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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焦點新聞 » 汪蘇瀧張碧晨“大戰”,背後有一個關鍵問題

汪蘇瀧張碧晨“大戰”,背後有一個關鍵問題

文章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於 2025-07-28 19:46:03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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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歌,可以有幾個原唱?

最近,有關誰才是歌曲《年輪》的原唱問題引發關注,“張碧晨告別年輪”“汪蘇瀧決定收回年輪版權”等多個詞條衝上微博熱搜。

該事件始於博主“旺仔小喬”在直播中稱,《年輪》原唱為張碧晨。據悉,《年輪》是電視劇《花千骨》的插曲,根據愛奇藝平台播放的《花千骨》片尾,《年輪》演唱者是張碧晨,作曲和作詞是汪蘇瀧。網易雲音樂App上張碧晨版的《年輪》標注有“電視劇《花千骨》插曲”字樣,汪蘇瀧版的《年輪》標注的是“電視劇《花千骨》男聲版插曲”,兩個版本均注明了是原唱。

汪蘇瀧張碧晨“大戰”,背後有一個關鍵問題

圖源:愛奇藝截圖;網易雲音樂App截圖

7月25日淩晨,兩位歌手做出了回應。汪蘇瀧方通過微博賬號@SilenceRadio0917發文稱,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



圖源:微博@SilenceRadio0917

隨後張碧晨工作室發布聲明,表示張碧晨是《年輪》唯一原唱,這一事實清晰明確、無可爭議。當天18時54分,張碧晨方再次表態,查閱張碧晨原經紀代理方與製作方的正式合約,張碧晨依法享有該歌曲在全球範圍內的永久演唱權利,但出於尊重與自我選擇,今後將不再演唱該歌曲。



圖源:微博@張碧晨Studio(有截取)

25日晚10時許,汪蘇瀧工作室發微博稱:“我們的詞曲從未旁落,我們的初心也從未改變,希望紛擾止於今夜。”



圖源:微博@汪蘇瀧Studio

到底誰才是歌曲的原唱?版權收回後,張碧晨還能在公開場合演唱歌曲《年輪》嗎?

原創、原唱、著作權人都指啥?

先來說原創。

原創比較好理解,簡單說就是,這是一首全新的、和其他任何歌(樂)曲沒有雷同感的歌曲,那就可以說是原創歌曲。

一首歌被創作出來後,還需要歌手的演唱才能為人們所知,這裏就不得不提到原唱。

河北厚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家茂告訴壹讀,目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內的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原唱”的法律概念與定義,“原唱”係民間、演藝界對首次公開發行或演唱某一歌曲的歌手的一種說法。

我們所說的版權也叫著作權,版權方即著作權人。著作權法寫明,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中,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也就是說,很多情況下,誰創作了音樂作品(歌曲),誰就擁有著作權。還有時候,創作者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把歌曲的版權永久賣給某公司,那此時歌曲的著作權人就是該公司,將來即使是原創想唱這首歌,也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具體到本次事件中,《年輪》由汪蘇瀧作詞作曲,他就是這首歌的原創,這一點毋庸置疑。2019年汪蘇瀧在《脫口秀大會第二季》上表示,《年輪》這首歌詞曲是他,原唱是他,除了張碧晨,這首歌都是他的。



圖源:《脫口秀大會第二季》截圖

根據張碧晨工作室公布的《年輪》時間線,2015年6月15日,張碧晨演唱版本《年輪》正式上線,QQ音樂、Apple Music同日發布。2015年6月30日,汪蘇瀧版本《年輪》上線。

誰是原唱的爭議也由此出現。按發布(歌曲上線)時間來看,張碧晨是原唱,但微博賬號@SilenceRadio0917發文稱“關於因《年輪》產生的另一首歌曲《夢幻誅仙》的風波,我們在第一時間查詢合約後,確認這首歌曲也是雙原唱”,強調《年輪》是雙原唱,且汪蘇瀧版的《年輪》在QQ音樂、網易雲音樂等平台也同樣標注了“原唱”。

實際上,一首歌有多個演唱版本的情況並不少見。

比如電視劇《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的主題曲《知否知否》於2018年12月22日零點上線,胡夏和鬱可唯合唱,此外兩位歌手又分別出了女聲版和男聲版,但這兩個版本的歌曲並未標注“原唱”,QQ音樂也未明確顯示上線時間。



圖源:QQ音樂App

誰是原唱的爭議未平,演唱權又起風波。

此前,汪蘇瀧方通過微博賬號@SilenceRadio0917發文稱,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但張碧晨工作室發布的聲明表示,根據張碧晨原經紀代理方與製作方的正式合約,張碧晨依法享有該歌曲在全球範圍內的永久演唱權利。

那麽張碧晨還能不能演唱《年輪》?

