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禁結束
194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就第9066號行政命令下監禁的合法性作出了兩項裁決。“是鬆訴美國案”以6比3的投票結果維持了對一名日裔美國人違反軍事驅逐令的定罪,該裁決指出,總體而言,將日裔美國人驅逐出西海岸符合憲法。然而,“遠藤案”在同一天則宣布,忠誠的美國公民,無論其文化血統如何,都不能無故被拘留。[220][221]實際上,這兩項裁決認為,雖然以軍事需要為由驅逐美國公民(離開軍事管製區域)是合法的,但隨後的監禁(incarceration)卻不合法——從而為釋放他們鋪平了道路。
羅斯福政府(提前)獲悉法院判決後,於1944年12月17日,即“是鬆案”和“遠藤案”裁決公布的前一天,發布了第21號公共公告,撤銷了驅逐令,並宣布日裔美國人可以在下個月返回西海岸。[222]
(校注:除法院判決外,美日太平洋戰場上的連續反攻,如馬紹爾群島戰役(1944年初),塞班島戰役(1944年中),使得美國對戰爭的前景展望變得更為樂觀,戰爭初期的恐慌情緒大幅度緩解,公眾輿論對這些種族歧視性政策有所反思。)
盡管戰爭安置管理局(WRA)局長狄龍·邁爾等人曾敦促提前結束監禁,但為了不妨礙羅斯福的連任競選,日裔美國人直到1944年11月大選後的1945年1月2日才被允許返回西海岸。[223] 許多年輕的被拘留者已被送往中西部或東部城市尋求工作或教育機會。例如,有2萬人被送往芝加哥的湖景城。[224]
(校注:狄龍·邁爾本人通過接任第一任WRA局長米爾頓艾森豪威爾(Milton Eisernhower,並非後來擔任總統的那位。) 而擔任此職務。艾森豪威爾由於反對大規模拘禁政策,擔任該職務90天後辭職。狄龍逐漸意識到拘禁政策的錯誤,任職後不久開始推動有限度允許風險較低的二代日裔公民在驅逐區以外的地方尋找工作。鹽湖城和芝加哥是他牽線合作接納這些日裔公民的兩個主要城市。這些日裔被要求分散融入社區而不是建立戰前的聚居形式的日人街。)
剩下的人開始離開集中營,試圖在家鄉重建生活。前營員會得到25美元和一張火車票,前往任何他們想去的地方,但許多人幾乎一無所有,失去了家園和生意。日裔美國人被送進集中營時,隻能帶走幾件物品,在監禁期間隻能從事一些低級工作,每月隻能掙12到19美元的微薄工資。因此,監禁結束後,他們幾乎沒有積蓄來維持生計。[225] 一些人移民到了日本,但其中許多人是被迫遣返的。[226][227]
(校注:25美元大約可以讓當時的美國中西部家庭維持兩周的食品住房等生活開銷。據美國方麵統計,約有4,724名日裔美國人選擇在二戰後返回日本。這些人中,大多數是第一代移民(Issei),他們在美國麵臨種族歧視和社會排斥,選擇返回日本尋求新的生活。彼時日本處於戰敗後的重建艱難時期,這些日裔美國人在返回日本後,不少生存艱難,也感到身份認同的困惑和孤獨。他們中的一些人最終選擇重新返回美國,尋求更好的生活機會。)
集中營仍然對尚未準備好返回的居民開放(主要是年邁的一代和有年幼子女的家庭),但婦女救濟協會通過逐步取消集中營的服務,迫使滯留者離開。那些在集中營關閉日期前仍未離開的人會被強製遣送回西海岸。[228]到 1945 年底,十個 WRA 營地中有九個被關閉,但關押即將驅逐到日本的“放棄國籍者”的圖萊湖營地直到 1946 年 3 月 20 日才關閉。[229][230][231][232] 從秘魯和其他國家被帶到美國的日裔拉丁美洲人,仍然被關押在聖達菲和水晶城的司法部營地,他們於 1946 年 4 月采取法律行動,試圖避免被驅逐到日本。[117]:?223
困境和財物人員損失
許多被拘留者因攜帶限製措施而失去了無可替代的個人財產,這些限製措施禁止他們攜帶超過其攜帶能力的物品進入集中營。政府儲存的物品遭到盜竊和破壞,進一步加劇了這些損失。在被監禁之前,日裔被禁止離開軍區或離家超過5英裏(8.0公裏),這迫使那些不得不外出工作的人,例如卡車農民和鄉村城鎮居民,辭職。[233] 還有許多人僅僅因為日本血統而被解雇。[234][235][236]
(校注:日裔美國人被集中驅離時,他們的個人財產雖然未被沒收,但隻被允許帶自己一次能扛得動的行李,大約20-25公斤,其他物品隻能留在原地由政府集中倉儲。)
