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21時許,市民雷女士在樊魏路上發現三位男子正費力地推行一輛小轎車,認為他們有“拒絕酒駕”的守法意識,便拍下來發在社交媒體上,引發網友熱議。
那麽酒後推車算酒駕嗎?
交警支隊高新大隊民警調看沿途監控發現,三位男子推行一輛小型汽車,從鄧城大道輔路右轉至樊魏路,經桃園路路口後,在樊魏路一汽修店附近停下。全程接近500米。

從監控中看,一男子在駕駛位外側手扶方向盤推車,另外兩名男子在車後推車,沒有人坐在駕駛位上,不屬於傳統意義上的駕駛行為。同時,行為人推車的行為也能證明相關人員主觀上明知酒後不能駕車,而選擇替代性的推車方式,不具有酒後駕車的主觀故意,也不符合車輛處於行駛狀態,不能認定為酒駕。

但是應當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視頻中的推車行為發生在機動車道及機非混行道路上,存在“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違法行為。
這種行為不僅妨礙交通、影響其他車輛通行,還有可能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如果在推車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也是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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