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妻離婚已經有5年多, 有一個女兒跟前妻生活, 過去5年多以來, 每個月一直按時給撫養費, 通過BOA bank transfer的方式, 不是通過郵寄支票或者social service或雇主代扣的方式, 也不是通過money order的方式.
我看到N-400要求有撫養費證明, 最好是帶孩子一方出個公證的證明信證明一直付撫養費那個.
最近打算要入籍, 前妻好像不肯出這個證明(盡管我多年以來, 一直準時足額給撫養費), 先是說什麽要谘詢律師, 後來就幹脆不理我了. 我感覺她好像是想故意screw up我入籍這個事兒的意思.
不想評判她的人品, 但我捫心自問, 過去幾年來, 她所有要求我簽字的項目(比如娃的美國護照更新, 比如travel consent等等文件, 我都是48小時內準備好, 簽好字, 公證好, 寄到她的住處, 從無任何的耽擱或拖延.
現在雙方都已再婚, 各自組建家庭, 也都生了孩子, 不知道她為何如此. 但我知道, 如果她真的不願意簽, 自己也無法控製或強迫別人做任何事情, 隻能另想辦法.
現在關於入籍的這個項目, 我手裏已經有的證明材料是自從開始要求付撫養費開始(5年多以前)的每個月的Bank Statement上的轉賬記錄(Bank of America), 包括日期/金額/收款人. 這些信息和離婚判決書(divorce decree)上的信息都是一致的.
Post date: 06/01/2018
Amount: XXXXXXX
Type: Transfer
Description: Online Banking Transfer Conf# XXXXXXXX
LAST_NAME(前妻的姓氏, 原來是FULL NAME, 但是倒黴的BOA在去年1月份修改了顯示, 隻顯示LAST_NAME)
Merchant name: LAST_NAME, FIRST_NAME(前妻姓名)
Transaction category: Personal & Family Care: Child/Dependent Expenses
請問這個足夠了嗎?
如果不夠的話, 請問8老師, 這種情況怎麽辦?
其他各位網友和老師如能提供意見和建議, 也請不吝回複.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