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要求僅僅是申請人不能不撫養自己的孩子。關鍵是證明你擔負了孩子的撫養,要有你撫養孩子的那個證據,而不是那封信。
移民局的初衷,是為了方便你遞交材料,說隻要配偶寫封信,你就不用去找十幾年的payment receipt的了。關鍵是能夠證明你付了撫養費。
不要糾結在那封信上麵,自己有的材料都交上去,寫一封信,告訴移民局你妻子不願意寫payment letter,但是你有過去十年的receipt。這種事情很多麽,孩子大了前妻去世了的,怎麽證明?沒有什麽。
我以前申請自己辦,拉了東西,移民局就給我一個Requst for evidence letter,我再把東西交上去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