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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33億背後:金融掮客與銀行內鬼的“聯手戲”

文章來源: 澎湃新聞 於 2025-09-27 01:49:49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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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33億背後:金融掮客與銀行內鬼的“聯手戲”

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當年到工行應城支行麵簽時,殷學明(中)假冒銀行工作人員在文件上蓋章。 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人民幣33億元,這是四川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取貸款的數額。

在江西南昌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由該院從四川、湖北等地調取的多份刑事裁判文書,披露了多年前發生的金融大案:違法發放貸款38億元,騙取貸款33億元。

上述案件牽涉四川樂山、湖北應城等地的多家銀行。涉案資金以“同業買入返售”的信托貸款形式,分別流向了湖北多家企業。

四川峨邊縣法院2024年4月作出判決,對樂山市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的原總經理楊濤、原總經理助理李軒,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年。

楊濤、李軒違法發放貸款的38億資金中,有33億被認定為“騙取貸款”。騙貸案的涉案人員,包括以“融資顧問”出現的中介掮客貢婷婷、殷學明,以及工商銀行應城支行員工張應林、私營企業主陳碧元等人,他們被指控通過私刻印章、提供虛假材料、假冒銀行工作人員等手段騙取貸款。

2024年10月,樂山市沙灣區法院以騙取貸款罪、行賄罪對貢婷婷判刑十四年六個月,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刑。此後二審法院維持了刑罰部分的判決。該案中的陳碧元、殷學明、張應林,在2017年曾因犯騙取貸款罪判過刑——騙取招商銀行廣東佛山分行2億元。

目前,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貸一案已塵埃落定,由此引發的相關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



樂山市商業銀行

銀行“內鬼”與中介聯手騙貸,始於“2個億”

2025年8月中旬,樂山市商業銀行提起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南昌中院審理,該銀行起訴的是武漢業大高科技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業大公司”)。

原來,樂山市商業銀行2013年曾向武漢業大公司提供信托貸款13億元,後來司法機關查明,這13億貸款竟是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貸33億的一部分。



南昌中院調取有關樂山市商業銀行刑案資料的調查令(部分)。

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南昌中院先後出具多份《律師調查令》,從四川樂山市沙灣區法院、峨邊縣法院和湖北應城市法院調取了多份刑事裁判文書,與借貸案相關的多起刑事犯罪被披露出來——包括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高利轉貸等。

這一係列金融刑事案件,始於招商銀行佛山分行的那筆貸款——涉案資金2億元。

2013年10月,招商銀行佛山分行通過廣東粵財信托公司發放2億元的信托貸款,獲得這筆貸款的是湖北融升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融升公司”)。根據相關協議,對這筆期限為二年的貸款進行“兜底擔保”的,是中國工商銀行應城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應城支行”)。

2015年9月初,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工作人員到工行應城支行了解2億貸款的“還款方案”,工行應城支行發現其並未參與該筆業務,更沒有“兜底擔保”,遂向警方報案。



涉案人員在協議上蓋的銀行公章和行長印章,經鑒定均為假章。

接到報案後,應城市公安局控製了工行應城支行職員、“內鬼”張應林。司法鑒定文書顯示,涉案2億元信托貸款資料中的相關授權證明書、信貸審批書等文件,上麵蓋的工商銀行湖北省分行的公章是假章;相關承諾函、擔保書上蓋的工行應城支行公章、該行行長楊開泰的印章,均為假章。

此後,應城警方控製了“融資中介”殷學明、楊錦以及企業主陳碧元等人。此案偵查終結後,由應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應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湖北融升公司因投資建設“雙氧水”項目急需資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碧元聯係中介楊錦等人融資,還找到工行應城支行的張應林“幫忙”,一夥人商議以工行應城支行“兜底擔保”的方式去取得貸款。在此期間,陳碧元安排人私刻了工行應城支行及行長楊開泰的印章,殷學明在街上花30元請人私刻了工商銀行湖北省分行的印章。

