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那話 - 網絡的“事實”,最好別作為做判斷的基礎。

來源: davidhu1999 2017-11-18 06:17:5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4 bytes)

特別是有關案件細節的“事實”。

所有跟帖: 

警方什麽時候緝拿到凶手,是事實。為什麽這樣,是推論,不能叫“事實”。她的證詞,如果有原版或者警方正式公布,那也叫“事實”。 -davidhu1999- 給 davidhu1999 發送悄悄話 davidhu1999 的博客首頁 (105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7:41:49

11月3日案發,11月7日警察以威脅劉鑫為罪名逮捕凶犯。算不算許多天我不知道。 -vest2005- 給 vest2005 發送悄悄話 vest2005 的博客首頁 (371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7:57:20

這還是等開庭再說吧。要逮捕人,是需要一定的證據的。先以肯定能得到審批令的罪名抓住人, -vest2005- 給 vest2005 發送悄悄話 vest2005 的博客首頁 (23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8:14:38

不是的。警察可以請進去審問,如果沒有證據,多少小時內必須放出去的。而且這時間都挺短的,這種審問也不算逮捕。 -vest2005- 給 vest2005 發送悄悄話 vest2005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8:18:19

沒人說劉的行為都是正確的。為什麽拖了四天才抓人,我不知道。但看到警察報告前,我不會一股腦兒都怪在劉鑫頭上。 -vest2005- 給 vest2005 發送悄悄話 vest2005 的博客首頁 (577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9:01:42

你如果看看案發到確定凶手之前各種報道就可以判斷出劉鑫撒謊了,她把自己撇得很幹淨,是江媽媽第一個說凶手可能是劉的前男友。 -路過路人- 給 路過路人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14:27:33

我不知道警察什麽時候確定凶手的。但警察既然四天內就把人都抓到了,想來凶手是很快確定的。 -vest2005- 給 vest2005 發送悄悄話 vest2005 的博客首頁 (11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17:12:18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