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企業生產造成了村裏土地的汙染,並持續調查舉報,環保部門介入後,山東淄博的村民王長征在後續調查中與企業保安發生衝突並被打傷。王長征與企業簽訂賠償協議,並獲賠300萬元,而一年後,王長征和其兒子王策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拘。
王長征父子後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上訴後該案被發回重審,淄博淄川區法院判決王長征父子無罪,淄川區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
這起一波三折的案件曾引發廣泛關注。
9月10日,瀟湘晨報記者從王長征二審代理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豔濤處獲悉,該案將於9月17日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已重獲自由的王長征兒子王策對瀟湘晨報記者表示,他和父親始終堅持自己是無罪的,因為所謂賠償是針對被打傷一事的,與舉報無關,相關協議也是在當地政府相關負責人主持下簽訂的。
認為村裏的鋁業公司汙染土地,持續舉報
王長征是山東淄博羅村鎮南韓村村人。兒子王策在山東日照經營一家旅遊公司,王長征在當地給兒子幫忙。2018年,為了回家照顧孫輩上學,他回到了淄博老家。
在老家期間,王長征發現村裏的水、耕地都出了問題,認為與山東重山集團旗下的山東重山鋁業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造成汙染有關,遂開始向上級部門舉報。
王長征認為企業生產汙染了村裏土地。受訪者供圖
2019年8月,王長征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先後對南韓村水井內的地下水以及挖出的赤泥進行檢測,並將相關證據提交至上級環保部門,引起了上級的重視。
同年12月12日,山東省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稱,調查發現,山東重山鋁業有限公司生產期間,將氫氧化鋁生產的尾渣赤泥非法堆存約8萬到14.2萬方。堆存麵積24.84畝,為一般固體廢物……南韓村南水井檢測,氟化物超標4.6倍……但尚未發現山東重山集團排放含氟汙染物的確定證據和機井水氟化物汙染的準確來源。
上級部門給王長征的答複。受訪者供圖
王長征對上級的回複不認可,稱其委托的檢測機構,在赤泥中檢測出了重金屬。他認為,過多山(南韓村附近)100多畝的耕地廢棄,都和山東重山集團造成的環境問題有關。
2021年6月中旬,王長征參加了由淄川區信訪局負責人王某秋在羅村鎮政府主持召開的會議。計劃於6月23日,王長征陪同淄川區自然資源局相關領導、羅村鎮政府相關負責人等一起到南韓村村東、過多山附近,查看受汙染耕地的範圍,進而測量汙染麵積。
繼續調查中遭企業保安打傷,獲賠300萬元
2021年6月23日這一天,意外發生。
王長征認為山東重山集團一名保安陳某對其進行“盯梢”,與其發生衝突,並被對方打傷。
2021年7月14日的王長征《出院記錄》顯示:6月23日中午12時47分,王長征入院。出院診斷為“局部腦損傷、麵部損傷、頭皮血腫、耳鳴、頭部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頸部損傷、左側3-7肋骨骨折等”。
王長征針對此事報警,當地警方決定進行立案調查,但一直未能出具傷情報告。
2021年7月29日,王長征與山東重山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賠償協議》稱,山東重山集團員工陳某給王長征造成人身傷害,經多方協調,山東重山集團於協議簽訂之日,自願一次性賠償王長征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計人民幣300萬元。王長征收到上述款項起,雙方再無任何賠償糾紛,王長征不再向山東重山集團追究其他責任。
賠償協議書。受訪者供圖
王策說,這份《賠償協議》簽訂時,他也在場。同時,協議之所以能夠簽訂,離不開當地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斡旋”,其中包括時任淄博市淄川區羅村鎮黨委書記李某華,淄川區信訪局負責人王某秋對此也知情。
協調時,在羅村鎮政府負責人李某華還讓他以見證人的身份,簽訂了一份承諾書。王策說:“承諾書大體的意思是,不再反映重山集團和南韓村的相關問題,並讓我爸協調好其他幾個投訴的人,勸導其他人不再投訴。”
“如果沒有政府領導來協調,我們不可能去接受這個協議,談都不和對方談。”王策說,最開始對方提出賠償50萬、100萬,他們也沒有同意,因為“當時正在氣頭上”,最後也是在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遊說下接受了300萬的賠償金額。
王策對幾次協調的過程進行了錄音。錄音中,王策對簽署承諾書表示猶豫,擔心會被“反咬一口”,旁邊有人勸導他“鎮上都參與了,咱區裏都參與了,咱現在是合理合情拿到補償款就行,不出後患,多好啊。”
王策稱,當時李某華表示,這份承諾書是王長征對鎮政府的承諾,不會給企業。但沒想到,這份承諾書成為日後他們被指控犯罪的重要證據。
一年後父子倆涉敲詐勒索被抓,被判尋釁滋事罪,發回重審後判決無罪
2022年6月1日,淄博公安淄川分局對王長征父子以敲詐勒索立案。6月27日,王長征、王策被抓捕羈押。