此外,殷學明還偽造了工銀湖北省分行的授權、授信審批等文件,另有同夥對貸款資料進行虛增產值的修改。此後,殷學明假扮工行湖北省分行公司部的領導,張應林自稱是工行應城支行的副行長,出麵接洽有出資意向的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工作人員。

2013年10月,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工作人員來應城核保麵簽。據陳碧元歸案後供述,為了準備這次關鍵的“麵簽”,他讓張應林提前安排好工行應城支行的辦公室,還讓人買來一個保險櫃運至辦公室,用來存放假公章。此外,陳碧元安排其公司的一名女清潔工冒充管理印章的銀行職員,讓張應林事先準備好一套工行的女式製服。

當年10月18日,作為出資方的招商銀行佛山分行與作為擔保方的“工行應城支行”進行麵簽。在多人見證下,“副行長”張應林在相關協議文件上蓋章。

此後,招商銀行佛山分行通過信托公司向湖北融升公司發放了信托貸款2億元。這筆貸款兩年後到期仍未償還本金。

當時取得2億貸款後,陳碧元向殷學明、楊錦等三人支付了“中介費”1640萬元,還幫助張應林償還了債務80萬元。



陳碧元、殷學明等人2017年被判騙取貸款罪的判決書(部分) 裁判文書網截圖

2017年8月,應城市法院判決湖北融升公司和6名被告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陳碧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殷學明、張應林均被判刑三年二個月,楊錦等3名從犯亦被判刑。此案後來被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當年偵查這起涉案2億的騙貸案時,應城市公安局還發現張應林、殷學明夥同貢婷婷、邵武建等人,涉嫌騙取四川樂山市商業銀行36億元,遂將上述嫌犯一並移送審查起訴。

2018年4月,應城市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對貢婷妨、邵武建不予起訴。此前僅起訴了騙貸2億案中的殷學明、張應林等人。

2022年3月,應城市公安局將貢婷婷、張應林等人涉嫌騙取樂山市商業銀行貸款一案,移送四川樂山警方。

核保麵簽弄虛作假,銀行被騙貸33億

2022年4月,四川樂山警方立案偵查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貸一案。次年7月,此案被提起公訴,由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沙灣區法院管轄。

沙灣區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貢婷婷、殷學明、張應林等人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樂山市商業銀行貸款33億元。

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貸的第一筆,是放貸給湖北融升公司的2億元。據調查,2013年7月,融升公司負責人陳碧元在騙取招商銀行佛山分行2億貸款的同時,聯係中介貢婷婷尋找其他出資銀行,並與殷學明、張應林等人商定,通過工行應城支行“兜底擔保”的方式獲取貸款。

此後,貢婷婷串聯出資方樂山市商業銀行、過橋方招商銀行北京分行、通道方中航信托公司,由殷學明提供偽造的授信書、盡職調查報告等資料,由陳碧元提供偽造的工行應城支行公章和行長楊開泰的印章,再由殷學明、張應林在相關協議上加蓋印章、偽造麵簽照片,貢婷婷將這些資料提交給樂山市商業銀行。

2013年10月,樂山市商業銀行以“同業買入返售”的形式,向湖北融升公司提供了信托貸款2億元。

涉案的第二筆貸款是武漢業大公司獲取的13億元。這筆貸款的虛假材料中,包括資金用途的一個“大項目”——業大公司與中建三局簽訂合同,為武漢市LED燈改造配套工程提供電纜,合同金額39.8億元。業大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姚榮萍後來表示,該合同實際上並不存在。

在申請上述13億貸款的過程中,貢婷婷讓殷學明聯係張應林,由其提供工行應城支行的辦公室作為麵簽場地。

後來麵簽時,隻是二級支行行長的張應林假冒工行應城支行的副行長,殷學明冒充工行應城支行職員,當著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麵在合作協議上蓋章。不久,武漢業大公司順利獲得信托貸款13億元。

