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確定,是工傷認定的基礎。然而在現實中,隨著用工模式日趨複雜,由此引發的勞動關係認定糾紛也日益增多。6月23日從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涉外賣分揀員與外賣平台間的勞動關係確認案件。

蘄春法院
2023年,某外賣平台合作企業某電商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某平台公司”)雇傭李某作為外賣分揀員,負責在倉儲中心對訂單商品進行分類、包裝等。某互聯網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與某平台公司存在業務往來,根據某平台公司的介紹,李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服務合作協議》,約定李某在某平台公司承接業務,由某科技公司支付報酬。
李某每日按照某平台公司的考勤製度及排定的班次工作,某平台公司為李某購買非司機雇主責任險(24小時保險),工資由某科技公司按月發放,資金來源於某平台公司。但李某既未與某平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024年9月,李某在騎電動車前往工作地點途中遭遇車禍身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李某家屬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李某與某平台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關係符合勞動關係認定標準,遂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某平台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蘄春法院,請求確認與李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蘄春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外賣分揀員李某與某平台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否符合人格、經濟、組織三個勞動關係基本屬性。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全麵審理。在庭審過程中,追加某科技公司作為被告、李某家屬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被告及第三人向法院提交了多項關鍵證據,包括李某的工資轉賬記錄、工作排班表、工作群聊天記錄以及同事證言等。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明確表示,其是幫助企業代發工資而賺取服務費,向李某發放的工資實際均來源於某平台公司。
法院認為,李某接受某平台公司的管理指揮,符合勞動關係中的“人格從屬性”;李某依賴某平台公司勞動報酬為主要生活來源,符合勞動關係中的“經濟從屬性”;李某提供的勞動屬於某平台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符合勞動關係中的“組織從屬性”。
一審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平台公司的訴訟請求,確認平台公司與李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判決後,平台公司和李某家屬均表示服判,沒有提起上訴,該案已經生效,雙方正在協商辦理工傷理賠事宜。
承辦法官提醒,與傳統製造業等典型勞動關係相比,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關係形式更加靈活,確認是否屬於勞動關係更難。勞動者在簽訂協議時,要明確自身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注意保存考勤記錄、工資憑證等證據。平台企業應規範用工模式,若建立勞動關係,須履行用人單位責任;如需靈活用工(勞務關係),應通過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模糊表述導致法律風險,尤其需約定報酬支付、責任劃分等關鍵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