2023年12月21日,淄川區法院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從表麵看,此案係山東重山集團就王長征被打傷一事達成賠償協議,賠償300萬元人身損害賠償,實質是被告人王長征長期、頻繁投訴給山東重山集團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下,以被該公司保安打傷為借口,借協商之機,利用簽署賠償協議的形式達到向山東重山集團斂取巨額財物的非法目的……王長征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策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涉案違法所得3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發還山東重山集團。
一審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王長征父子提出上訴。
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中院發出《刑事裁定書》,認為王長征、王策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淄川區法院《刑事判決書》,發回淄川區法院重新審判。
2025年4月28日,淄川區法院重審後作出判決,判決王長征、王策無罪。法院認為,王長征、王策具有強拿硬要或敲詐勒索財物的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經查,王長征取得涉案款項是基於重山集團保安陳某打傷王長征,王長征受傷住院治療,後經李某華等人做工作,王長征在享有一定民事權利基礎上與重山集團多次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的結果。公訴機關提供的證實王長征等人多次投訴舉報的證據並不能證實王長征、王策具有強行索財的主觀故意。
同時,王長征、王策實施強拿硬要或敲詐勒索的客觀行為的證據不足。王長征、王策利用投訴舉報、控告行為強拿硬要或敲詐勒索財物的證據不足。
檢方抗訴,認為無罪判決定性錯誤,二審即將開庭審理
4月30日,淄川區檢察院向淄博市中院提起抗訴。《刑事抗訴書》顯示,重山集團不服判決,請求本院提出抗訴。該院依法審查後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錯誤,導致有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理由如下:
王長征、王策具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的證據確實、充分。王長征以投訴舉報相要挾,長期頻繁滋擾重山集團的生產經營,強拿硬要巨額財物,為規避涉案風險,假借被陳某個人打傷一事,向重山集團索要巨額財物;2018年以來,王長征等人多次舉報重山集團,借故向重山集團強拿硬要巨額財物,涉及款項5000餘萬元至2000萬元不等;王長征為輕微傷,係陳某個人行為造成,非履職行為,與重山集團無關,其從重山集團獲得300萬元不合理。其獲得賠償的關鍵因素,是以投訴的方式多次向有關部門舉報羅村鎮南韓村兩委成員及重山集團侵占集體資產、汙染環境等問題。兩人具有借投訴舉報為名,向重山集團強拿硬要財物的主觀故意。
刑事抗訴書。受訪者供圖
兩人實施強拿硬要的客觀行為的證據確實、充分。王長征被陳某個人打傷而索賠,其被打案立為治安案件,王長征一直未做法醫鑒定導致案件無法繼續處理。其參與所謂“協商”的最重要籌碼是其信訪舉報讓重山集團“不安穩”;王長征等人鼓動村民舉報重山集團並提出“財物補償”,其長時間多次投訴舉報的目的是強拿硬要巨額財物;“協商”過程中,王長征、王策先後提出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的賠償要求,是假借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主觀故意。
兩人利用投訴舉報強拿硬要財物的證據確實、充分。認為王長征等人的信訪舉報、堵路等行為對重山集團形成了強製,因此多次停產停工等。綜上所述,淄川區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定性錯誤,有充分證據證明有罪判無罪。特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
王策對瀟湘晨報記者表示,他和父親始終堅持自己是無罪的,因為所謂賠償是針對被打傷一事的,與舉報無關,相關協議也是在當地政府相關負責人主持下簽訂的。
瀟湘晨報記者同時注意到,被王策指全程參與協調賠償事宜的公職人員、時任淄川區羅村鎮黨委書記李某華,已調任淄博另一個區的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
李某華在一審判決書的證言中提到,之所以參與協調雙方和解,有四方麵原因:王長征長期投訴給當地造成的維穩壓力巨大;南韓村另一起強拆案導致村書記張某被刑拘,想通過王長征協調被強拆方,爭取從輕處理;王長征與山東重山集團員工發生衝突致受傷,其要求處理;2021年5月,其在考察公示期間,王長征等人去上級組織部門投訴,稱他是山東重山集團負責人李某的保護傘等。
李某華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自己確實參與協調,但對300萬的賠償金額當時並不知情。
出庭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9月10日,瀟湘晨報記者從王長征二審代理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豔濤處獲悉,該案將於9月17日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