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廣東一位消費者發帖爆料稱,穿著新購買的連體泳衣遊泳時不慎走光,發現走光的那一刻感覺無比羞恥。隨後,她找到門店客服投訴,質疑泳衣設計不合理,前胸部分一邊高一邊低,不可能在遊泳的時候遮擋住胸部。
沒想到,客服竟對此回應稱:泳衣不是專業泳衣,隻能下水拍照,並且主要標題已寫明是“海邊度假泳衣”。
對此解釋,消費者無法接受,消費者認為:泳衣不能遊泳,商家應在商品詳情頁麵進行明顯提醒和標注。
解碼新聞通過查詢發現,該款泳衣售價200多元,評論區不少消費者表示:不能穿著遊泳、胸部會走光。但該商品標題和詳情頁並未進行相關說明。
泳衣不能遊泳隻能下水拍照,且沒有任何提醒和標注,導致消費者遊泳後走光,是否涉嫌誤導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購買選擇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麵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如果經營者通過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誤導消費者,導致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