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備受關注的醫療事故糾紛做出了最終判決。
該案始於2022年1月8日,患者王某2因活動後胸悶、憋氣等症狀入住某醫院。入院診斷包括二尖瓣關閉不全、房間隔缺損、心房顫動、三尖瓣關閉不全等。醫院於1月14日對王某2進行了心髒手術,但不幸的是,患者於1月20日死亡。這一突如其來的噩耗給家屬朱某(王某2的妻子)和王某1(王某2的女兒)帶來了巨大的打擊,她們形容“一夜白頭,整日以淚洗麵”,認為手術前後是“生與死的差別”,難以接受。
患者家屬朱某和王某1認為,某醫院作為“心髒內科的醫療界天花板”和“中國頂級醫院”,在此次診療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導致患者死亡,應承擔全部責任。她們提出了多項質疑和主張,包括:病曆中存在錯誤記載;醫院在手術前未充分告知患者病情的嚴重性及手術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醫院未準備應急預案;術後王某2被切開喉管、接呼吸機輔助通氣,肺部感染,兩次轉回ICU,但家屬對治療過程和真實病情並不清楚;家屬最後見到王某2時其屍體已經膨大、腫脹變形、麵目全非,質疑醫院未妥善保管屍體,且在家屬情緒失控時催促處理屍體,導致未能進行屍檢,影響了後期司法鑒定;此外,家屬還提到醫院在術前檢查不全麵、不完善、不充分,未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以及術後對肺部感染重視不足,大量使用大劑量的鹽酸多巴胺注射液,認為這些都導致患者喪失了生存機會。因此,朱某和王某1主張醫院應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賠償責任,涉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117487.9元。
某醫院則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認為家屬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醫院指出,家屬曾被告知可以進行屍檢但未進行。醫院承認病曆書寫存在不規範之處,但這與偽造篡改病曆不同,並且鑒定意見已將此納入考量範圍。醫院還強調,司法鑒定明確指出患者有外科手術指征,且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各方為了促成調解結果而作出的自認,在訴訟過程中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此案的關鍵在於司法鑒定意見書。經朱某、王某1申請,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其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最終認定:某醫院在為王某2實施診療行為時存在一定過錯,診療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並建議醫方診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應為次要原因。鑒定書詳細列舉了醫院的過錯,包括:病曆書寫不夠準確、規範、完整;術前檢查不全麵、不完善,術前準備不充分,未盡到應有注意義務;術前對高危因素(如年齡大於40歲、肺動脈高壓、心房纖顫)書麵告知不全麵、不充分;以及第二次拔除氣管插管前製定的方案欠完善、未請相關科室會診,拔管欠謹慎,對術後病情變化重視程度不夠。鑒定還分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為心源性休克,術後肺部感染對死亡有一定促進作用。
一審法院采信了這份鑒定意見,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係,但原因力為次要。綜合考慮患者原發疾病、醫方醫療過錯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由某醫院按照30%的責任比例對朱某、王某1的損失進行賠償。在一審中,法院支持了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部分,但未支持朱某提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請求,認為朱某並非“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在二審中,朱某、王某1繼續堅持上訴,除了對責任比例仍有異議,重點再次主張應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並提交了朱某的門診病曆和診斷證明以證明其身體狀況需要扶養。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關於醫院承擔30%責任比例的認定,認為鑒定意見的采信無誤,且家屬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鑒定結論。
然而,針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爭議,二審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認定。二審法院認為,朱某已年滿69周歲,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盡管她每月享受935.37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但這與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每月4000餘元)差距較大,甚至與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有差距,因此其經濟來源不足以支撐基本生活需求,可認定為無生活來源。基於此,二審法院支持了朱某、王某1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並從計算出的金額中扣減了朱某已有的養老保險待遇,最終計算為199136.84元。醫院需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其中59741.05元,並計入死亡賠償金。
最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判決某醫院於七日內賠償朱某、王某1醫療費18747.53元、護理費336元、交通費193.86元、住院夥食補助費360元、營養費180元、死亡賠償金432071.05元(此金額已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部分)、喪葬費21169.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判決駁回了朱某、王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並對鑒定費和案件受理費進行了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