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還是等開庭再說吧。要逮捕人,是需要一定的證據的。先以肯定能得到審批令的罪名抓住人,

來源: vest2005 2017-11-18 08:14:38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3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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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贏得時間為更嚴重的,主要的罪名調查審問提取證據,又能防止罪犯逃跑,這麽做不是不常見的。我是影視劇看多了這麽說,是否是這樣,開庭了不就都知道了。

所有跟帖: 

不是的。警察可以請進去審問,如果沒有證據,多少小時內必須放出去的。而且這時間都挺短的,這種審問也不算逮捕。 -vest2005- 給 vest2005 發送悄悄話 vest2005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8:18:19

沒人說劉的行為都是正確的。為什麽拖了四天才抓人,我不知道。但看到警察報告前,我不會一股腦兒都怪在劉鑫頭上。 -vest2005- 給 vest2005 發送悄悄話 vest2005 的博客首頁 (577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09:01:42

你如果看看案發到確定凶手之前各種報道就可以判斷出劉鑫撒謊了,她把自己撇得很幹淨,是江媽媽第一個說凶手可能是劉的前男友。 -路過路人- 給 路過路人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14:27:33

我不知道警察什麽時候確定凶手的。但警察既然四天內就把人都抓到了,想來凶手是很快確定的。 -vest2005- 給 vest2005 發送悄悄話 vest2005 的博客首頁 (110 bytes) () 11/18/2017 postreply 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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