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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頁電子記錄截圖“開口”幫員工拿回欠薪

文章來源: 工人日報 於 2025-06-05 09:09:05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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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以微信記錄、釘釘打卡等為內容的電子證據能被采信,從而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和加班事實,而電子證據要真正發揮證明作用,還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8頁釘釘係統截圖、36頁與同事和客戶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日前,長春市某木業公司庫管員程某靠著手機中的這些關鍵性證據,在仲裁中有力證明了自己的入職時間和工作時間,最終向企業討回被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數字經濟時代,微信、釘釘等社交和辦公類軟件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豐富的功能種類成為當下很多企業用於內部協同辦公的重要工具,相關痕跡也成了不少員工維權時證明勞動關係、認定加班事實的重要憑證。那麽,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應該如何利用好這些電子證據,讓它們真正“開口說話”?

打卡和聊天記錄成關鍵證據

程某於2016年10月入職長春某木業公司,2020年4月調崗至庫房部。2023年11月20日,公司公示待崗、放假通知,放假期間向員工發放生活費,標準為每月1880元。

放假期間,程某在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仍為公司提供了勞動,但從2023年12月起,公司開始拖欠工資。程某以公司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為由,訴至當地仲裁委,請求自2024年4月18日起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放假期間自己仍提供勞動的兩個月的正常工資、其他放假期間的最低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共計3.6萬餘元。

公司稱與程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0年5月,且訂立勞動合同時已明確約定冬休時間無工資,程某自2023年12月1日起並未提供任何勞動,其離職也為主動離職,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麵對公司抗辯,我們準備了釘釘打卡截圖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共44頁,它們起到了重要的佐證作用。”程某的代理律師、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雨琦告訴記者,8頁釘釘係統截圖顯示程某自2016年10月6日入職,由此可以確認雙方自當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提起仲裁之日止存在勞動關係;36頁與同事和客戶的微信聊天記錄則證明程某在2023年12月、2024年1月都在為公司提供勞動,這些證據均被仲裁委采信。

最終,結合程某提交的工資銀行流水、個人參保證明、個稅APP係統截圖等證據,長春市雙陽區仲裁委支持了程某主張2016年10月6日至2024年4 月17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請求,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餘元、支付欠薪8600餘元。仲裁裁決後,企業履行了支付義務。

據王雨琦介紹,在她代理的另外一起討薪案中,4名直播從業者因為不會整理證據資料,曾被仲裁委駁回了討薪請求。該案中,因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通過微信不定期零散發放,很難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確定工資數額。後來,王雨琦指導幾人通過搜集整理微信聊天記錄、小視頻、朋友圈信息等證據,在法院實現立案,並勝訴。

這樣的電子證據未必被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以微信記錄、釘釘打卡等為內容的證據在民事訴訟證據中的分量越來越重。”王雨琦說。

王雨琦告訴記者,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考勤打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都會在訴訟中被法院采納。比如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因為內容單一且存在歧義,無法充分證明勞動者的主張。

2020年,在吉林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勞動者許某的一項訴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6.2萬餘元,為此提交了一份微信打卡記錄。仲裁委和一審法院均駁回了許某的這一訴求。

延邊州中院審理認為,許某僅提交了一份微信打卡記錄,證明其在2019年11月加班73分鍾、12月加班65分鍾,但未能證明具體加班次數與每次加班時長,因此僅依據總加班時長計算加班工資缺乏合理性。

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徐某將休息日加班費61.8萬餘元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9.8萬餘元列為其訴求之一。對此,公司稱,徐某主張加班工時僅提供打卡記錄,並未填寫加班申請表。公司可進行打卡的方式包括指紋打卡、人臉識別打卡以及WIFI打卡,前兩者均設在公共區域,後者隻需在WIFI覆蓋範圍內均可通過移動設備完成打卡,打卡記錄無法直接反映加班事實,也無法證明徐某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打卡記錄期間確有實際出勤。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一審認定加班事實不成立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電子證據“存”“用”有技巧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規定,電子數據包括即時通信信息(如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消息、手機短信息等)、網絡平台信息(如微博、博客)、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文件(如文檔、圖片、音視頻)等。

“在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的利用和其他類型的證據一樣,都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王雨琦說,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要求,需要提供原始的載體,如手機、電腦或者符合軟件定義的副本。真實性審查包括生成的環境、存儲的方式、身份識別等。有的案件當事人雖然提供了原始載體,卻無法核實聊天對象的身份,電子證據就不會被采信。

同時,電子證據須保證自形成時未被篡改,且能夠隨時調取。如釘釘打卡記錄要保留完整的時間戳,若聊天記錄存在刪減,也可能會被認為不完整而被排除。此外,證據還須與待證事實直接相關,例如微信轉賬記錄要輔以聊天內容證明款項的性質,如果雙方存在微信轉賬記錄,且針對轉賬記錄的聊天內容中能夠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則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直接相關。

王雨琦建議,想要電子證據真正“開口說話”,需要在日常就注意保存和固定相關證據,及時備份並公證或通過第三方平台增強證明力。不可僅保存截圖,而是要留存原始聊天界麵及賬號信息。對舉證的策略,一般要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如結合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和書麵合同,若對方否認證據真實性,可申請鑒定或要求平台協助調取數據。