雷家茂表示,若汪蘇瀧方擁有歌曲版權,則對於著作權中的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等權利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對於是否可以繼續演唱的問題,在汪蘇瀧方擁有著作權的前提下關鍵在於是否將相應的權利,比如將表演權授權給製作方並允許其向第三方轉授權,若答案是肯定的,則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協議中所約定的表演範圍、表演期間等條款進行演唱。

“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是,汪蘇瀧方與製作方之間的協議中是否約定了汪蘇瀧方具有單方撤銷授權、解除協議的權利,或者約定了授權範圍、授權期限等,若汪蘇瀧方具有任意解除權並進行解除或者約定的授權期限屆滿,則即便張碧晨方與製作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可永久演唱亦不能再進行,否則涉嫌侵犯汪蘇瀧方的權益,該情況下若製作方存在超權限、超範圍、超期限授權或者隱瞞其獲得授權情況等情形的,則張碧晨方可依法依約向製作方追究相關責任。”雷家茂補充道。

但這並不意味著張碧晨以後永遠不能唱《年輪》。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情況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等。

也就是說,不管是張碧晨還是其他人,都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演唱《年輪》。但若是想在演唱會等有營利性質的場景中演唱,還是繞不開著作權人。



上下滑動瀏覽|圖源:著作權法截圖

不過,這件事中歌曲版權的情況還算相對簡單的,因為汪蘇瀧一人包攬了詞曲,有時候詞、曲創作以及原唱並不是同一個人,情況會更加複雜。

比如電視劇《一生一世》的主題曲《續寫》,作詞人是張靚,作曲人是樸呈旭,原唱則是單依純。電視劇《親愛的,熱愛的》插曲《愛不由我》,作詞人是張鵬鵬,作曲人是鄭國鋒,原唱是尤長靖。

還有的歌曲是改編而來,創作者還會涉及原有創作者。

比如,《啞巴》這首歌原本由汪蘇瀧作詞作曲,劉維原唱。後來薛之謙在綜藝《無限歌謠季》裏演唱這首歌時對詞和曲進行了大改動,薛之謙後來在微博發布了自己的演唱版本,同時還清楚標注了原唱、原詞曲,並且改編作詞和作曲也有汪蘇瀧的名字。目前QQ音樂中薛之謙版的《啞巴》也同步標注了這些信息。



圖源:微博@薛之謙;QQ音樂App截圖

那在這些情況下,歌曲版權歸誰?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第十四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在歌詞與歌曲可以分割使用的情況下,歌詞的著作權由創作歌詞的人享有,曲目的著作權由創作曲目的人享有,若歌詞、歌曲分別由多人合作創作,則歌詞、曲目的著作權分別歸各自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雷家茂解釋道。

歌誰能唱,誰說了算?

一般由著作權人決定。

雷家茂指出,同時需考察著作權人與權利受讓人之間的合同具體如何約定,著作權人亦需遵守、履行與權利受讓人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有效的。若創作者在不知曉合同具體內容的情況下就簽訂了協議,則意思表示往往不真實,如此簽訂的合同或無效或效力待定。

“但是,關鍵在於創作者能否證明自己係在被脅迫、被欺詐等的情況下簽訂了不知曉具體內容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若無法舉證證明的,則往往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雷家茂補充解釋道。

而因為簽合同時有“意外情況”,導致失去自己原創、原唱歌曲的收益,甚至自己唱自己寫的歌也需要花錢,這樣的事並不少見。

陸虎曾在綜藝《快樂再出發》透露,自己參加《快樂男聲》成名後,因簽約的疏忽而讓自己陷入了合同困境。當時其他選手麵前隻有一份合同,而陸虎麵前有兩份,他簽了後才知道,其中一份是詞曲合同,這意味著他之後創作的所有歌曲版權都歸簽約公司所有。



圖源:《快樂再出發》截圖

那段時間內,甚至出現別人都能唱陸虎的歌,但陸虎自己唱不了的情況。



圖源:《閃亮的日子》截圖

類似遭遇的還有歌手鄧紫棋。

今年6月,鄧紫棋發微博稱,自己15歲時合約由母親代簽,但母親不懂英文,合同又全是英文的,當年僅憑信任便簽下合約,後來才發現歌曲著作權屬於前公司蜂鳥音樂,並不在自己手上。她和蜂鳥的著作權糾紛已長達6年,至今著作權的歸屬仍存在爭議。



