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李微敖
2018年至2019年,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人民醫院原檢驗科主任董華,借用了原來自家保姆郭誌香的兩張銀行卡,暗中將巨額資金,以現金方式或轉賬方式存入,並長期持有這兩張銀行卡。
2023年,郭誌香無意間得知自己名下的卡裏竟然有如此多的資金,於是到銀行掛失了原來的兩張卡,重新辦卡後,再把賬戶裏的資金進行多次取現,總計350萬元。
這350萬元,郭誌香給丈夫轉款260萬元,後者拿了81萬元去買了輛豪華商務車。郭誌香也借給了弟弟30萬元。至於她自己,則做美容花了3萬多元,同時在抖音直播間裏,郭誌香還大額打賞了男主播……
2024年,公安縣公安局認為郭誌香“拿走”董華巨額資金之舉,涉嫌盜竊罪,將郭誌香刑拘。公安縣檢察院後同樣以此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法院審理階段,公安縣人民法院認為郭誌香上述舉動符合“侵占罪”,而“侵占罪”屬自訴案件,故裁定終止審理。
隨後,董華就此提起自訴。
2025年8月,公安縣人民法院判決,郭誌香犯侵占罪罪名成立,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25年8月31日至9月3日,數位知情者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了上述案情。
董華為什麽要將如此巨額的現金,存到原先保姆的銀行賬戶之中?這一頗有些“黑色幽默”的案件背後,還隱藏著什麽?
醫院檢驗科主任被留置 保姆亦被刑拘
知情者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1974年出生的郭誌香,為湖北荊州公安縣人,在她十幾歲的時候,就到了董華家中做保姆。
董華,1962年10月出生,亦為公安縣人。他曾長期擔任公安縣人民醫院檢驗科主任,後又任檢驗科、病理科、血液科技術負責人。
公安縣地處湖北湖南交界地帶,常住人口超過70萬。公安縣人民醫院官方網站介紹,該醫院始建於1953年,現占地麵積261畝,建築麵積16萬平方米,有員工1400餘人,編製床位1500張,年門診量約53萬人次,出院約4.9萬人次,為三級乙等醫院。
2024年4月,董華被公安縣監委留置。
“董華在案發前已經退休了,後來又被退休返聘。”一位知情者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
4個月後,董華家裏原來的保姆郭誌香被公安縣公安局刑拘,罪名為盜竊罪。
董華一案,後進入司法程序。
2025年年初,公安縣人民法院判決,董華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0年,罰金95萬元;犯洗錢罪,處拘役6個月,罰金5萬元。兩罪並罰,共處有期徒刑10年,罰金100萬元。
在受賄罪方麵,法院認定,董華在2010年至2023年,利用職務之便,在公安縣人民醫院醫療設備、試劑、耗材采購和引進過程中,從包括達安基因(002030.SZ)公司區域總監等數家單位及個人手中,共收取了650萬元的財物。
而在洗錢罪方麵,法院認定,董華將部分受賄獲得的錢財,在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用ATM機存現的方式存在郭誌香名下的兩張銀行卡中。其中,一張是尾號為“1161”的湖北農村商業銀行銀行卡,另外一張是尾號為“2303”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此舉構成了洗錢罪。
保姆案從公訴變為自訴 罪名由盜竊變為侵占
最初,郭誌香的案件在公安調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涉嫌的罪名均為盜竊罪。
檢方指控,2018年至2019年,郭誌香用自己的名字開戶,分別在湖北農村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各辦了一張銀行卡後,將兩張卡交給了董華使用。
2023年10月,董華因為需要大額取現,帶著郭誌香到湖北農村商業銀行的櫃台取了10萬元。此時郭誌香才得知,自己名下的賬戶裏竟存有巨額資金。
司法材料顯示:2023年11月,郭誌香瞞著董華,到湖北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中國工商銀行掛失了那兩張卡,並補辦了新卡。
隨後,郭誌香從兩張卡裏進行多次取現,共計金額350萬元。這些錢,她拿了其中260萬元給自己的丈夫。後者將資金用於償還債務,維係公司經營等等。另外,他還花了81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掛有奔馳標誌的傲旋豪華商務車。
此外,郭誌香還借給了自己的弟弟30萬元。至於她自己,從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郭誌香在荊州的一家美容院裏,消費了3萬多元;在抖音直播間裏,她也進行了大額充值消費,打賞那裏的男主播。
2023年11月18日左右,董華發現自己持有的郭誌香的銀行卡無法使用了,於是找到郭誌香。董華這才得知,卡已被掛失,錢款則被郭誌香取出了350萬。
董華讓郭誌香拿著兩張新卡到銀行,取出了其中剩餘的102萬元;又讓郭誌香將她手頭留存的5萬元,轉給了自己。但是,董華並沒有選擇報警。
知情者介紹,董華持有的郭誌香的兩張銀行卡,除了他存入的現金385萬餘元之外,還有一些通過轉賬方式收支的資金。
根據董華的自述,2020年5月,彼時還在公安縣人民醫院任職的他,注冊成立了湖北楚諾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下稱“楚諾德公司”),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東均為郭誌香,但實際上郭誌香並沒有參與這家公司的經營管理。楚諾德公司的部分資金,也是通過他持有的郭誌香的那兩張銀行卡進行周轉。
董華還稱,“因為自己的錢來曆不清”,同時郭誌香當時也沒有還款能力,所以在他發現郭誌香“取走”了銀行卡裏的350萬元資金之後,他也隻能讓後者寫了一張欠條。
欠條的內容為郭誌香向董華的兒子借款350萬元,借款的時間則寫在2023年5月。這一切都是為了隱瞞董華才是這些錢款真正的“主人”的真相。
知情者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本身並沒有什麽經濟能力的郭誌香,此後並沒有歸還這些錢款。在2024年董華被留置之後,他交代了郭誌香之事,這由此導致了後者的案發。
而經過計算,董華僅僅以現金方式,前後共向郭誌香名下的兩張銀行卡裏,就存入了約385萬元;此外,還有楚諾德公司的一些資金,也利用了這兩張銀行卡進行收支周轉。
如果以盜竊罪判罰,350萬元的金額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郭誌香將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
郭誌香一案,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之後,事情發生了變化。
2025年5月,公安縣人民法院認為,郭誌香取走自己名下銀行卡裏的資金,以及“拒不退還”等情節,“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而“侵占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由此,法院裁定,終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董華隨後就此提起自訴。此時郭誌香選擇了認罪認罰。
2025年8月,公安縣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郭誌香犯侵占罪罪名成立,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罰金2000元。同時,責令郭誌香向董華退賠3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