此後,貢婷婷、殷學明、張應林等人繼續“合作”,為湖北數家企業騙取樂山市商業銀行的貸款。這些信托貸款資金的流向為:湖北省君合實業發展公司10億元,湖北華特紅旗電纜公司5億元,唐仕(宜昌)置業公司3億元。加上武漢業大公司的13億、湖北融升公司的2億,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取貸款總額為33億元。

根據樂山市商業銀行出具的情況說明,截至一審判決時,上述33億貸款中尚有25億餘元逾期未還,扣除抵押物價值後,損失金額為20.16億餘元。

這一係列騙貸案的涉案資金,均為“同業買入返售”的信托貸款,涉及4家金融機構(出資、過橋、通道、擔保)。其中承擔主要風險的,是負責出資的樂山市商業銀行和負責“兜底擔保”的工行應城支行。

按照程序,工行應城支行應對申請貸款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落實財物抵押等防範風險措施,可合作協議中的“工行應城支行”實際上子虛烏有。此外,樂山市商業銀行應對擔保方的“工行應支行”進行核實,該行多次派工作人員前往工行應城支行麵簽,卻被貢婷婷、殷學明和銀行“內鬼”張應林等人設計的假象所蒙騙。

樂山市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來應城麵簽時,貢婷婷一般會在武漢接待他們,次日中午一點左右到達工行應城支行。此時辦公樓人少,眾人進入張應林安排好的二樓辦公室“麵簽”,殷學明、張應林等人當著對方工作人員的麵簽字蓋章——當然,在協議上蓋的是假章。

據殷學明供述,麵簽時貢婷婷也親手蓋過兩次印章,“她說她沒蓋過工行的章,想蓋章玩一下。”

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樂山市商業銀行出具的文件資料,一般以快遞方式寄往工行應城支行。為防止事情泄露,殷學明等人事先獲知信息後會到快遞點提前截獲文件。

為核實上級銀行的授信批複情況,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曾提出去工行湖北省分行查看。

“貢婷婷對我說,為了不暴露,必須讓他們去一趟,哪怕做場戲都可以。”殷學明供述,他當時通過熟人想辦法,帶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進入工行湖北省分行大樓,再由某人以該行相關部門領導的身份出麵接洽,“演了一場戲”,從而驚險地騙過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

樂山市沙灣區法院還審理查明,騙取33億貸款後,貢婷婷、殷學明從涉案貸款公司獲得違法所得“中介費”11195萬元,其中貢婷婷獲取7170萬元,殷學明分得4025萬元。貢婷婷當年是廣西旭聯投資管理公司的股東兼總經理,她將部分違法所得分給了兩名股東。



樂山市沙灣區法院2024年作出的刑事判決(部分)

2024年10月,沙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騙取貸款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對貢婷婷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被告人殷學明、張應林、陳碧元均犯騙取貸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四個月、三年;所有被告人以及被告單位湖北融升公司均被判處罰金。

一審判決後,貢婷婷等人上訴。2024年12月,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追繳違法所得的數額有所調整,但維持了原判的刑事處罰部分。

兩名銀行高管受賄前違法放貸,有企業主以高利轉貸獲利

作為騙取貸款這一係列案件的中介掮客,貢婷婷還涉及行賄犯罪。她行賄的對象,是樂山市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時任總經理楊濤、總經理助理兼投資銀行部負責人李軒。

2022年6月,就在樂山市公安局對騙取貸款案立案偵查不久,楊濤、李軒涉嫌“嚴重違紀職務違法”被峨邊縣監察委員會留置,次年被起訴。兩人被指控的罪名是違法發放貸款和受賄。

峨邊縣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李軒通過中介貢婷婷的聯係協調,擬采用“買入返售”的方式向湖北融升公司發放貸款2億元。李軒作為具體經辦人,收到貢婷婷的資料——實際為虛假資料,未嚴格審慎核查,未開展盡職調查,將此業務向楊濤匯報並征得同意後,提交銀行審批委員會和行長審批通過,該行此後通過通道方和信托公司向湖北融升公司放貸2億元。