上下滑動瀏覽|圖源:微博@GEM鄧紫棋

因為著作權不在鄧紫棋手上,即便後來她的法律團隊找到依據,鄧紫棋重錄並全網上線專輯IAM GLORIA,但蜂鳥音樂仍發聲明稱鄧紫棋此舉侵害了複製權/改編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為了奪回版權,有的歌手選擇斥巨資買下自己的母帶使用權。

據中國日報雙語新聞,今年5月,泰勒·斯威夫特花費3.6億美元從Shamrock Capital買斷過往6張專輯的全部母帶使用權,包括MV、現場視頻、未公開素材等,標誌著她徹底收回音樂主權。而這些歌,絕大多數都是泰勒·斯威夫特本人參與創作的。



圖源:Instagram@taylorswift

可以說,如果歌曲的版權歸公司所有,那麽原創音樂人通常會比較被動,很可能唱本人的歌都會麵臨侵權。相反如果歌曲版權就在原創音樂人手上,那他們就能自主決定某一首歌的演唱權限。

在此次原唱爭議中,不少網友提到歌手們的版權意識還是很強的,不少明星在不同場合都表達過“唱三句以上就需要版權”。

汪蘇瀧在綜藝《奇異劇本鯊》中就說過“唱三句以上就要版權了”,魏大勳還打趣能不能唱兩句半。



圖源:《奇異劇本鯊》截圖

QQ音樂曾發布過周深因為版權不敢多唱一句其他歌的視頻。周深唱了“All I want for Christmas is you”以及“Jingle bell Jingle bell”後戛然而止,表示“沒搞定版權”。

《時代夏令營》未播花絮中,張真源和賀峻霖用卡祖笛哼唱《水星記》的旋律,丁程鑫聽到後就提醒“超過三句要給版權費”。

對此,雷家茂表示,著作權法並未規定演唱多少句歌詞即構成侵權,換言之,即使僅演唱一句甚至僅播放了旋律而一句未唱也可能構成侵權,關鍵在於演唱者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歌曲的“獨創性表達”或者是否影響其市場價值,以及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適當的引用等。

美美唱歌的同時,也不能忽略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畢竟,優質的作品不僅耗費心力,而且還相當“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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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蘇瀧張碧晨“大戰”,背後有一個關鍵問題

中國新聞周刊 2025-07-28 19:46:03

一首歌,可以有幾個原唱?

最近,有關誰才是歌曲《年輪》的原唱問題引發關注,“張碧晨告別年輪”“汪蘇瀧決定收回年輪版權”等多個詞條衝上微博熱搜。

該事件始於博主“旺仔小喬”在直播中稱,《年輪》原唱為張碧晨。據悉,《年輪》是電視劇《花千骨》的插曲,根據愛奇藝平台播放的《花千骨》片尾,《年輪》演唱者是張碧晨,作曲和作詞是汪蘇瀧。網易雲音樂App上張碧晨版的《年輪》標注有“電視劇《花千骨》插曲”字樣,汪蘇瀧版的《年輪》標注的是“電視劇《花千骨》男聲版插曲”,兩個版本均注明了是原唱。

汪蘇瀧張碧晨“大戰”,背後有一個關鍵問題

圖源:愛奇藝截圖;網易雲音樂App截圖

7月25日淩晨,兩位歌手做出了回應。汪蘇瀧方通過微博賬號@SilenceRadio0917發文稱,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



圖源:微博@SilenceRadio0917

隨後張碧晨工作室發布聲明,表示張碧晨是《年輪》唯一原唱,這一事實清晰明確、無可爭議。當天18時54分,張碧晨方再次表態,查閱張碧晨原經紀代理方與製作方的正式合約,張碧晨依法享有該歌曲在全球範圍內的永久演唱權利,但出於尊重與自我選擇,今後將不再演唱該歌曲。



圖源:微博@張碧晨Studio(有截取)

25日晚10時許,汪蘇瀧工作室發微博稱:“我們的詞曲從未旁落,我們的初心也從未改變,希望紛擾止於今夜。”



圖源:微博@汪蘇瀧Studio

到底誰才是歌曲的原唱?版權收回後,張碧晨還能在公開場合演唱歌曲《年輪》嗎?

原創、原唱、著作權人都指啥?

