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究小孩的責任:疏忽,意味著做錯事的人可以當心注意,但是沒有當心注意。法律上,六七歲以下的小孩被認為沒有“當心注意”的體質,所以小孩不可能承擔疏忽的責任。
2)追究父母的責任:既然小孩不可能承擔責任,僅僅作為小孩的父母也不應該替小孩承擔責任。
3)實際上你可能追究的是看護人的責任,按你所說:“是小孩和帶小孩的大人(不是小孩父母)的錯,因為他們沒有優先權穿越馬路。”如果小孩父母是看護人,那麽父母可能負責任。如果幼兒園是看護人,幼兒園負責任。
你可以去small claim去告,告的是當時看護人,而不是小孩或者小孩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