對“兜底擔保”的工行應城支行進行核保麵簽時,楊濤等人未嚴格按照核保要求進行核實,“被貢婷婷等人借用辦公室、使用假公章及假的行長私章完成麵簽。”

法院查明,違法發放上述2億貸款後,楊濤與貢婷婷商定,由李軒具體經辦,樂山市商業銀行以同樣方式開展“買入返售”業務,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向武漢業大公司等湖北企業發放7筆貸款,共計36億元。

上述總計8筆38億元的違法放貸金額,有33億元被樂山市沙灣區法院認定為貢婷婷等人騙取貸款的涉案資金,另有5億元貸款因項目屬實未認定“騙貸”。

據樂山市商業銀行排查,截至2022年9月,涉案貸款中逾期未還金額約30.4億元。



四川峨邊縣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部分)

峨邊縣法院認為,楊濤、李軒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輕鬆獲得數以億計的貸款後,收到巨額“中介居間費”的貢婷婷向楊濤、李軒輸送了非法利益。法院審理查明,貢婷婷累計送給楊濤320萬元,送給李軒22萬元。加上收受其他賄賂,楊濤、李軒被認定受賄的總額分別為504萬元、64萬元。

2024年4月,峨邊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對楊濤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受賄罪判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樣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的李軒被判刑六年。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這一係列涉及違法發放貸款、騙取貸款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資金累計達40億元——包括樂山市商業銀行放貸的38億,以及招商銀行佛山分行放貸的2億。

在上述案件中被判刑的被告人,有銀行工作人員張應林、楊濤、李軒,金融掮客貢婷婷、殷學明等人。案發後,多名貸款企業的老板接受調查,最後被判刑的有兩人——湖北融升公司的陳碧元、武漢業大公司的姚榮萍。

陳碧元是因參與騙取貸款而獲罪,姚榮萍則被認定構成高利轉貸罪。

湖北鹹寧市鹹安區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姚榮萍以武漢業大公司名義獲得13億信托貸款後,並未用於貸款合同約定的經營活動,而是用於出借他人、為銀行人員完成“拉存款”任務、購買理財產品等。2014年,姚榮萍從13億貸款資金中,分三次轉貸給鹹寧企業主阮某5000萬元,收取阮某利息款共940萬元。扣除貸款本金利息,姚榮萍非法獲利521萬餘元。

鹹安區法院2020年9月作出判決,以高利轉貸罪判處姚榮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此後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後來,這一係列金融刑案又引發了民事訴訟。

在姚榮萍被查之前的2015年,她償還了4.15億貸款,其武漢業大公司仍欠8.85億貸款本金。麵臨還貸壓力的姚榮萍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湖北仙桃老鄉張軍,約定她不再承擔還貸責任。

此後張軍償還了部分貸款。據其稱,他後來才知道,姚榮萍經辦的13億貸款是騙取貸款案的涉案資金,“我當時什麽情況都不知道,就成了‘接盤俠’。”

2024年,從位於南昌的中航信托公司獲得貸款債權的樂山市商業銀行,起訴了武漢業大公司及張軍等人,要求償還貸款本金7.9億餘元以及利息等。張軍則提起反訴。

張軍認為,涉案行為是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行為,原告以欺詐方式訂立合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因此涉案的信托貸款合同係無效合同;原告在簽訂合同和發放貸款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其損失需自行承擔主要責任,也可以通過刑事追贓和退賠方式追回。

樂山市商業銀行則認為,其工作人員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其個人行為,不影響本案所涉《信托貸款合同》的效力。

2025年8月,該案在南昌中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在此之前,南昌中院發出調查令,從湖北、四川等地調取了相關裁判文書——包括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高利轉貸的多起刑案。

至此,涉及數十億貸款資金的一係列金融犯罪內幕,在此次民事訴訟中被披露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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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33億背後:金融掮客與銀行內鬼的“聯手戲”

