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網傳甘肅蘭州警方大規模跨省傳喚“耽美”小說創作者,引發廣泛關注。6月1日,相關微博話題閱讀量破億,亦有律師聲明願為涉案作者提供援助。同時,耽美作者的“罪與非罪”及相關司法標準滯後等問題,在網友們“寫小黃文比犯強奸罪還嚴重”的感歎中,再度備受拷問。
蘭州警方此次大規模異地執法,疑似針對“海棠文學城”網站上的耽美小說作者展開。海棠網站成立於十年前,服務器設在台灣,內容以女性向的耽美文學為主。而耽美文學,常指女性作者創作、以女性情感欲望為導向,主要表現男子之間的愛情或情色故事。
近期,陸續有海棠作者公開發帖求助,稱其寫文獲利甚微,卻遭蘭州警方跨省傳喚。更有甚者,亦有免費創作者或年輕女性學生被蘭州當局采取強製措施,旋即引發輿論對蘭州警方執法行為正當性、合理性的質疑。
6月1日,筆者從數位援助律師處獲悉,前來求助的海棠作者均因涉嫌“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遭到蘭州警方立案偵查。此次,除蘭州市公安局外,其下轄多個單位亦參與了該案偵辦,已知有城關分局、蘭州新區公安局、森林分局、皋蘭縣局等。目前,向外界求助的涉案作者均處於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尚未提起公訴。對此,6月2日,筆者多次致電蘭州市公安局及其下屬分局谘詢此案詳情,未果。
這並非海棠作者第一次遭到“集體清算”。據水瓶、極晝等媒體報道,自2024年6月起,安徽績溪縣司法機關對數十位海棠作者進行刑事追訴,其中不乏知名作者。同年12月,海棠頭部作者“雲間”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據績溪案一位涉案作者透露,當地以提現獲利金額對作者進行定罪量刑,“去年沒有免費(作者),最低金額都是2w(萬),然後幾個檔。”
與績溪的辦案標準不同,此次卷入蘭州案的海棠作者,存在涉案金額偏低,甚至無個人經濟獲利的情形。
據筆者目前掌握的10名海棠作者涉案情況,多人僅從海棠網站提現數百至數千元不等,有兩人為免費寫文,但均被蘭州當地采取了取保候審、逮捕等強製措施。
一位免費創作者的援助律師告訴筆者,該作者所涉案件目前仍處於公安偵查階段,其暫被取保候審,“她是免費發文的,隻有一些打賞,沒有提現。公安對免費的作者似乎有一種思路是,她們的文雖然不收費,但是給(海棠)網站帶來流量,意思是網站整體牟利行為的一部分,所以還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另一位律師稱,其援助的當事人亦不存在提現獲利,“現在是取保候審,聯係公安預計6月初移送給檢察院。”
沒有經濟獲利,不存在所謂“違法所得”,那免費發文者為何還會遭到刑事追訴呢?據多位蘭州案被取保的作者透露,蘭州警方對其作品在海棠網站上的“閱讀量”進行了調查取證。
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所謂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和違法所得一樣,“實際被點擊數”亦是對行為人定罪量刑的指標之一。但據多位涉案作者反映,此次蘭州辦案機關對涉案作品實際被點擊數的認定標準存在爭議。“實際點擊量是否可以按照人次去計算,計算的時候是否應當去除重複點擊或者無效點擊。”一位援助律師對此提出疑問。
“人民法院案例庫”的相關判例顯示,在彭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中,司法機關認為,在互聯網的環境下,點擊數等指標可協助判斷淫穢小說的傳播數量。“網絡淫穢小說作為一本書籍,其內容具有連貫性,不宜將各個章節作為獨立個體,而應作為一個整體看待來考察其傳播量和判斷社會危害性 ……可采用除以全書章節數的方法得到平均每章節的點擊數、即估算連續閱讀完所有章節的讀者數量,來得到較為合理的該淫穢小說的真實傳播量級。”
據筆者了解,若按“實際被點擊數”對此次涉案作者定罪,可能埋下量刑畸高的隱患。上述10名涉案作者中,提現獲利最高者不過1萬餘元,但小說章節合計點擊量最高者則超過20萬。
根據2004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規定,製作、複製、出版、 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構成淫穢物品牟利罪;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二十五萬次以上的,則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而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有輿論擔心,上述海棠作者社會危害性較低、無處罰必要性,若被科以重刑,恐“給社會帶來巨大不穩定性”。亦有諸多網友質疑,為什麽“寫小黃書比強奸判得還重”?
據悉,司法機關在類似刑案中依據的定罪量刑及“淫穢物品”的認定標準,一直飽受爭議,其背後是相關司法標準的滯後。數年前,耽美作者“天一”因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獲刑十年零六個月。彼時,已有多位法學界人士呼籲,應對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數額標準進行及時更新。

知名耽美作品《德薩羅人魚》人物形象
筆者注意到,此次亦有多位法律界人士重提此事。一位刑辯律師在其社媒發帖稱:“個人認同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是亟待進行修改調整,我國在規製網絡色情內容創作與傳播,特別是涉及虛構文學時,法律滯後、標準模糊、執法鑒定程序存在缺陷、刑罰嚴苛且比例失衡等問題。以點擊量為例,2004年司法解釋製定時,互聯網尚未普及,1萬點擊量是天文數字;而今天,一篇普通微博都可能輕鬆破萬。法律未能隨技術爆炸更新,導致標準嚴重脫離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