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dence

來源: 檸檬椰子汁 2019-06-02 10:56:1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90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檸檬椰子汁 ] 在 2019-06-02 11:02:59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法律的要求僅僅是申請人不能不撫養自己的孩子。關鍵是證明你擔負了孩子的撫養,要有你撫養孩子的那個證據,而不是那封信。

移民局的初衷,是為了方便你遞交材料,說隻要配偶寫封信,你就不用去找十幾年的payment receipt的了。關鍵是能夠證明你付了撫養費。

不要糾結在那封信上麵,自己有的材料都交上去,寫一封信,告訴移民局你妻子不願意寫payment letter,但是你有過去十年的receipt。這種事情很多麽,孩子大了前妻去世了的,怎麽證明?沒有什麽。

我以前申請自己辦,拉了東西,移民局就給我一個Requst for evidence letter,我再把東西交上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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