先來說原創。

原創比較好理解,簡單說就是,這是一首全新的、和其他任何歌(樂)曲沒有雷同感的歌曲,那就可以說是原創歌曲。

一首歌被創作出來後,還需要歌手的演唱才能為人們所知,這裏就不得不提到原唱。

河北厚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家茂告訴壹讀,目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在內的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原唱”的法律概念與定義,“原唱”係民間、演藝界對首次公開發行或演唱某一歌曲的歌手的一種說法。

我們所說的版權也叫著作權,版權方即著作權人。著作權法寫明,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中,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也就是說,很多情況下,誰創作了音樂作品(歌曲),誰就擁有著作權。還有時候,創作者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把歌曲的版權永久賣給某公司,那此時歌曲的著作權人就是該公司,將來即使是原創想唱這首歌,也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具體到本次事件中,《年輪》由汪蘇瀧作詞作曲,他就是這首歌的原創,這一點毋庸置疑。2019年汪蘇瀧在《脫口秀大會第二季》上表示,《年輪》這首歌詞曲是他,原唱是他,除了張碧晨,這首歌都是他的。



圖源:《脫口秀大會第二季》截圖

根據張碧晨工作室公布的《年輪》時間線,2015年6月15日,張碧晨演唱版本《年輪》正式上線,QQ音樂、Apple Music同日發布。2015年6月30日,汪蘇瀧版本《年輪》上線。

誰是原唱的爭議也由此出現。按發布(歌曲上線)時間來看,張碧晨是原唱,但微博賬號@SilenceRadio0917發文稱“關於因《年輪》產生的另一首歌曲《夢幻誅仙》的風波,我們在第一時間查詢合約後,確認這首歌曲也是雙原唱”,強調《年輪》是雙原唱,且汪蘇瀧版的《年輪》在QQ音樂、網易雲音樂等平台也同樣標注了“原唱”。

實際上,一首歌有多個演唱版本的情況並不少見。

比如電視劇《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的主題曲《知否知否》於2018年12月22日零點上線,胡夏和鬱可唯合唱,此外兩位歌手又分別出了女聲版和男聲版,但這兩個版本的歌曲並未標注“原唱”,QQ音樂也未明確顯示上線時間。



圖源:QQ音樂App

誰是原唱的爭議未平,演唱權又起風波。

此前,汪蘇瀧方通過微博賬號@SilenceRadio0917發文稱,在《年輪》發行十年之時,決定收回《年輪》授權,暫不授權該作品做任何演唱。但張碧晨工作室發布的聲明表示,根據張碧晨原經紀代理方與製作方的正式合約,張碧晨依法享有該歌曲在全球範圍內的永久演唱權利。

那麽張碧晨還能不能演唱《年輪》?

雷家茂表示,若汪蘇瀧方擁有歌曲版權,則對於著作權中的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等權利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對於是否可以繼續演唱的問題,在汪蘇瀧方擁有著作權的前提下關鍵在於是否將相應的權利,比如將表演權授權給製作方並允許其向第三方轉授權,若答案是肯定的,則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協議中所約定的表演範圍、表演期間等條款進行演唱。

“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是,汪蘇瀧方與製作方之間的協議中是否約定了汪蘇瀧方具有單方撤銷授權、解除協議的權利,或者約定了授權範圍、授權期限等,若汪蘇瀧方具有任意解除權並進行解除或者約定的授權期限屆滿,則即便張碧晨方與製作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可永久演唱亦不能再進行,否則涉嫌侵犯汪蘇瀧方的權益,該情況下若製作方存在超權限、超範圍、超期限授權或者隱瞞其獲得授權情況等情形的,則張碧晨方可依法依約向製作方追究相關責任。”雷家茂補充道。

但這並不意味著張碧晨以後永遠不能唱《年輪》。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情況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等。

也就是說,不管是張碧晨還是其他人,都可以在特定情況下演唱《年輪》。但若是想在演唱會等有營利性質的場景中演唱,還是繞不開著作權人。



上下滑動瀏覽|圖源:著作權法截圖

不過,這件事中歌曲版權的情況還算相對簡單的,因為汪蘇瀧一人包攬了詞曲,有時候詞、曲創作以及原唱並不是同一個人,情況會更加複雜。

比如電視劇《一生一世》的主題曲《續寫》,作詞人是張靚,作曲人是樸呈旭,原唱則是單依純。電視劇《親愛的,熱愛的》插曲《愛不由我》,作詞人是張鵬鵬,作曲人是鄭國鋒,原唱是尤長靖。

還有的歌曲是改編而來,創作者還會涉及原有創作者。

比如,《啞巴》這首歌原本由汪蘇瀧作詞作曲,劉維原唱。後來薛之謙在綜藝《無限歌謠季》裏演唱這首歌時對詞和曲進行了大改動,薛之謙後來在微博發布了自己的演唱版本,同時還清楚標注了原唱、原詞曲,並且改編作詞和作曲也有汪蘇瀧的名字。目前QQ音樂中薛之謙版的《啞巴》也同步標注了這些信息。



圖源:微博@薛之謙;QQ音樂App截圖

那在這些情況下,歌曲版權歸誰?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第十四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在歌詞與歌曲可以分割使用的情況下,歌詞的著作權由創作歌詞的人享有,曲目的著作權由創作曲目的人享有,若歌詞、歌曲分別由多人合作創作,則歌詞、曲目的著作權分別歸各自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雷家茂解釋道。

歌誰能唱,誰說了算?

