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就是無中生有,因為所謂發生車禍的那天是周二正午,我正在上班(距離"車禍"地點的城市約一個半小時車程.) 有我公司當天電話記錄和當日電子郵件記錄為證(能充分地說明我根本不在場嗎?). 我的保險公司(大公司)在此之前也從來沒有接到他所謂的報告和索陪.
我今年三月底出過一次車禍,是對方責任把我的前BONGPER 撞壞, 在修好之前的四月初一兩個周末我曾經開著破車去過鄰州的那個城市(孩子住在那裏).此原告有可能見過我的車,但不知道如何搞到我的保險信息. 我懷疑是趁機敲詐. 但現在我的車已經修好,隻是前麵的牌照還是破損的.無法說明什麽問題.
象這樣的事,常有發生嗎,後麵會如何?我倒真想與此人上堂對證,實在是豈有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