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審宣判前,鄭小東來到工作過的農場門口,想到了從前在這裏修路的經曆
2025年7月15日上午10點,62歲的鄭小東在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等來了再審判決。判決從二審認定的三項罪名,改判貪汙受賄兩罪,刑期從八年改判五年。
鄭小東曾任吉林省四平市遼河農場副場長兼茅山分場場長,任職期間,分別在2007年、2010年獲評四平市勞模、特等勞模。2017年7月25日,鄭小東被四平市紀委提級雙規,後被公主嶺檢察院提起公訴,受控罪名包括貪汙、受賄、濫用職權、非法占用農用地。2020年3月6日,鄭小東因貪汙罪、受賄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終審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在此期間,鄭小東始終自辯無罪,堅持申訴。
2023年,案件迎來轉機。吉林省檢察院對茅山分場的原始票證進行筆跡鑒定後發現,原本認定鄭小東虛開的幾張發票,實際存在領款人,因此不能直接認定相關款項支出為虛構。2023年3月9日,吉林省檢察院向吉林省高院進行刑事抗訴。2023年6月7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四平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
2024年4月10日,再審開庭。2025年7月15日上午,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定鄭小東犯貪汙罪、受賄罪,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對於這個結果,鄭小東表示將繼續申訴。

鄭小東與妹妹鄭小卉
檢察院抗訴,案件再審
去年4月再審結束後,鄭小東辦理了取保程序,宣判前處於監視居住狀態。由於頸椎不太好,這段時間,他一邊看病,一邊等待再審結果。
鄭小東今年62歲,這距離他第一次被舉報,已經過去了十年。
2015年,有村民舉報鄭小東,此後遼河墾區紀委對鄭小東進行調查。據鄭小東表示,2016年至2017年間,他曾多次接受問話。
2017年7月25日,鄭小東被送至市廉政教育中心。當天,他因涉嫌貪汙、濫用職權被雙規。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鄭小東被指控貪汙、受賄、濫用職權、非法占用農用地四宗罪。鄭小東的妹妹鄭小卉是四平當地的執業律師,此後,她一直堅持為哥哥辯護。
鄭小東的官司,與他組織茅山分場修路有關。他被控貪汙和受賄的事由多與修路款的費用、修路工程承包相關。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8年1月29日,公主嶺市檢察院指控,在沒有實際發生業務的情況下,鄭小東多次找到個體運輸戶鄭立喜、王剛以茅山分場的名義虛開運費、山皮土發票,套取公款63.61萬餘元(涉及17筆款項),用於個人日常花銷;在承包茅山分場修路、拉山皮土等運輸項目過程中為鄭立喜、王剛提供幫助,鄭小東收受二人13萬元好處費;鄭小東違規上報申請退耕還林麵積和糧食直補等,造成國家政策性財政資金損失33萬餘元;非法占用林地種植農作物麵積13.845畝,致使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態功能喪失,造成林地土壤層嚴重破壞,林地生物多樣性遭到毀滅。
一審開庭時,鄭小東否認虛開發票套取公款,稱發票都是支付運費、山皮土費用的憑證,是農場真實發生的費用,錢也都由個體運輸戶和礦主領走。對於受賄問題,鄭小東表示,其家人與鄭立喜、王剛二人存在合夥關係,所給款項係購車款和分紅,鄭立喜、王剛在庭上也證實了這一說法。
對於鄭小東在退耕還林、糧食直補工作中濫用職權的問題,鄭小東認為,2005年申請退耕還林實施方案和設計的權利人、責任人是四平遼河農墾管理區林業局,與茅山分場無關,他沒有任何職權,也沒有實施任何濫用職權的行為。
對於非法占用農用地的指控,鄭小東說,涉案地塊是嶽父承包的,鑒定人沒有弄清涉案地塊承包人、權利人是誰,直接在鑒定意見書中主觀臆斷他實施了違法行為,這樣的鑒定結論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鄭小東還稱遭到刑訊逼供,以至於曾在做筆錄時做出了有罪供述。
2018年10月25日,公主嶺市法院一審宣判,鄭小東因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2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鄭小東的違法所得76.6萬餘元,予以沒收。
