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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焦點新聞 » 發現孩子被家暴時,每個人都可以報告

發現孩子被家暴時,每個人都可以報告

文章來源: 南方人物周刊 於 2025-05-30 19:06:30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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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9日,在杭州智力運動學校就讀的泉州9歲圍棋少年朱某鑫疑似跳樓自殺。在他生前,其父對他長期毆打、辱罵,孩子身上布滿瘀傷。此前一天,5月18日,青島一名9歲男童疑因遊戲充值被父親毆打數小時,送醫時已無生命體征。數天前的5月上旬,溫州9歲女孩被母親打罵管教時受傷,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目前,三起事件中的施害當事人都已被刑事拘留,具體細節尚未披露。父母的手,何至於如此之毒?他們究竟是失手、情緒失控,還是存在長期的故意傷害和虐待?從學校、醫院到社區,公安、檢察機關和民政、婦兒部門,如何盡到相應的報告和監管職責?

《南方人物周刊》記者就此采訪了兩位法學學者和一位檢察官。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教授張善根長期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研究,擔任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師張麗霞近年參與反家暴相關課題,對全國反家暴實施情況和學校強製報告落實情況做了深入的走訪和調研。北京海澱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吳宜遠和同事則在工作當中,接觸過未成年人被家暴、性侵、遺棄的實際案例。他們一致呼籲:發現未成年人被家暴,不光學校、醫院、社區有義務報警,普通的陌生人也可以第一時間報告,避免孩子落入暴力的深淵。

在報警、物理隔離甚至撤銷監護權之外,更重要的是培養家長健康的人格和正確的教育理念——學會做合格的父母,要從學會“做一個人”開始。

南方人物周刊:我們一般認為的家暴都是毆打行為,那語言暴力、精神羞辱算不算?

張麗霞:《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暴不僅包括打人、捆綁這些身體上的傷害,還包括經常性的謾罵、恐嚇這類精神上的折磨。有些地方的規定更具體,比如重慶、江蘇把侮辱、誹謗、跟蹤、騷擾、散布隱私這些言語和行為都算作精神暴力。江蘇還特別提到“冷暴力”,比如故意漠視、孤立對方也屬於家暴;重慶則強調,通過網絡進行精神或經濟控製,也算家暴。另外,像廣東明確規定,孩子哪怕隻是目睹家庭暴力,也會被認定為受害人,說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越來越重視。

南方人物周刊:涉及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施害方,根據施害程度,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張善根:家庭暴力是一個籠統的說法,涵蓋範圍較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並沒有直接規定施害方的法律責任,而是通過法律指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加以規製。家暴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構成治安處罰標準的,可以進行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限製自由、淩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和精神上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光是身體傷害,導致孩子有創傷性應激反應、抑鬱等精神障礙,都可以作為“情節惡劣”的判定標準,但家暴和虐待導致的精神傷害在認定和賠償上都有難度。

南方人物周刊:輿論關注到的往往是極端惡性案件。但從整體來看,家暴未成年人的現象中,報警、進入司法程序的似乎不多。為什麽?

張善根:在犯罪學上有一個概念叫“犯罪黑數”,是指在實際發生的犯罪行為中,因各種原因沒有被納入官方統計數據之中的犯罪。家庭暴力的統計中“犯罪黑數”現象可能更為明顯,家庭暴力的實際數量要遠高於進入法律係統的數量。

首先,家庭暴力如果是一次兩次,受害者基本不會考慮去主張權利。隻有到非常極端的程度,或許才會考慮。尤其是未成年人,他都不知道去哪裏尋求救助。另外就是中國傳統的“家文化”,認為父母管教孩子理所當然,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棍棒之下出人才”。家裏有暴打孩子的情況,也是家裏的“醜事”、糟心事,不想被暴露。

張麗霞:如果在實施家暴行為時有錄像、照片或者錄音,又或者有就診記錄和報警記錄、詢問筆錄,公安部門出具了告誡書,就能夠認定存在家暴行為。但在這類案件中,最大的難點往往是取證太難:家暴多發生在封閉的家庭空間,孩子本身又處於弱勢,很難自己說清楚或收集證據。

我們調研時碰到一個案例。警察出警了,可一到現場,施暴的家長就說:“我就是教育孩子,情緒激動了點。”再問孩子,孩子也說:“沒事兒。”這讓執法人員很為難,現場沒法取證,也判斷不出到底有沒有達到立案的標準。

尤其是精神暴力,沒有明顯傷害,很容易被忽視。再加上有些家暴是長期存在的,孩子在這種環境下可能會變得麻木,甚至覺得這是正常的,也不覺得能改變,這讓外部幹預變得更難。