澎湃新聞 2025-09-27 01:49:49
騙貸33億背後:金融掮客與銀行內鬼的“聯手戲”

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當年到工行應城支行麵簽時,殷學明(中)假冒銀行工作人員在文件上蓋章。 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人民幣33億元,這是四川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取貸款的數額。

在江西南昌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由該院從四川、湖北等地調取的多份刑事裁判文書,披露了多年前發生的金融大案:違法發放貸款38億元,騙取貸款33億元。

上述案件牽涉四川樂山、湖北應城等地的多家銀行。涉案資金以“同業買入返售”的信托貸款形式,分別流向了湖北多家企業。

四川峨邊縣法院2024年4月作出判決,對樂山市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的原總經理楊濤、原總經理助理李軒,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受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年。

楊濤、李軒違法發放貸款的38億資金中,有33億被認定為“騙取貸款”。騙貸案的涉案人員,包括以“融資顧問”出現的中介掮客貢婷婷、殷學明,以及工商銀行應城支行員工張應林、私營企業主陳碧元等人,他們被指控通過私刻印章、提供虛假材料、假冒銀行工作人員等手段騙取貸款。

2024年10月,樂山市沙灣區法院以騙取貸款罪、行賄罪對貢婷婷判刑十四年六個月,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刑。此後二審法院維持了刑罰部分的判決。該案中的陳碧元、殷學明、張應林,在2017年曾因犯騙取貸款罪判過刑——騙取招商銀行廣東佛山分行2億元。

目前,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貸一案已塵埃落定,由此引發的相關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



樂山市商業銀行

銀行“內鬼”與中介聯手騙貸,始於“2個億”

2025年8月中旬,樂山市商業銀行提起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在南昌中院審理,該銀行起訴的是武漢業大高科技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業大公司”)。

原來,樂山市商業銀行2013年曾向武漢業大公司提供信托貸款13億元,後來司法機關查明,這13億貸款竟是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貸33億的一部分。



南昌中院調取有關樂山市商業銀行刑案資料的調查令(部分)。

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南昌中院先後出具多份《律師調查令》,從四川樂山市沙灣區法院、峨邊縣法院和湖北應城市法院調取了多份刑事裁判文書,與借貸案相關的多起刑事犯罪被披露出來——包括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高利轉貸等。

這一係列金融刑事案件,始於招商銀行佛山分行的那筆貸款——涉案資金2億元。

2013年10月,招商銀行佛山分行通過廣東粵財信托公司發放2億元的信托貸款,獲得這筆貸款的是湖北融升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融升公司”)。根據相關協議,對這筆期限為二年的貸款進行“兜底擔保”的,是中國工商銀行應城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應城支行”)。

2015年9月初,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工作人員到工行應城支行了解2億貸款的“還款方案”,工行應城支行發現其並未參與該筆業務,更沒有“兜底擔保”,遂向警方報案。



涉案人員在協議上蓋的銀行公章和行長印章,經鑒定均為假章。

接到報案後,應城市公安局控製了工行應城支行職員、“內鬼”張應林。司法鑒定文書顯示,涉案2億元信托貸款資料中的相關授權證明書、信貸審批書等文件,上麵蓋的工商銀行湖北省分行的公章是假章;相關承諾函、擔保書上蓋的工行應城支行公章、該行行長楊開泰的印章,均為假章。

此後,應城警方控製了“融資中介”殷學明、楊錦以及企業主陳碧元等人。此案偵查終結後,由應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應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湖北融升公司因投資建設“雙氧水”項目急需資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碧元聯係中介楊錦等人融資,還找到工行應城支行的張應林“幫忙”,一夥人商議以工行應城支行“兜底擔保”的方式去取得貸款。在此期間,陳碧元安排人私刻了工行應城支行及行長楊開泰的印章,殷學明在街上花30元請人私刻了工商銀行湖北省分行的印章。

