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蘭州警方一場聲勢浩大的跨省行動,將矛頭指向了在台灣服務器運營的“海棠文學城”上撰寫耽美小說的中國大陸作者。多區縣警力聯動,數百名年輕女性創作者——她們大多是掙紮於貧困線的在校大學生或剛畢業的寒門學子——被傳喚乃至拘捕。冰冷的罪名是“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其下卻難掩現實的荒謬:許多人提現不過數百數千元,甚至是為愛發電的免費寫手,僅靠零星打賞支撐創作熱情。如今,她們卻頭頂著“情節嚴重”的指控,麵臨動輒十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重錘之下,盡是脆弱之軀。這些年輕的書寫者,在現實的夾縫中顯得如此無力:為籌“退贓”款項,有人被迫賤賣維係學業或生存的唯一電子設備;畢業季的學生,在收到退學通知與拘留通知的雙重打擊下精神幾近崩潰;更有身患抑鬱者,手捧診斷書絕望遠赴蘭州,哀問“這能減刑嗎”?自費跨省配合調查的沉重代價,將公權與私權間的極端鴻溝暴露無遺。警方將免費創作強行歸罪於“為平台引流即屬牟利”,對低盈利者也拒不讓取保候審的做法,更是顯露出程序上的蠻橫與苛待。
司法標準的滯後與錯位,鑄就了荒謬的鐵壁。警方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據,竟是2004年《兩高司法解釋》——彼時互聯網方興未艾的“5萬點擊量”構成“情節嚴重”(刑期3-10年),“25萬點擊量”即麵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等標準早已與當前動輒百萬、千萬級的網絡流量現實脫節,一個微博熱搜就能輕鬆碾壓的“天文數字”,如今卻成了作者們通往漫長刑期的冰冷階梯。更為荒誕的是,麵對有著複雜情感敘事與人物塑造的耽美作品,警方僅以粗糙的“感官刺激”標簽進行一攬子定罪,將文學價值探討排除在外;而將“引流”等同於個人牟利意圖的邏輯,更是在根本上突破了刑法規製故意犯罪的基石,使該罪淪落為可隨意裝填的“口袋”。
量刑的失衡,更是紮向公眾法治直覺的尖刺。當耽美作者的刑期(如那位因同類罪被判10年6個月的知名作者)遠超眾多暴力犯罪,“寫小說比強奸判得還重”的痛感已然成為不言自明的社會情緒。反觀個案:安徽績溪案中,“雲間”獲刑四年半,“辭奺”或因“未退贓”麵臨五年半;而現實中,多少造成實質肉體創傷的犯罪者,其懲罰遠輕於此?當抽象虛無的“社會風化”被置於個體血肉之痛及切實人生毀滅之上,司法的公正性與人道底色已被嚴重侵蝕。
這場“圍獵”的深層危機,在於
刑法功能的徹底異化。涉案者多為涉世未深、無案底的低風險年輕群體,其行為本可通過行業自律、平台分級管理或較輕的行政處罰得以規範和矯正。然而,最嚴厲的刑罰卻被輕易祭出。一個刑事案底,足以將這些寒門學子永久釘死在主流社會的邊緣——考公無門、靈活就業受限(送外賣、開網約車等)、階層躍升的通道徹底堵死。這與最高檢大力倡導的“少捕慎訴慎押”政策背道而馳,更是對《刑事訴訟法》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這一剛性條款的粗暴違背。
耗費巨大警力資源跨省追獵這些低社會危害性的書寫者,同時那些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惡性案件卻未能得到充分偵破與重視——這種執法資源配置的嚴重錯位,將“點擊量統計”置於“血肉傷害調查”之上的扭曲價值序列暴露無遺。更令人擔憂的是:要求無獲利寫手“三倍上繳款項”、在追繳“贓款”之外疊加高額罰金的模式,使得冰冷的法律條文散發出“財政創收”的味道。法律本應是守護公平的最後防線,在此卻滑向加劇貧富鴻溝的推手,經濟利益驅動之嫌,難以洗清。
審視曆史,當下的荒誕更顯刺眼。即便在森嚴的清代律法中,“淫詞”犯罪的打擊雖覆蓋創作、印刷、售賣乃至閱讀,最高刑不過三年徒刑(同期強奸罪可判死刑)。今日耽美作者麵臨的十年起步重刑,其嚴苛遠超封建王朝對同類“風化罪”的懲戒尺度,而清代對“同性之愛”甚至並無特定禁忌。兩相對照,何嚐不是法治進步的諷刺?
破局之道,唯有回歸法治本義。
首先,必須廢棄嚴重滯後於時代的司法解釋。依據當下互聯網生態重置合理的點擊量量化標準,刻不容緩。對文學作品增設“文學價值評估”機製作為豁免考量因素,防止“淫穢”標簽濫用。嚴格限縮“牟利”認定範圍,限於直接經濟收益,排除“平台引流”等模糊關聯。其次,針對學生、初犯、低盈利等低社會危害性作者,大規模啟用社區服務、訓誡、罰款等非刑罰替代措施,切忌“辦一個案子,毀掉一生”。
長遠看,建立明確的創作合規指引,引導亞文化創作進入陽光地帶,遠比高壓封堵更接近善治。法律並非裁決一切道德爭議的終極法庭,在藝術表達的模糊地帶,它應當成為自律審慎的守夜人,而非揮舞道德大棒的判官。
莫忘世上苦人多。當蘭州警方以“遠洋捕撈”的架勢圍獵這些手無寸鐵的書寫者時,當寒門女孩嘔心瀝血的文字夢想被碾作案底上的塵埃,當一張抑鬱診斷書竟成為減刑的渺茫寄托,我們怎能不問:那被懸在重刑之上的司法利劍,是否已然遺忘了真正的惡魔?
刑法的謙抑性並非是對惡行的妥協,而是權力對自身的約束。它當守護最纖細的生存希望。
給創作留一扇窗,就是給無數在困頓中執筆追光的年輕人留一條活路——因為司法的尊嚴,永遠紮根於它對最脆弱生命的深刻悲憫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