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法,有對自然災害(這次大火就屬此類)的條例,歸結起來大致為

房客的損失房客自己承擔,或由“租客保險”支付。房東在房客無法居住期間不能收房租,房客居住則需要交房租,當然,房子要達到“可居住”狀態。房屋損壞至不可居住,則租約終止。

我認為驅散令屬於“自然災害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其損失由房客方承擔。在房客不居住期間,房東不應收租金,已收租金應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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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宇哥- 給 宇哥 發送悄悄話 宇哥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24/2025 postreply 08: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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