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的損失房客自己承擔,或由“租客保險”支付。房東在房客無法居住期間不能收房租,房客居住則需要交房租,當然,房子要達到“可居住”狀態。房屋損壞至不可居住,則租約終止。
我認為驅散令屬於“自然災害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其損失由房客方承擔。在房客不居住期間,房東不應收租金,已收租金應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