發現孩子被家暴時,每個人都可以報告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師張麗霞 圖/本刊記者 鄧鬱

南方人物周刊:國家推出了強製報告製度,整體執行情況如何?2025年審理的上海3歲男童黃梓澈被生父女友長期虐待致死案,就是由醫院發現傷情並報告公安機關的。

張麗霞:《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得很清楚:隻要發現可能傷害到未成年人,或者侵犯他們合法權益的情況,任何人、任何單位都有權勸阻、製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關部門舉報。像學校、醫院這些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機構,一旦發現有上述情況,必須依法上報,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責任。

很多人都對電視劇《無盡的盡頭》中的一段印象深刻:取材於真實案例的父親為了討好繼母而毆打兩個孩子,最後把孩子從遊船上推下水,導致一死一重傷。劇中的鄰居、老師、醫生,甚至孩子的親奶奶,因為各自的私心和某些原因,都沒有及時幫忙或者報警。

在現實當中,強製報告製度的執行還不太均衡。根據我們的調查和訪談,醫院這邊做得比較好,像發現未成年人被性侵或異常受傷時,基本有直接報警的機製,處理也比較及時。但一些學校在識別風險和報告方麵意識還不夠強,經常把家暴當成“家長管得嚴”,不知道該不該幹預。

有的事件裏,家長還會到學校質問老師“為什麽要報告?”老師麵臨著非常大的精神壓力。再加上學校一般要層層上報,涉及班主任、年級組、德育校長等。雖然流程規範,但遇到緊急情況就可能耽誤處理的時間,需要優化,讓反應更快、更有效。

南方人物周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是否有一些未履職的機構因此受到處分?像杭州圍棋少年的這起事件,如果朱某鑫所在的學校盡早報警,會不會避免(延緩)悲劇的發生?

張善根:處分的事例是有的。例如2020年年底,山西榆次某小學生在家中被其父和奶奶毆打致死。檢察院辦案時發現,班主任曾發現該生被毆打的狀況,但學校未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於是檢察院向學校、教育局公開送達了檢察建議,要求督促涉案學校依法依規查處有關人員。其他地方也有學校因未履行強製報告義務、瞞報教師侵害學生案件的線索,校領導因此受到處分。

朱某鑫所在的杭州這個學校屬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是有法定的強製報告義務的。但這裏存在一個“責任稀釋”的問題。因為隻有未報告導致嚴重後果時,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目前掌握的信息,這個父親的毆打行為可能是很多次,你沒法認定學校是哪次沒報告導致了他最後的自殺。

這個事件會促使我們去反思,要運用“逐案倒查”。比如他家周圍很多人都目睹過父親的暴力行為,有人製止過,可能村居委、學校也介入過,但是不是都沒有報告公安部門?這就逆向激發大家的履職意識,平時應該如何更好地履行報告義務。

張麗霞:從立法本意來看,我國已經明確建立了強製報告製度:隻要發現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任何人、任何單位都應該及時報告。雖然在實際操作中,這項製度主要針對經常接觸孩子的群體和單位,對普通公眾來說更多是道義上的倡導,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但法律明確“發現疑似侵害也可以報告”,就是鼓勵大家多一份責任心,哪怕隻是懷疑,也應該及時反映。

南方人物周刊:像圍棋少年事件,如果我是個目睹其父當場施暴、看到孩子身上有傷的路人,我也可以去報告,警方也應該受理?

張麗霞:是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情況,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相關機關必須受理並依法處理。

南方人物周刊:在防範和阻止未成年人受家暴和侵害方麵,國外有什麽經驗可供借鑒?

張麗霞:在一些國家,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問題,普遍建立了比較成熟的常態化報告機製,啟動快、覆蓋麵廣。雖然在這種高頻報告下,確實會出現一些誤報或錯報,但也正說明整個響應機製要更高效,不僅要第一時間接到信息,還得有能力快速判斷哪些是真正的風險,做好分級處理,避免資源浪費,也不漏掉真正需要幹預的孩子。

在一些國家的家暴幹預實踐中,已經建立了家庭暴力的“致死性風險評估”機製,用標準化問卷快速判斷受害人是否麵臨嚴重傷害甚至死亡風險,幫助盡早識別高危個案、及時幹預。對於那些初看隻是輕微暴力或教育方式不當的情況,一般不會立刻采取強製措施,而是先引導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衝突管理等課程,幫助他們調整行為。之後還會有跟蹤評估,觀察家庭教育有沒有實質改善,必要時再啟動司法程序。

南方人物周刊:據了解,上海青浦區試點“兒童安全碼”,通過大數據分析異常就醫、教育記錄,自動觸發預警。這樣的做法值得推廣嗎?

