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有關案件細節的“事實”。
還是那話 - 網絡的“事實”,最好別作為做判斷的基礎。
所有跟帖:
• 警方什麽時候緝拿到凶手,是事實。為什麽這樣,是推論,不能叫“事實”。她的證詞,如果有原版或者警方正式公布,那也叫“事實”。 -davidhu1999- ♂ (105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7:41:49
• 11月3日案發,11月7日警察以威脅劉鑫為罪名逮捕凶犯。算不算許多天我不知道。 -vest2005- ♀ (371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7:57:20
• 這還是等開庭再說吧。要逮捕人,是需要一定的證據的。先以肯定能得到審批令的罪名抓住人, -vest2005- ♀ (23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8:14:38
• 不是的。警察可以請進去審問,如果沒有證據,多少小時內必須放出去的。而且這時間都挺短的,這種審問也不算逮捕。 -vest2005- ♀ (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8:18:19
• 沒人說劉的行為都是正確的。為什麽拖了四天才抓人,我不知道。但看到警察報告前,我不會一股腦兒都怪在劉鑫頭上。 -vest2005- ♀ (577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9:01:42
• 你如果看看案發到確定凶手之前各種報道就可以判斷出劉鑫撒謊了,她把自己撇得很幹淨,是江媽媽第一個說凶手可能是劉的前男友。 -路過路人- ♀ (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14:27:33
• 我不知道警察什麽時候確定凶手的。但警察既然四天內就把人都抓到了,想來凶手是很快確定的。 -vest2005- ♀ (11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