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蘇某將178萬元借給了哥哥和嫂子劉某,但後來因未按時歸還,蘇某將哥哥和嫂子劉某告上法庭,法院判蘇某勝訴,雖然通過強製執行歸還了蘇某一部分費用,但是仍有借款未被歸還。2023年9月,劉某再次和蘇某協商還款問題時,持尖刀將蘇某殺害,蘇某3天後才被家人發現。一審法院曾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5年,後當地檢察機關抗訴。
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撤銷了對劉某有期徒刑15年的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某無期徒刑,而判決書也在近期公布。
哥嫂問弟弟借款178萬15年仍未還清
協商中借錢的嫂子殺死小叔 一審獲刑15年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2008年,蘇某將178萬元借給了哥哥和嫂子劉某,後未還,蘇某提起民事訴訟。2014年12月,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某夫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蘇某借款本金178萬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後劉某夫婦未履行,蘇某申請強製執行後,2023年,劉某的一套房子被法院拍賣,獲得90餘萬元用於償還蘇某的借款。期間,劉某夫妻因還款金額、還款方式等問題與蘇某多次協商無果,導致雙方矛盾激化。
2023年9月,劉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尖刀來到蘇某家,因借款事宜與蘇某發生爭吵、打架,劉某使用尖刀多次向蘇某胸部、腹部、胳膊捅刺,致蘇某倒地後離開現場。3天後,聯係不到蘇某的親屬才發現蘇某已經在家中遇害。而蘇某被發現遇害的當天,劉某在親友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手段、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劉某主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劉某因與蘇某之間的債務糾紛,長期以來對蘇某懷恨在心、用事前準備的尖刀多次捅刺被害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致蘇某死亡,劉某在被害人倒地後未予以任何援助,也未向外界求助,且知道蘇某已無自救能力,仍將防盜門關閉後離開,其主觀上具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蘇某向劉某索要借款,合理合法,被害人並無過錯。劉某作案手段殘忍,應予以嚴懲,但鑒於本案係近親屬之間因債務糾紛引發,被害人蘇某的近親屬對劉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可對被告人劉某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檢察院抗訴
二審法院改判為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後,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認為提出“劉某殺害被害人的犯意已持續很長時間,作案前有預謀,作案過程中多次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作案後毀滅證據逃避偵查,未搶救被害人,並無悔罪表現,無償還債務的意願,主觀惡性較深,具有人身危險性”、“被害人親屬諒解劉某的行為是基於劉某與被害人係親屬的關係,並不是劉某作案後積極賠償、真誠悔罪”
等抗訴意見。
二審判決書顯示,關於辯護人提出“劉某去被害人家中的主要目的是協商清償債務,並非殺害被害人及逃避債務,作案當日,劉某經長時間的思想鬥爭才來到被害人家中,因受到被害人的攻擊,劉某反擊致本案引發”
等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查,在案證據能夠證實,劉某夫婦向蘇某借款已經長達十餘年未還清,為此,劉某與蘇某發生過多次爭吵。案發當日,劉某事先準備作案用尖刀,並用帽子、口罩遮掩麵部特征後,來到被害人蘇某所在小區,劉某攜刀、喬裝、入室後發生爭執即使用尖刀捅刺致死被害人,故該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此外,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係親屬間的借款糾紛引發,劉某有自首情節,其行為已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但被告人劉某事前購買尖刀,在被害人受傷倒地後,將被害人獨自留在封閉房間內,明知親戚電話聯係不到被害人,仍未告知被害人的情況,犯意堅決,且投案前仍有逃避偵查的行為,主觀惡性較深,對被告人劉某從輕幅度應慎重把握。原審法院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畸輕,罪責刑不相適應,依法應予糾正。
對此,二審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對劉某有期徒刑15年的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對劉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