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房租押金返還問題。我一個人跟房客簽約三年,去年跟前夫離婚。他堅持讓房客未到期搬出,因為要從國內搬小三來美國。離婚協議

裏他應該每月付我他的房子的淨值差價和女兒撫養費。 但自從他驅趕房客後,他已經兩個月沒付我。之前靠房租補貼。他收入比我低。 他承諾給房客錢讓他們提前搬出。 請問房客之前交的押金應該我退還麽?還是我可以堅持他返還房客全部?還是我需要給房客一半押金?我看到信箱裏有郵局certified mail 房客寄來的,還沒去郵局領。現在很擔心房客在小額法庭告我。如果我不去拿這封信,會有什麽後果?如果房客讓我付全部押金,我該如何讓我前夫來付至少一半?這個房子在離婚協議了給他了 這個房子比我的淨值高 他本來答應要補償給我的。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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