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魚某經人介紹,支付300元後欲和賣淫女子柴某發生關係,遇敲門檢查後,柴某在從12層向11層轉移的過程中墜樓身亡。隨後魚某和介紹人劉某被墜亡者家人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賠償。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獲悉,一審法院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判處魚某和介紹人劉某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35654.34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判決書中看到,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魚某通過網絡添加微信聯係賣淫者,按照指示於2023年12月21日前往西安市灞橋區一高層樓下,後與劉某從事嫖娼行為,並支付費用850元。
期間,劉某向被告魚某推薦死者柴某,魚某同意後,劉某聯係死者柴某來到自己所在房間為魚某提供有償性服務,魚某支付費用300元。後來有人敲門,房間內三人為逃避打擊,彼此之間交流了個人信息,而死者柴某從案涉12樓房間向樓下11樓轉移,從樓上墜落至1樓並當場死亡。
後據公安機關調查意見,柴某被排除他殺,係高空墜落死亡,死亡原因顱腦損傷。
柴某家人認為,被告魚某、劉某當時抓住床單的一頭,柴某抓住床單另一頭往下挪動,在此過程中導致柴某從該房間墜落至一樓地麵死亡。而柴某的死亡,二被告的行為均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魚某辯稱,本案中柴某所從事之賣淫行為係違法行為,且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基於逃避公安機關之執法行為的主觀故意而選擇了從樓上房間窗戶到樓下的方式逃離民警查獲,依法應當自行承擔損害後果,與被告魚某無關。而劉某辯稱,死者因為多次賣淫行為被處罰,其作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應該知道爬窗的危險性,可是其不聽劉某的勸阻,執意如此,導致墜樓身亡。
一審法院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認定,被告劉某與死者柴某向被告魚某提供有償性服務,期間遇到公安機關的檢查,死者柴某為逃避檢查,提出其從案涉12樓陽台轉移至11樓,並向二被告尋求幫助,二被告在死者轉移過程中提供了相應的幫助行為,具有高度蓋然性,二被告的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或者放縱,對造成柴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根據死者以及二被告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死者柴某承擔70%責任,二被告承擔30%的責任。一審判決被告魚某、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方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33565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