此外,殷學明還偽造了工銀湖北省分行的授權、授信審批等文件,另有同夥對貸款資料進行虛增產值的修改。此後,殷學明假扮工行湖北省分行公司部的領導,張應林自稱是工行應城支行的副行長,出麵接洽有出資意向的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工作人員。

2013年10月,招商銀行佛山分行工作人員來應城核保麵簽。據陳碧元歸案後供述,為了準備這次關鍵的“麵簽”,他讓張應林提前安排好工行應城支行的辦公室,還讓人買來一個保險櫃運至辦公室,用來存放假公章。此外,陳碧元安排其公司的一名女清潔工冒充管理印章的銀行職員,讓張應林事先準備好一套工行的女式製服。

當年10月18日,作為出資方的招商銀行佛山分行與作為擔保方的“工行應城支行”進行麵簽。在多人見證下,“副行長”張應林在相關協議文件上蓋章。

此後,招商銀行佛山分行通過信托公司向湖北融升公司發放了信托貸款2億元。這筆貸款兩年後到期仍未償還本金。

當時取得2億貸款後,陳碧元向殷學明、楊錦等三人支付了“中介費”1640萬元,還幫助張應林償還了債務80萬元。



陳碧元、殷學明等人2017年被判騙取貸款罪的判決書(部分) 裁判文書網截圖

2017年8月,應城市法院判決湖北融升公司和6名被告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陳碧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殷學明、張應林均被判刑三年二個月,楊錦等3名從犯亦被判刑。此案後來被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當年偵查這起涉案2億的騙貸案時,應城市公安局還發現張應林、殷學明夥同貢婷婷、邵武建等人,涉嫌騙取四川樂山市商業銀行36億元,遂將上述嫌犯一並移送審查起訴。

2018年4月,應城市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對貢婷妨、邵武建不予起訴。此前僅起訴了騙貸2億案中的殷學明、張應林等人。

2022年3月,應城市公安局將貢婷婷、張應林等人涉嫌騙取樂山市商業銀行貸款一案,移送四川樂山警方。

核保麵簽弄虛作假,銀行被騙貸33億

2022年4月,四川樂山警方立案偵查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貸一案。次年7月,此案被提起公訴,由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沙灣區法院管轄。

沙灣區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貢婷婷、殷學明、張應林等人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樂山市商業銀行貸款33億元。

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貸的第一筆,是放貸給湖北融升公司的2億元。據調查,2013年7月,融升公司負責人陳碧元在騙取招商銀行佛山分行2億貸款的同時,聯係中介貢婷婷尋找其他出資銀行,並與殷學明、張應林等人商定,通過工行應城支行“兜底擔保”的方式獲取貸款。

此後,貢婷婷串聯出資方樂山市商業銀行、過橋方招商銀行北京分行、通道方中航信托公司,由殷學明提供偽造的授信書、盡職調查報告等資料,由陳碧元提供偽造的工行應城支行公章和行長楊開泰的印章,再由殷學明、張應林在相關協議上加蓋印章、偽造麵簽照片,貢婷婷將這些資料提交給樂山市商業銀行。

2013年10月,樂山市商業銀行以“同業買入返售”的形式,向湖北融升公司提供了信托貸款2億元。

涉案的第二筆貸款是武漢業大公司獲取的13億元。這筆貸款的虛假材料中,包括資金用途的一個“大項目”——業大公司與中建三局簽訂合同,為武漢市LED燈改造配套工程提供電纜,合同金額39.8億元。業大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姚榮萍後來表示,該合同實際上並不存在。

在申請上述13億貸款的過程中,貢婷婷讓殷學明聯係張應林,由其提供工行應城支行的辦公室作為麵簽場地。

後來麵簽時,隻是二級支行行長的張應林假冒工行應城支行的副行長,殷學明冒充工行應城支行職員,當著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麵在合作協議上蓋章。不久,武漢業大公司順利獲得信托貸款13億元。