張麗霞:這是很好的實踐探索。“兒童安全碼”通過整合就醫、教育等信息來智能預警未成年人的異常情況,確實能提高發現問題的效率,也有助於各部門聯動處理,值得探索和推廣。但在應用過程中也要注意,不能采集過多個人信息,要保護好孩子的隱私;同時要防止誤報太多、幹預過度,讓家庭和學校陷入不必要的壓力。

南方人物周刊:如果孩子身邊最親的人存在暴力傾向,拘留幾天後又回來了。還有什麽辦法保護孩子,比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能起到威懾和約束作用嗎?

張麗霞: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根據反家暴法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核心功能包括禁止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限製接觸騷擾,禁止其接近受害者住所、學校或工作單位,並為受害者提供臨時住所保障等。不光受害人本人,公安、婦聯、居委會等也都能幫忙申請。在重慶巴南,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流程(從申請到簽發)最快壓縮到了20分鍾。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太當回事。比如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些施暴者覺得人身安全保護令“隻是一張紙,撕了便是”。為此,有律師特意多複印了幾份,告訴其他近親屬,“撕了沒關係。但如果繼續拒絕執行,要承擔法律後果。”需要注意的是,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在一定情形下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張善根:2025年3月底,上海發布了《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當中提到,上海市2020年未成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隻有3起案件,到2024年就有41起。說明有越來越多的人利用這種方式去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

南方人物周刊:大家看到泉州棋童被長期毆打後自殺的新聞都非常痛心和憤慨,認為這樣的父親“不配做父母”。那麽這類現象發生後,誰來評估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誰來決定是否剝奪他的監護權?

張麗霞:這個問題關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係中的關鍵環節:監護能力評估與監護權撤銷。一旦發生遺棄、性侵、虐待未成年子女,或者監護人失蹤、無法取得聯係,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麵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的危險等,都能構成撤銷監護權的判斷依據。

在我國,監護能力評估這塊還在慢慢完善當中。一些地方近年開始試點多部門協作。至於撤銷監護權,根據《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隻有法院有權裁定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人可以是孩子的親屬,也可以是檢察機關代表孩子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支持起訴的單位。

南方人物周刊: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都不具備監護能力,國家監護怎樣來兜底?

張善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麵臨人身安全威脅時,需要被緊急安置,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可以采取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

如果監護人資格已經被撤銷,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通常也是在福利院這樣的機構。另一種情況就是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後,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

南方人物周刊:在一些網絡討論中有人提到,收養和寄養是一種解決之道,不過孩子也會麵臨對新環境的不適應,甚至可能麵臨新的心靈創傷。

張善根:對。在國外有寄養製度,我國也有相關製度,但因國情不同,寄養製度是不發達的。實際上我國民政部門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也建立了一些資源庫。一旦遇到有需要的情況,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把孩子送到經過特定程序委托的寄養家庭。對寄養和收養家庭的資質、撫養能力,當然也需要專業評估。在孩子麵臨“人身安全威脅”和“環境不適應”的兩難時,隻能“兩害取其輕”。

南方人物周刊:有的案件裏,明明一方更有愛、更疼孩子,但因為種種原因,離婚時孩子還是被判給了存在家暴傾向的另一方。

張善根:是的。孩子由誰撫養,應當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為原則進行裁定。而不能僅看誰經濟條件好,就把孩子判給誰。打比方說,如果能夠舉證父親有這種家暴傾向,不利於孩子成長,那麽母親即使是經濟條件不好,但能夠更好地照顧未成年人,可以去主張並獲得撫養權。從權利救濟的角度,女方可以通過各種平台去求助,比如說去找婦聯,婦聯會幫助你尋求司法救濟。但很多家庭中的弱勢方會選擇自己去承受這一切,他們不知道怎麽去解決,這是現實中遇到的一個很重要和緊迫的問題。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張善根 圖/沈煜

南方人物周刊:需要去考慮孩子在這些事件/案件中的個人意願嗎?

張麗霞:家暴這樣的創傷事件,孩子才是真正經曆一切的人,他們有權參與、有權表達,不能被忽視。聽孩子的意見,不隻是程序上的一步,而是對他們的尊重,也是做出合適決定的關鍵。特別是在確定誰來照顧他們時,孩子的想法關係到他們的安全感和適應能力。如果覺得孩子太小,缺乏判斷力,還是在以成年人的角度來代替孩子做決定,完全不聽他們的聲音,可能做出的決定他們接受不了,也會造成新的傷害。所以,需要綜合孩子和負責任的監護人、相關機構的意見。

南方人物周刊:長期處於家暴環境中的孩子,心理上會遭受哪些影響?