“對於重要交易或承諾,可定期通過郵件、書麵協議等方式確認,從而降低電子證據的孤立性風險。”王雨琦說,涉及勞動爭議時,對一些電子證據如釘釘打卡記錄,建議提前通過公司規章製度明確電子考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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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頁電子記錄截圖“開口”幫員工拿回欠薪

工人日報 2025-06-05 09:09:05

司法實踐中,以微信記錄、釘釘打卡等為內容的電子證據能被采信,從而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和加班事實,而電子證據要真正發揮證明作用,還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8頁釘釘係統截圖、36頁與同事和客戶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日前,長春市某木業公司庫管員程某靠著手機中的這些關鍵性證據,在仲裁中有力證明了自己的入職時間和工作時間,最終向企業討回被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數字經濟時代,微信、釘釘等社交和辦公類軟件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豐富的功能種類成為當下很多企業用於內部協同辦公的重要工具,相關痕跡也成了不少員工維權時證明勞動關係、認定加班事實的重要憑證。那麽,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應該如何利用好這些電子證據,讓它們真正“開口說話”?

打卡和聊天記錄成關鍵證據

程某於2016年10月入職長春某木業公司,2020年4月調崗至庫房部。2023年11月20日,公司公示待崗、放假通知,放假期間向員工發放生活費,標準為每月1880元。

放假期間,程某在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仍為公司提供了勞動,但從2023年12月起,公司開始拖欠工資。程某以公司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為由,訴至當地仲裁委,請求自2024年4月18日起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放假期間自己仍提供勞動的兩個月的正常工資、其他放假期間的最低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共計3.6萬餘元。

公司稱與程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0年5月,且訂立勞動合同時已明確約定冬休時間無工資,程某自2023年12月1日起並未提供任何勞動,其離職也為主動離職,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麵對公司抗辯,我們準備了釘釘打卡截圖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共44頁,它們起到了重要的佐證作用。”程某的代理律師、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雨琦告訴記者,8頁釘釘係統截圖顯示程某自2016年10月6日入職,由此可以確認雙方自當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提起仲裁之日止存在勞動關係;36頁與同事和客戶的微信聊天記錄則證明程某在2023年12月、2024年1月都在為公司提供勞動,這些證據均被仲裁委采信。

最終,結合程某提交的工資銀行流水、個人參保證明、個稅APP係統截圖等證據,長春市雙陽區仲裁委支持了程某主張2016年10月6日至2024年4 月17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請求,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餘元、支付欠薪8600餘元。仲裁裁決後,企業履行了支付義務。

據王雨琦介紹,在她代理的另外一起討薪案中,4名直播從業者因為不會整理證據資料,曾被仲裁委駁回了討薪請求。該案中,因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通過微信不定期零散發放,很難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確定工資數額。後來,王雨琦指導幾人通過搜集整理微信聊天記錄、小視頻、朋友圈信息等證據,在法院實現立案,並勝訴。

這樣的電子證據未必被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決定》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以微信記錄、釘釘打卡等為內容的證據在民事訴訟證據中的分量越來越重。”王雨琦說。

王雨琦告訴記者,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考勤打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都會在訴訟中被法院采納。比如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因為內容單一且存在歧義,無法充分證明勞動者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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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徐某將休息日加班費61.8萬餘元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9.8萬餘元列為其訴求之一。對此,公司稱,徐某主張加班工時僅提供打卡記錄,並未填寫加班申請表。公司可進行打卡的方式包括指紋打卡、人臉識別打卡以及WIFI打卡,前兩者均設在公共區域,後者隻需在WIFI覆蓋範圍內均可通過移動設備完成打卡,打卡記錄無法直接反映加班事實,也無法證明徐某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打卡記錄期間確有實際出勤。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一審認定加班事實不成立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電子證據“存”“用”有技巧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規定,電子數據包括即時通信信息(如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消息、手機短信息等)、網絡平台信息(如微博、博客)、存儲於電子介質中的文件(如文檔、圖片、音視頻)等。

“在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的利用和其他類型的證據一樣,都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王雨琦說,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要求,需要提供原始的載體,如手機、電腦或者符合軟件定義的副本。真實性審查包括生成的環境、存儲的方式、身份識別等。有的案件當事人雖然提供了原始載體,卻無法核實聊天對象的身份,電子證據就不會被采信。

同時,電子證據須保證自形成時未被篡改,且能夠隨時調取。如釘釘打卡記錄要保留完整的時間戳,若聊天記錄存在刪減,也可能會被認為不完整而被排除。此外,證據還須與待證事實直接相關,例如微信轉賬記錄要輔以聊天內容證明款項的性質,如果雙方存在微信轉賬記錄,且針對轉賬記錄的聊天內容中能夠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則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直接相關。

王雨琦建議,想要電子證據真正“開口說話”,需要在日常就注意保存和固定相關證據,及時備份並公證或通過第三方平台增強證明力。不可僅保存截圖,而是要留存原始聊天界麵及賬號信息。對舉證的策略,一般要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如結合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和書麵合同,若對方否認證據真實性,可申請鑒定或要求平台協助調取數據。

“對於重要交易或承諾,可定期通過郵件、書麵協議等方式確認,從而降低電子證據的孤立性風險。”王雨琦說,涉及勞動爭議時,對一些電子證據如釘釘打卡記錄,建議提前通過公司規章製度明確電子考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