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在 F-1 opt-stem中,opt-stem一共有三年,加起來一共可以有150天失業期,到2018年1月17號就是我失業期滿了,要麽在這個時間前找到工作,要麽在這個時間前換身份。我老公的H-1b 今年十一月份剛剛approve,他現在要換工作了,換工作律師可以幫我一起轉,但現在問題是,現在聖誕節了大家都放假,律師給我老公轉順便幫我轉也要時間,看這個樣子,在18年1.17號之前是沒有辦法準備好材料交出去給移民局了。但是我等不了啊,因為我身份不能失效。
現在有幾個方案,
我自己交I539表格,自己申請轉,但問題是,我隻要在1.17號以前把材料交出去就可以了麽?還是說在1.17號之前我一定要拿到移民局的receipt number然後通知學校換身份?如果我沒有在1.17號之前拿到receipt number,那麽我1.17號以後留在美國的時間是合法還是不合法的呢?
或者要麽我回國,等他律師幫他transfer的時候順便帶辦我,等通過我去大使館麵簽再回美國。但是我本人不是很想回去,而且我很怕麵對麵一個人簽證,萬一被拒了我就慘了回不來了。所以這個方案我們基本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