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8老師,兄弟姐妹移民,為我弟申請,I-130於2014年批準,想把弟媳婦“加上去”,把他們的結婚公證補寄過去可以嗎?

有必要這麽做嗎?(以前的申請材料裏沒寄過結婚公證。)如果可以,我在加州,是寄到NVC還是加州的Laguna Niguel。感謝8老師或各位大俠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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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863211- 給 863211 發送悄悄話 863211 的博客首頁 (1660 bytes) () 08/05/2024 postreply 08:41:24

謝謝8老師的耐心回答。太感謝了!! -WriteItOut- 給 WriteItOut 發送悄悄話 WriteItOut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8/05/2024 postreply 17:49:27

請問8老師,如果當初申請的時候沒有填寫姐夫和小孩的名字在申請表上,現在還來得及嗎? -小小主- 給 小小主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8/19/2024 postreply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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