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寫得很清楚,倆人共有的房子要在4/30前上市。現在居住在房子裏的一方提出因為pandemic 推遲上市時間,另一方堅決不同意,因為協議兩年前簽的,對方有充分的時間準備房屋上市但無任何行動,也拒絕交流,隻是想繼續賴著住下去。協議上規定居住方需準備一年security funding for 12 months mortgage, 根本沒有拿不出證明。居住方一旦失去工作負不起mortgage, 另一方必然受到foreclosure的威脅並失去所有equities。試圖與居住方交流數月無果,正好pandemic 到來,居住方借此機會更是拖延。遞交法院motion,現等法院審理。對方律師以pandemic 為由推遲上市時間。
難道pandemic 可以讓肇事者逍遙法外,消費他人利益實現自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