吳宜遠:有研究指出,家庭暴力會對青少年的人格和性格造成深遠的傷害,如人格缺陷、心理扭曲、孤獨感、暴力傾向、反社會心理等諸多不良問題。

就我們的辦案經驗和觀察,被侵害的孩子可能“惡逆變”,從被侵害者發展成為侵害者。在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女孩,她在學校當寢室長,同學如果不做值日、不按時晚睡,她會扣同學的錢,不讓他們睡覺,或者要求同學“這有幾桶泡麵,把這幾桶泡麵全部吃下去”,作為對室友的懲戒。

我們在提訊時,女孩說她的本意是在管教、幫助室友,希望他們可以變好。回溯女孩的成長經曆才發現,他的父親在管教女兒時,會把女孩的頭按到水盆裏讓她冷靜,說“我是在教育你,我愛你才會管你!”這位父親也不覺得自己有什麽不妥,說自己整個心思都在孩子身上。女孩也把這種控製認為是一種愛,以致實施了犯罪。這就是一個“惡逆變”(被害人受侵犯以後,在不良心理和其他因素推動下,所導致的從被害者向施害者方向的轉化)。後來我們以尋釁滋事罪起訴,這個女孩被判了緩刑。

張麗霞:有些家庭暴力真的會一代傳一代。我經常給學生在課堂播放的一個影視片段,是一個家暴父親被送上法庭,孩子的奶奶在現場情緒崩潰了,說“他就是這麽被打大的”,那一瞬間讓人特別震撼。很多研究說過,孩子長期在家暴環境中長大,很容易把暴力當成一種“正常”的溝通方式,長大後不是去打別人,就是繼續被打。這種模式不隻是傷害一個人,而是讓家庭關係、情感表達都變得扭曲,一不小心就變成代代相傳的惡性循環。

吳宜遠:另一種情況是,在家庭中絕對地服從和聽從於自己父母的孩子,他們很有可能會在其他地方絕對地聽從和服從於其他人。當他們被欺淩又沒有反抗能力時,他們不敢表達,不敢向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尋求幫助;還有一部分可能因為缺愛,覺得自己沒有被愛過,他們希望去尋找更多的愛,那可能就更容易遭遇性侵。



2024年,在北京海澱區檢察院“六一檢察開放日”活動中,該院未檢檢察官助理吳宜遠為未成年人作普法宣講 圖/受訪者提供

南方人物周刊:幾位受訪者多次談到《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怎麽理解和貫徹這個原則?

吳宜遠:“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本質要求是以未成年人權利為本位,在權衡各方利益時將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更加特殊、優先的地位,選擇對未成年人最為有利的做法。

我們曾經經辦過一個案子。離異家庭中一個媽媽帶孩子,因為新冠疫情期間經濟收入驟減,壓力很大。爸爸沒和媽媽商量就給孩子買了手機,孩子老玩遊戲,她心裏積壓了很多憤怒和委屈,便拿手機打孩子的胳膊、腿、背,孩子身上有明顯的淤青挫傷,爸爸發現後就拍照、報警了。

我們先是羈押了這個媽媽,但這個媽媽和最近幾起新聞事件中的父母不同:她屬於一時情緒的失控、管教方式不當,雖然造成了傷情,但和孩子的感情基礎很好,爸爸也表示媽媽平時對孩子很用心負責。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嫌疑人的悔過態度及再犯風險,尤其是孩子多次表示想見媽媽,想讓媽媽陪自己。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對媽媽采取了取保候審。

同時,我們第一時間委托司法社工對孩子開展救助,檢察官多次與社工一起前往孩子家庭,評估其家庭環境與心理狀況。媽媽被取保候審後,救助工作仍在繼續,側重點調整為媽媽的監護情況、二人親子關係的動態評估。這些工作的核心都是“最有利於未成年人”。

孩子需要一個安全的環境,他們麵臨的挑戰太多了。刑事法律解決不了所有的問題,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關鍵一環,但也是最後一環。

張麗霞:家庭有時是未成年人受傷的源頭,有時又是他們康複和獲得支持的重要依靠。在家暴案件中,雖然施暴者可能受到法律懲罰,但與孩子之間的血緣和監護關係往往難以徹底切斷,刑滿釋放後再次傷害的風險依然存在。