一般由著作權人決定。

雷家茂指出,同時需考察著作權人與權利受讓人之間的合同具體如何約定,著作權人亦需遵守、履行與權利受讓人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有效的。若創作者在不知曉合同具體內容的情況下就簽訂了協議,則意思表示往往不真實,如此簽訂的合同或無效或效力待定。

“但是,關鍵在於創作者能否證明自己係在被脅迫、被欺詐等的情況下簽訂了不知曉具體內容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若無法舉證證明的,則往往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雷家茂補充解釋道。

而因為簽合同時有“意外情況”,導致失去自己原創、原唱歌曲的收益,甚至自己唱自己寫的歌也需要花錢,這樣的事並不少見。

陸虎曾在綜藝《快樂再出發》透露,自己參加《快樂男聲》成名後,因簽約的疏忽而讓自己陷入了合同困境。當時其他選手麵前隻有一份合同,而陸虎麵前有兩份,他簽了後才知道,其中一份是詞曲合同,這意味著他之後創作的所有歌曲版權都歸簽約公司所有。



圖源:《快樂再出發》截圖

那段時間內,甚至出現別人都能唱陸虎的歌,但陸虎自己唱不了的情況。



圖源:《閃亮的日子》截圖

類似遭遇的還有歌手鄧紫棋。

今年6月,鄧紫棋發微博稱,自己15歲時合約由母親代簽,但母親不懂英文,合同又全是英文的,當年僅憑信任便簽下合約,後來才發現歌曲著作權屬於前公司蜂鳥音樂,並不在自己手上。她和蜂鳥的著作權糾紛已長達6年,至今著作權的歸屬仍存在爭議。



上下滑動瀏覽|圖源:微博@GEM鄧紫棋

因為著作權不在鄧紫棋手上,即便後來她的法律團隊找到依據,鄧紫棋重錄並全網上線專輯IAM GLORIA,但蜂鳥音樂仍發聲明稱鄧紫棋此舉侵害了複製權/改編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為了奪回版權,有的歌手選擇斥巨資買下自己的母帶使用權。

據中國日報雙語新聞,今年5月,泰勒·斯威夫特花費3.6億美元從Shamrock Capital買斷過往6張專輯的全部母帶使用權,包括MV、現場視頻、未公開素材等,標誌著她徹底收回音樂主權。而這些歌,絕大多數都是泰勒·斯威夫特本人參與創作的。



圖源:Instagram@taylorswift

可以說,如果歌曲的版權歸公司所有,那麽原創音樂人通常會比較被動,很可能唱本人的歌都會麵臨侵權。相反如果歌曲版權就在原創音樂人手上,那他們就能自主決定某一首歌的演唱權限。

在此次原唱爭議中,不少網友提到歌手們的版權意識還是很強的,不少明星在不同場合都表達過“唱三句以上就需要版權”。

汪蘇瀧在綜藝《奇異劇本鯊》中就說過“唱三句以上就要版權了”,魏大勳還打趣能不能唱兩句半。



圖源:《奇異劇本鯊》截圖

QQ音樂曾發布過周深因為版權不敢多唱一句其他歌的視頻。周深唱了“All I want for Christmas is you”以及“Jingle bell Jingle bell”後戛然而止,表示“沒搞定版權”。

《時代夏令營》未播花絮中,張真源和賀峻霖用卡祖笛哼唱《水星記》的旋律,丁程鑫聽到後就提醒“超過三句要給版權費”。

對此,雷家茂表示,著作權法並未規定演唱多少句歌詞即構成侵權,換言之,即使僅演唱一句甚至僅播放了旋律而一句未唱也可能構成侵權,關鍵在於演唱者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歌曲的“獨創性表達”或者是否影響其市場價值,以及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適當的引用等。

美美唱歌的同時,也不能忽略保護創作者的合法權益。畢竟,優質的作品不僅耗費心力,而且還相當“值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