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00後女孩網售5盒二類精神藥品思諾思被判販毒案”當事人馬某某收到了浙江海鹽縣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
馬某某於2002年5月出生,是山東臨沂人。2024年1月,她被確診為係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腦病。
係統性紅斑狼瘡是一種累及關節、腎髒、皮膚、黏膜和血管壁的慢性係統性風濕性疾病。可能會出現關節、神經係統、血管、皮膚、腎髒、胃腸道、肺、及其他組織和器官的問題。完成血液檢查及有時其他檢查可診斷。所有狼瘡患者都需要羥氯喹,而繼續引起損傷的狼瘡(活動性狼瘡)的患者也需要皮質類固醇和其他抑製免疫係統的藥物。
馬某某在先前的媒體采訪中表示,因病情穩定,她想到通過互聯網出售剩餘藥品,其中就包含“思諾思”。據了解,共有2名買家購買了5板共35片“思諾思”。
公開資料顯示,“思諾思”是藥品的商品名稱,藥物通用名稱是“酒石酸唑吡坦片”是一種新型的苯二氮?類鎮靜催眠藥物,也就是俗稱的“安眠藥”,其特點非常明顯,起效快、鎮靜作用較強、半衰期短(僅為2.5小時左右)等,在臨床上常用於以入睡困難為主訴的失眠患者。
“思諾思”屬於我國管製類精神藥物,是處方藥,屬於二類精神藥品。精神類藥品指的是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係統,使其興奮或抑製,“思諾思”的作用機理就是中樞神經的抑製,其可導致加重呼吸,誘發心動過速、血壓下降,心力衰竭等等,若一次服藥劑量過大還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昏迷和呼吸停止等嚴重後果。
“並不是說,售賣麻醉類、精神類的藥品,就一定會被判販毒。”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奕陽告訴記者,具體構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不光是根據其客觀行為,還要看當事人主觀上有沒有銷售毒品的意向。具體要根據案件情況來判斷的,不能說單單出售精神類藥品,就直接能夠認定為販毒了。
具體情況分很多種,有的是病友之間互相分享,以低價售賣藥品,提供便利;也存在不法之徒,用於吸食的情況。如2024年,在上海某二甲醫院工作的護士張某明知“思諾思”是管製類精神藥物,卻在朋友林某的指使下,和男友吳某做起了售賣藥物的生意。三人在知道他人購買“思諾思”是為了吸食笑氣的情況下,依然進行了售賣。最終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三人分別被判處拘役四至五個月不等,並各處罰金。
雖然該案撤銷了對當事人的起訴,但王奕陽表示,這不代表個人販賣藥物藥品的行為,就沒有任何的法律風險,相反的是,個人藥品交易是具有極高法律風險的行為,可能輕則麵臨行政處罰,重則麵臨刑事追責。“我強烈建議,個人不要參與任何形式的藥品交易活動。”
“根據藥品類型和案件情節的不同,銷售國家明令禁止或嚴格管控的藥品,可能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非法經營罪;銷售屬於麻醉類、精神類的藥品,還可能涉嫌販賣毒品罪。除此之外,實踐中存在冒名或虛假就醫、購藥再出售的行為,從而騙取醫保基金,則可能涉嫌詐騙罪。”王奕陽說,個人販賣藥品的行為,極易觸犯法律紅線。
如果未經行政許可銷售普通藥品,同樣屬於擾亂藥品監管秩序的行為,可能違反《藥品管理法》等行政法律法規,麵臨行政處罰。
王奕陽認為,除行政與刑事責任外,也不可忽視因藥品轉售所引發的民事糾紛。藥品作為受到嚴格監管和流通限製的特殊商品,一旦脫離正規監管體係,不僅可能對用藥人造成健康風險,還會帶來較大的社會安全隱患。
那麽家裏的過期的、無用的藥品應該如何處理呢?在浙裏辦APP上,橙柿直通車記者搜索了“垃圾分類”,“各類過期藥品”“玻璃藥瓶”“藥劑”等均屬於有害垃圾,建議直接投放至有害垃圾桶(紅色桶)中。
案件回顧
2024年6月,馬某某病情趨於穩定,於是開始停藥。馬某某發現剩餘了很多藥品,就想到了在互聯網平台出售,於是,馬某某在小紅書發帖出售藥品,其中包括一款名為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的藥品。
在網上發帖後,馬某某通過郵寄的方式,賣出5板思諾思給兩個買家,每板7片,一名廣州的買家購買了2板,一名浙江的買家購買了3板。2024年7月初,有民警找上馬某某,告知她在網上出售的藥品屬精神管控藥物,其售賣行為涉嫌販賣毒品罪。
2024年12月,此案一審在浙江省海鹽縣法院開庭審理。2024年12月底,海鹽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馬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馬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3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3板(21顆)係違禁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銷毀。其餘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馬某某案案發,源於浙江海鹽的買家董某收到快遞後向當地警方舉報,並讓民警跟他一起去取快遞。而且在買藥時,董某曾主動說,這藥品是“有癮的”,並暗示自己是“有癮”的。但馬某某表示,她的精神狀況不佳,董某買藥主動提及“有癮”時,她沒有太在意。
一審宣判後,馬某某選擇了上訴。今年3月31日,該案二審在浙江嘉興中院開庭審理,二審中,馬某某有無販賣毒品的故意等是庭審辯論的重點。7月25日,浙江嘉興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