戰後,許多日裔美國人持續遭受住房不公。[237] 加利福尼亞州、俄勒岡州和華盛頓州的《外國人土地法》禁止一代家族擁有戰前的房屋和農場。許多人作為佃農耕種了幾十年的土地,但當他們被迫離開時,他們失去了耕種這些土地的權利。其他一代(以及租房或未付清房產款的二代)找到了願意在監禁期間居住或照料農場的家庭。然而,那些無法與看護人達成協議的人不得不出售他們的財產,通常是在幾天之內賣給趁機牟利的土地投機者,(給原所有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這些投機者從中牟取了巨額利潤。
(校注:撰文之際,已有二十多個美國共和黨主導的“紅色州”陸續出台或在推進限製所謂“敵對國家”公民或者實體擁有土地或者房產的法律。在聯邦層麵也出現共和黨推動類似立法的行動。這些以“國家安全”為名的法律,與曆史上排斥外國人土地權利的舊製遙相呼應,警示我們:曆史的回潮並不罕見,製度性歧視從未真正遠離,而其根除之路依然漫長。)
除了這些金錢和財產損失外,還有七人被哨兵開槍打死:58 歲的大島兼三郎在試圖從俄克拉荷馬州西爾堡越獄時被槍殺;58 歲的小畑敏夫和 59 歲的磯村廣田在轉移到新墨西哥州洛茲堡時被槍殺;1942 年 12 月曼紮納暴動期間,17 歲的詹姆斯·伊藤和 21 歲的詹姆斯·金川勝二被槍殺;65 歲的若狹初秋在托帕茲監獄鐵絲網附近行走時被槍殺;以及30歲的詹姆斯·岡本昭一(Shoichi James Okamoto)在杜勒湖隔離中心與一名哨兵發生口角。[5]
(圖片說明:科羅拉多格拉納達戰爭安置中心處的死亡營員墓地。圖片來源:日裔美國人集中營英文維基頁麵。兩年半的監禁期間,共記錄有1862人死亡,校注者認為並未超出同時期美國未拘禁人口死亡率。)
WRA局長狄龍邁爾(Dillon S. Myer)觀察到了心理創傷。1945年6月,邁爾描述了日裔美國人如何變得越來越沮喪,並被無助感和個人不安全感所困擾。[239] 作家貝蒂·古田(Betty Furuta)解釋說,日本人用“忍”(gaman)來克服困難,大致意思是“毅力”;非日裔美國人誤以為他們性格內向、缺乏主動性。[240]
日裔美國人返回西海岸後也遭遇了敵意甚至暴力。這些事件主要集中在加州中部的農村地區,有數十起針對日裔美國人住宅、企業和禮拜場所的槍擊、火災和爆炸事件的報告,此外還有破壞公物和汙損日裔墳墓等非暴力犯罪。在少數幾起開庭審理的案件之一中,四名男子被指控於1945年1月襲擊了加州普萊瑟縣的土井一家,引發了爆炸,並在其農場縱火。盡管其中一名男子供認了其他嫌疑人,但陪審團接受了辯護律師的說法,認為此次襲擊是試圖維護加州“白人國家”的正當行為,並宣告四名被告無罪。[241]
(校注:司法係統內部偏向優勢地位的族群在美國長期被人詬病,華人等其他被歧視族裔同樣長期深受其害。這些問題在1982年密歇根底特律的華裔青年陳果仁被害案也依然表現明顯,在最近的幾十年才通過漸進立法而有所好轉。)
為了補償曾被拘留者的財產損失,國會於1948年7月2日通過了《日裔美國人索賠法案》,允許日裔美國人申請賠償因“撤離或驅逐的合理和自然後果”而造成的財產損失。該法案通過時,美國國稅局已經銷毀了大部分被拘留者1939-42年的稅務記錄。由於時間緊迫以及對被拘留者攜帶至集中營的金額有嚴格的限製,很少有人在撤離過程中能夠保留詳細的稅務和財務記錄。因此,索賠人很難證明其索賠的有效性。根據該法案,日裔美國家庭提交了26568份索賠,總額達1.48億美元;其中隻有約3700萬美元獲得批準和支付。[242]
(校注:該法案由權利受損的日裔美國人通過美國日裔公民聯盟(JACL)等組織推動,並由白人自由派和進步人士通過律師教會和學術界代表一同發聲,獲得輿論鬆動。二戰期間,美國本土並未獲得日裔美國人參與間諜活動的強力證據,促使部分西海岸白人政客的務實反思。國際上美蘇冷戰的對立,也促使美國注重國內問題,改善國際形象,減少蘇聯的輿論戰力量。不過該法案隻賠償可量化的財產損失,不賠償精神損害和自由損失,被認為是一種有限的正義。)
被拘留者的不同安置方式對他們的一生產生了重大影響。[243] 2016年的一項研究將被拘留者隨機分配到七個不同州的拘留營,結果發現,大約50年後,被分配到較富裕地區的人在收入、教育、社會經濟地位、房價和住房質量方麵表現更佳。[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