此後,貢婷婷、殷學明、張應林等人繼續“合作”,為湖北數家企業騙取樂山市商業銀行的貸款。這些信托貸款資金的流向為:湖北省君合實業發展公司10億元,湖北華特紅旗電纜公司5億元,唐仕(宜昌)置業公司3億元。加上武漢業大公司的13億、湖北融升公司的2億,樂山市商業銀行被騙取貸款總額為33億元。

根據樂山市商業銀行出具的情況說明,截至一審判決時,上述33億貸款中尚有25億餘元逾期未還,扣除抵押物價值後,損失金額為20.16億餘元。

這一係列騙貸案的涉案資金,均為“同業買入返售”的信托貸款,涉及4家金融機構(出資、過橋、通道、擔保)。其中承擔主要風險的,是負責出資的樂山市商業銀行和負責“兜底擔保”的工行應城支行。

按照程序,工行應城支行應對申請貸款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落實財物抵押等防範風險措施,可合作協議中的“工行應城支行”實際上子虛烏有。此外,樂山市商業銀行應對擔保方的“工行應支行”進行核實,該行多次派工作人員前往工行應城支行麵簽,卻被貢婷婷、殷學明和銀行“內鬼”張應林等人設計的假象所蒙騙。

樂山市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來應城麵簽時,貢婷婷一般會在武漢接待他們,次日中午一點左右到達工行應城支行。此時辦公樓人少,眾人進入張應林安排好的二樓辦公室“麵簽”,殷學明、張應林等人當著對方工作人員的麵簽字蓋章——當然,在協議上蓋的是假章。

據殷學明供述,麵簽時貢婷婷也親手蓋過兩次印章,“她說她沒蓋過工行的章,想蓋章玩一下。”

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樂山市商業銀行出具的文件資料,一般以快遞方式寄往工行應城支行。為防止事情泄露,殷學明等人事先獲知信息後會到快遞點提前截獲文件。

為核實上級銀行的授信批複情況,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曾提出去工行湖北省分行查看。

“貢婷婷對我說,為了不暴露,必須讓他們去一趟,哪怕做場戲都可以。”殷學明供述,他當時通過熟人想辦法,帶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進入工行湖北省分行大樓,再由某人以該行相關部門領導的身份出麵接洽,“演了一場戲”,從而驚險地騙過樂山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

樂山市沙灣區法院還審理查明,騙取33億貸款後,貢婷婷、殷學明從涉案貸款公司獲得違法所得“中介費”11195萬元,其中貢婷婷獲取7170萬元,殷學明分得4025萬元。貢婷婷當年是廣西旭聯投資管理公司的股東兼總經理,她將部分違法所得分給了兩名股東。



樂山市沙灣區法院2024年作出的刑事判決(部分)

2024年10月,沙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騙取貸款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對貢婷婷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被告人殷學明、張應林、陳碧元均犯騙取貸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四個月、三年;所有被告人以及被告單位湖北融升公司均被判處罰金。

一審判決後,貢婷婷等人上訴。2024年12月,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追繳違法所得的數額有所調整,但維持了原判的刑事處罰部分。

兩名銀行高管受賄前違法放貸,有企業主以高利轉貸獲利

作為騙取貸款這一係列案件的中介掮客,貢婷婷還涉及行賄犯罪。她行賄的對象,是樂山市商業銀行金融市場部時任總經理楊濤、總經理助理兼投資銀行部負責人李軒。

2022年6月,就在樂山市公安局對騙取貸款案立案偵查不久,楊濤、李軒涉嫌“嚴重違紀職務違法”被峨邊縣監察委員會留置,次年被起訴。兩人被指控的罪名是違法發放貸款和受賄。

峨邊縣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李軒通過中介貢婷婷的聯係協調,擬采用“買入返售”的方式向湖北融升公司發放貸款2億元。李軒作為具體經辦人,收到貢婷婷的資料——實際為虛假資料,未嚴格審慎核查,未開展盡職調查,將此業務向楊濤匯報並征得同意後,提交銀行審批委員會和行長審批通過,該行此後通過通道方和信托公司向湖北融升公司放貸2億元。

