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收了“統一教”兩隻香奈兒包和一條格拉夫項鏈,韓國前“第一夫人”金建希被判1年8個月。由於尹錫悅此前因妨礙執行特殊公務等罪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5年,所以這是韓國憲政史上前總統夫婦首次同時被判處實刑。
1年8個月,追繳贓款1281.5萬韓元(約合人民幣6.247萬元),這個結果比外界預想的要輕很多。原本特檢組建議的是15年有期徒刑、20億韓元罰款以及9.48億韓元追繳金。
引發外界關注的是,在宣判前,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庭27庭庭長禹仁成引用了兩句中國古語——“刑無等級”“趣物而不兩”。
“刑無等級”是先秦法家提出的法律平等理論,主張法律適用應打破貴族特權,不分親疏貴賤;“趣物而不兩”出自《莊子·天下》,意思是順應萬物發展一視同仁。法官的意思很明確,無論金建希此前是什麽身份,現在是什麽處境,法律都會一視同仁。
我國曆史上吏治的主要經驗
吏治關係到政治得失、民心向背、王朝興衰。中華民族在漫長的曆史進程中,吏治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手段,積累了豐富的思想和實踐經驗,值得我們認真學習總結,並從中得到啟示。
第一,吏治在國家政治中起著核心作用。
縱觀我國曆史上國家強大、政治清明、社會繁榮、民心穩定的治世,都與嚴格治吏分不開。統一前的秦吏“出於其門,入於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是秦統一六國的政治保障。光武帝劉秀“勤吏治”,二千石高官“時有纖微之過者,必見斥罷”,保障了東漢初年政局的穩定。
唐太宗將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坐臥恒看”,善惡事跡皆記下,是他嚴格吏治、造就貞觀之治的佳話。自古沒有吏亂而國治的道理。
第二,重視基層磨練、重視基層實踐能力培養。
漢代察舉製下,被舉為孝廉的,大都要到中央任郎官,熟悉各種事務後,再授予具體官職。據統計,他們出任的主要是各級長官的屬官,最高不超過縣令的秩級。唐代尤重基層用人,甚至提出“不曆州縣不擬台省”。唐代科舉製下所授官職一般並不高,進士甲第不過九品,但唐代中後期宰相等高級官吏出身科舉的比例逐漸增大,說明這些宰相一般都是從基層提拔上來的。
我國曆史上還實行“試官”製。“試於官而事治者則用之”。漢製,初為官者要試用一年,合格者才能為“真”,不合格就要罷免。唐代吏部以身、言、書、判來考察科舉及第者,也是為了確保他們具備必須的行政能力。
第三,裁汰冗官。
我國曆史上較早形成了吏員編製製度,對官吏設置有員數規定。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官僚機構膨脹、冗官冗員又是普遍現象。因此,我國曆史上整頓吏治的一條成功經驗就是裁汰冗官。光武帝“吏職減省,十置其一”,隋文帝“存要去閑,並小為大”,是東漢和隋初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
唐代君臣多次討論並處理過冗官問題。唐太宗說“致理之本,惟在於審。量才授職,務省官員”,又說“官不必備,惟其人”。唐玄宗針對武則天和唐中宗時期的冗官現狀,“大革奸濫,十去其九”。貞觀、開元、天寶年間所謂“盛世”的出現,與此不無關聯。宋代歐陽修、範仲淹、洪邁、蘇轍等人也曾對宋代冗官情況發表過許多意見,但終究未能實施。冗官冗員冗費是宋代積貧積弱局麵形成的重要原因。
我國曆史上吏治的幾點啟示
第一,必須明確選人用人的基本原則。選什麽樣的人,以什麽標準選人,始終是王朝的政治核心之一。我國曆史上選人用人的基本原則經曆了很長的探索時期,漢代中期以後最終確立了以儒家思想作為選官用人的基本原則並長期延續下來。當然,曆代並未將法家用人思想排除在外,“霸王道雜之”是吏治的兩手。
第二,必須維護中央在選人用人上的主導權。曆史一再證明,治理統一多民族的大國,中央選人用人的主導權絕不能削弱、喪失。當然,維護中央選人用人的主導權也不是一味地把所有權力都收到中央,合理分配中央與地方、政務與事務、主官與屬官在選人用人權上的職責劃分,區別對待,也是一條曆史經驗。
第三,必須任人唯賢、廣納人才、與時俱進。這是擴大政權基礎、促進社會公平、保障政治清明的亙古法則。唐代魏征說:“知人之事,自古為難,故考績黜陟,察其善惡。”唐太宗說:“選天下之才為天下之務,委任責成,各盡其用,庶幾於理也。”我國曆史上委任責成、優勝劣汰的機製就是循名責實,建立嚴格、嚴密的考核製度。
第四,必須製度用人、善於用人。“致安之本,惟在得人”,曆史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一是考試用人。考試用人是相對客觀化、公平化用人的方式。二是考核用人。“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三是分類用人。“君子用人如器,各取所長”是用人的基本道理,也是保證人崗相適、人事相宜的好辦法。四是德為才帥。為官不可無能,但德更不能缺位。
第五,必須從嚴治吏。“吏不廉平則治道衰”。張居正說:“致理之道,莫急於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於核吏治。”曆史經驗反複證明,治國必先治吏。沒有好的吏治,再好的政策、製度也無從落實。我國曆史上的中興之世都是順應時勢、嚴格吏治所帶來的;我國曆史上的衰亂之世,無不與吏治廢弛有著密切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