此後,案件經過重審、二審、重二審,2020年3月6日,四平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鄭小東濫用職權罪;認定鄭小東犯貪汙罪、受賄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42萬元。
在此期間,鄭小東一直堅持申訴。吉林省檢察院調取了茅山分場會議記錄、現金日記賬、記賬的原始憑證,還對部分在案證據進行了筆跡鑒定,發現部分證據認定存在爭議。
2023年3月9日,吉林省檢察院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刑事抗訴。2023年6月7日,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該刑事抗訴符合再審條件,指令四平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案件審理期間,鄭小東家人為辯護、申訴四處奔波,火車票攢下厚厚一疊
認定兩項罪名,改判五年
2024年4月案件再審開庭。據參與庭審人員介紹,出庭檢察官發表意見稱,現有涉案的17筆費用中,16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認定,1筆3.6萬元的費用屬於以虛開發票形式套取公款,應認定為貪汙;鄭小東收取王剛的9萬元,事實不清,不應認定為受賄,鄭小東和鄭立喜合夥買車的事實沒查清,鄭小東收取鄭立喜的4萬元,應當認定為受賄;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罪名,存在權屬不清等問題,不應認定;濫用職權,不應認定。
對於公訴方提到的兩筆款項,鄭小東在庭上解釋稱,發票並非虛開,是茅山分場的日常開銷和招待費,“沒有一分錢進入我的腰包。”;對於收取4萬元一事,鄭小東解釋稱,他與鄭立喜曾合作購車搞運輸,4萬塊錢是賣車所得。另外,這些錢他也沒有收過,而是作價給新車主,繼續合作搞運輸。
再審開庭持續了8天,此後是一年多的等待。2025年7月9日,鄭小東得知案件將在15號公開宣判,那天他幾乎一夜沒睡。
宣判前,鄭小東特意到遼河農場茅山分場轉了一圈,場門口六米寬的水泥路還是他在職期間修的,“如今這條水泥路也有十年之久了”。
鄭小東原本以為會等到無罪判決,因為在他看來,出庭檢察官認為涉及貪汙的17筆款項,其中16筆事實不清,不予認定,對於受賄罪的指控也隻剩下一筆。但再審判決與他預料的不同。
再審判決書顯示,關於鄭小東是否構成貪汙,原案共涉及17筆款項指控,再審法院認為,其中6筆簽有“楊爽”簽名的收據和發票,原被認為存在虛開可能,再審新證據表明,實際簽字人為楊爽的司機“柳陽”,這意味著存在實際領款人,這6筆票據指控鄭小東貪汙的事實存疑,不予認定。另有幾筆去向存疑的款項未予認定。
再審法院最終認定了7筆款項存在貪汙事實,金額共計367560元。這7筆款項的票據均有鄭小東簽字,另有三位證人證實票據記載內容不真實,款項被鄭小東領走,鄭小東在原卷宗中的筆錄和錄音錄像均承認上述事實。雖然在審查起訴中翻供,部分證人翻證,另有新證人出庭作證,但翻供及翻證理由不充分且不令人信服,也沒有相關證據佐證,不足以推翻原供述和證言,新證人證言也沒有佐證,遂再審法院不予采信。
對於受賄罪指控的2筆事實(王剛9萬元、鄭立喜4萬元),再審判決均予以認定。判決書顯示,法院作出以上認定主要依據票據和證人證言,雖然部分證人曾翻證,但前後出現表述不一的情況,對於部分翻證內容,法院不能予以采信。
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宣判,認定鄭小東犯貪汙罪、受賄罪,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對於再審判決認定的7筆貪汙指控,鄭小東表示,其中一筆2012年的36000元,至今沒有查明是誰開具的發票,也沒有查清錢款是財政撥款還是自籌資金支付,司法鑒定意見認定鄭小東作為法定代表簽字核銷,說明鄭小東的作用隻是履行了正常的入賬審批,鄭小東並沒有取得該錢款,不應認定是貪汙;其他6筆貪汙,票據顯示,均有對應的山皮土和運費,路也修了,或者對應為農場經營過程中支出的費用,沒有客觀證據證明鄭小東取得相關款項,不應認定是貪汙。對於再審判決認定的2筆受賄指控,鄭小東及其辯護人表示實際情況與指控不符。
根據鄭小東和家人的統計,宣判前,鄭小東已經服刑6年7個月零25天。判決當日,法官提到,目前的刑期為5年,對於多服刑的一年多時間,鄭小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對此,鄭小東表示隻能接受無罪的結果才會申請國家賠償,他在判後答疑筆錄上提出了11條疑問,表示會繼續申訴,堅持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