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移民的事情搞得很困惑,想請教下各位老師。
背景:
本人大姨是美國公民,2002年為母親、父親和我申請了F4親屬移民(一起申請,母親作為主申人)。2010年排期到了,但是因為母親身體不好,就沒有繼續申請下一步的麵簽等等,一家人都以為這個移民申請作廢了。2015年7月我申請F1學生簽證來美國讀碩士。2016年2月突然收到NVC的郵件,表示這是最後提醒,一年內再不申請移民則排期作廢。於是全家人再次開始準備移民。
問題:
1. 我的生日是1994.2.3,目前已經滿21周歲(移民局登入後的頁麵上依然還有我的名字,底下括號child)。2010年排期到的時候我還沒有滿21歲,但是過了六年才開始繼續申請移民,請問這樣還能收到兒童保護法案的保護嗎?
2. 目前大姨剛剛交完agent的費用,一家人正在準備填寫DS-260,請問我也需要填寫DS-260然後回廣州一家人一起麵簽嗎?可以不填DS-260然後直接填寫I-485在美國轉身份嗎?
3. 如果必須回廣州麵簽,會對F1簽證造成什麽影響?麵簽完還可以以F1身份回美國嗎?需要申請回美證(advanced parole)嗎?
4. 暑期學期準備從碩士轉為博士,可能需要新的I-20,請問申請移民所表現出的移民傾向會不會影響SEVIS給我發放博士的I-20表格?
謝謝各位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