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LZ有沒有留意灣區的一地產雜誌。這是去年一地產雜誌報導的真實事件。
某一房東在住客搬走後就將單位從新裝修好準備再次出租。剛好有事到了外州探望親戚兩週。回來後就到出租單位打算做最後清潔。誰知道鑰匙打不開門。一番嘗試後突然室內有一年輕人開門質問他是誰人。房東表明身份問該人士如何進入單位。該人士回應說他和幾個朋友在網上上找到這出租單位,交了按金和租金給“房東“,已經住了下來了。很明顯他們被騙了。房東於是報警。警察到場命令這班人離開。這班人就哭天搶地的說他們現在沒地方住,請求房東讓他們暫住好另覓住所。房東一時心軟就答應給他們兩週時間搬走。在警察麵前簽下協議書保證兩週內離開。警察就收隊了。
過了兩週,房東再到出租單位查看。門還是打不開。敲門後對方出來。房東問他們怎麼還不走。誰知道對方說,這城市是受租管地區,想我們走,請和律師聯絡。房東當場噴血。回到警局找到當日的警官。警官回應,當時你報警,他們是trespasser,屬於刑事,我們可以立刻把他們掃出門。但是你同意他們繼續居住了,現在是民事糾紛了。請律師到民事法庭解決吧。房東。。。。
所以我立刻就學到了一新law-你一旦同意對方進入你領土,律師和法庭就是你的唯一出路!有沒有收對方的錢和有沒有合約完全不是問題。Tenant和traspasser的唯一區別就是你有沒有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