對“兜底擔保”的工行應城支行進行核保麵簽時,楊濤等人未嚴格按照核保要求進行核實,“被貢婷婷等人借用辦公室、使用假公章及假的行長私章完成麵簽。”

法院查明,違法發放上述2億貸款後,楊濤與貢婷婷商定,由李軒具體經辦,樂山市商業銀行以同樣方式開展“買入返售”業務,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向武漢業大公司等湖北企業發放7筆貸款,共計36億元。

上述總計8筆38億元的違法放貸金額,有33億元被樂山市沙灣區法院認定為貢婷婷等人騙取貸款的涉案資金,另有5億元貸款因項目屬實未認定“騙貸”。

據樂山市商業銀行排查,截至2022年9月,涉案貸款中逾期未還金額約30.4億元。



四川峨邊縣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部分)

峨邊縣法院認為,楊濤、李軒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輕鬆獲得數以億計的貸款後,收到巨額“中介居間費”的貢婷婷向楊濤、李軒輸送了非法利益。法院審理查明,貢婷婷累計送給楊濤320萬元,送給李軒22萬元。加上收受其他賄賂,楊濤、李軒被認定受賄的總額分別為504萬元、64萬元。

2024年4月,峨邊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對楊濤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受賄罪判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樣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的李軒被判刑六年。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這一係列涉及違法發放貸款、騙取貸款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資金累計達40億元——包括樂山市商業銀行放貸的38億,以及招商銀行佛山分行放貸的2億。

在上述案件中被判刑的被告人,有銀行工作人員張應林、楊濤、李軒,金融掮客貢婷婷、殷學明等人。案發後,多名貸款企業的老板接受調查,最後被判刑的有兩人——湖北融升公司的陳碧元、武漢業大公司的姚榮萍。

陳碧元是因參與騙取貸款而獲罪,姚榮萍則被認定構成高利轉貸罪。

湖北鹹寧市鹹安區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姚榮萍以武漢業大公司名義獲得13億信托貸款後,並未用於貸款合同約定的經營活動,而是用於出借他人、為銀行人員完成“拉存款”任務、購買理財產品等。2014年,姚榮萍從13億貸款資金中,分三次轉貸給鹹寧企業主阮某5000萬元,收取阮某利息款共940萬元。扣除貸款本金利息,姚榮萍非法獲利521萬餘元。

鹹安區法院2020年9月作出判決,以高利轉貸罪判處姚榮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萬元,沒收其違法所得。此後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後來,這一係列金融刑案又引發了民事訴訟。

在姚榮萍被查之前的2015年,她償還了4.15億貸款,其武漢業大公司仍欠8.85億貸款本金。麵臨還貸壓力的姚榮萍將公司股權轉讓給湖北仙桃老鄉張軍,約定她不再承擔還貸責任。

此後張軍償還了部分貸款。據其稱,他後來才知道,姚榮萍經辦的13億貸款是騙取貸款案的涉案資金,“我當時什麽情況都不知道,就成了‘接盤俠’。”

2024年,從位於南昌的中航信托公司獲得貸款債權的樂山市商業銀行,起訴了武漢業大公司及張軍等人,要求償還貸款本金7.9億餘元以及利息等。張軍則提起反訴。

張軍認為,涉案行為是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的犯罪行為,原告以欺詐方式訂立合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因此涉案的信托貸款合同係無效合同;原告在簽訂合同和發放貸款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其損失需自行承擔主要責任,也可以通過刑事追贓和退賠方式追回。

樂山市商業銀行則認為,其工作人員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是其個人行為,不影響本案所涉《信托貸款合同》的效力。

2025年8月,該案在南昌中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在此之前,南昌中院發出調查令,從湖北、四川等地調取了相關裁判文書——包括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高利轉貸的多起刑案。

至此,涉及數十億貸款資金的一係列金融犯罪內幕,在此次民事訴訟中被披露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