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的經過大概是這樣的。在小區開車,我在我的right of way的lane上,因為剛轉過彎所以車速還不快。一個六歲騎自行車的小孩從sloped的driveway上衝上了馬路,撞到了我駕駛座一邊的門上。小孩完全沒事。我車門正中央留下一條大概十公分長的很深的劃痕,因為自行車速度快,門有點dented. 在事故發生現場,警察就說不是我的錯,是小孩和帶小孩的大人(不是小孩父母)的錯,因為他們沒有優先權穿越馬路。
現在的問題是,對方保險公司和小孩的父親承認是他們的fault, 但是說我們州的法律規定隻有七歲以上的小孩,造成他人的財物損失保險公司才有liability. 所以我的保險公司會賠償所有修車的費用,我自己需要支付deductable的部分. 於是我試圖和小孩的父親協商,希望由對方支付deductable的錢。小孩父親隻肯付一半,說是已經表示了良好姿態,法律上說他們完全沒責任,因為孩子小,他們本可以一分錢不出。還說我沒有任何選擇,到哪告他都沒用,而且說我也不願意為幾百塊錢折騰。
我想知道,告他真的沒用嗎?法律對七歲以下小孩對他人財物造成的損失,父母不該賠償嗎?不知道 civil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怎麽樣規定的?我想先去small claim court 立案.
先大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