是法官這麽說的,他說,我跟男房客的合同,如果男房客違反了,我沒有及時糾正,就是我的責任,女房客就是受益者。我不知道這個那條法律?
我這次輸了官司,一個是沒有經驗,總以為自己肯定能贏,沒有仔細研究法律條文。也沒有仔細看看自己跟男房客的合同,就上法庭了。
法官極有可能是歧視。我說的那個14 天條款是必須的,法官不會不知道,他故意避而不談。明顯就是偏向女房客。或者認為我不會知道,同時認為不可能再上訴了。
他們可以爭論說是緊急情況,但是,那條法規同時也提到:
(a) The tenant proves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while not in arrears in rent, he provided notice of the violation to the person to whom he customarily pays rent; and
那個女的沒有告訴我有緊急情況,所以,她自己做錯了。
我跟你一樣,是想上訴的,但是,那個州說landlord/tenant 不是mandatory appeal, 是discretionary appeal,天下烏鴉一般黑。supreme court十有八九會reject my appeal. 我沒有選擇呀。
非常感謝你的支持和理解。非常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