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當地法院是不是隻認可中國離婚這個事實結果,不會認可中國離婚協議的內容吧?”,這句話主語不對。不是法院,而是是美國各級部門,包括私人部門“隻認可中國離婚這個事實結果,不會認可中國離婚協議的內容”。比如你拿中國的離婚證明(滿足翻譯認證的標準)在美國各級行政單位私人公司辦很多事,但是美國各級單位不認中國的離婚協議(包括401K不認),比如銀行不會給你賺錢,學校還是要父母雙方簽字等等。
相對,當地法院在確認國外離婚協議滿足夫妻雙方的知情權後,可以認可中國離婚協議的內容。這樣協議才可以到其他部門去用。這個過程應該不複雜,但是請資訊本地有國際離婚經驗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