我們調研中就遇到一個典型案例:一位母親因虐待子女被判刑,服刑期滿後還是要回歸家庭、再次與孩子接觸,大家都在擔心如何幫助孩子安全過渡、避免再受傷害。當事人雖然表示“認罪受罰”,但情緒上仍存在明顯對抗心理,並表達出對舉報人或者司法機關的強烈不滿,聲稱將來要“討回公道”。司法處罰雖然能暫時止暴,但真正長期的保護,還需要對父母和孩子都做心理建設。相比公檢法人員,社工、調解員、心理谘詢師常常更有親和力,溝通能力也更強,更適合做家庭關係的緩和和情緒支持。所以我們也呼籲多部門的聯動,借助各方資源。



2025年4月,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師張麗霞在北京師範大學講授未成年人民事司法製度有關內容 圖/受訪者提供

南方人物周刊:媒體報道,圍棋少年朱某鑫的爸爸經曆過兩次婚姻失敗,經濟狀況差,性格暴戾。還有一些事件當中的父母篤信自己動機是好的,“孩子不能慣”,采取的方式卻是暴力的、失控的。家長要怎樣培育自己和孩子的心理,塑造健康的人格?

張善根:這裏有幾個層麵,首先,中國過去是父權社會,現在往平權社會發展,但很多人觀念還沒有根本的扭轉。

第二是當下教育當中有非常不正常的趨勢和風氣,家長在教育孩子時非要對標最高端的層次,學科要得多少分,各項要拿冠軍、爭第一,一旦不行就棍棒相加,以愛的名義來實施暴力,實際是從所謂的“親情製高點”掩蓋侵犯兒童的事實,這是非常可怕的。

很多家長教育子女的能力存在明顯的短板。教育是一個漫長的、要細心澆灌的過程,需要有耐心。當前家長普遍缺乏更好的與孩子溝通的能力。你願不願意去學習做個合格的父母?有的家長人格和心智不穩,一旦麵臨生存壓力、教育內卷,會把自己的恐慌、無能轉嫁到孩子身上。

實施《家庭教育促進法》,除了父母對子女的教育,也要培養家庭成員之間的教育,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不同代際之間,都要學會理解和善意的對待。家庭教育是終身教育,它不是某個特定階段的教育,而是要貫穿在整個人的生命曆程中,不斷強化和訓練這種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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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孩子被家暴時,每個人都可以報告

南方人物周刊 2025-05-30 19:06:30

2025年5月19日,在杭州智力運動學校就讀的泉州9歲圍棋少年朱某鑫疑似跳樓自殺。在他生前,其父對他長期毆打、辱罵,孩子身上布滿瘀傷。此前一天,5月18日,青島一名9歲男童疑因遊戲充值被父親毆打數小時,送醫時已無生命體征。數天前的5月上旬,溫州9歲女孩被母親打罵管教時受傷,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目前,三起事件中的施害當事人都已被刑事拘留,具體細節尚未披露。父母的手,何至於如此之毒?他們究竟是失手、情緒失控,還是存在長期的故意傷害和虐待?從學校、醫院到社區,公安、檢察機關和民政、婦兒部門,如何盡到相應的報告和監管職責?

《南方人物周刊》記者就此采訪了兩位法學學者和一位檢察官。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教授張善根長期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研究,擔任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師張麗霞近年參與反家暴相關課題,對全國反家暴實施情況和學校強製報告落實情況做了深入的走訪和調研。北京海澱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吳宜遠和同事則在工作當中,接觸過未成年人被家暴、性侵、遺棄的實際案例。他們一致呼籲:發現未成年人被家暴,不光學校、醫院、社區有義務報警,普通的陌生人也可以第一時間報告,避免孩子落入暴力的深淵。

在報警、物理隔離甚至撤銷監護權之外,更重要的是培養家長健康的人格和正確的教育理念——學會做合格的父母,要從學會“做一個人”開始。

南方人物周刊:我們一般認為的家暴都是毆打行為,那語言暴力、精神羞辱算不算?

張麗霞:《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暴不僅包括打人、捆綁這些身體上的傷害,還包括經常性的謾罵、恐嚇這類精神上的折磨。有些地方的規定更具體,比如重慶、江蘇把侮辱、誹謗、跟蹤、騷擾、散布隱私這些言語和行為都算作精神暴力。江蘇還特別提到“冷暴力”,比如故意漠視、孤立對方也屬於家暴;重慶則強調,通過網絡進行精神或經濟控製,也算家暴。另外,像廣東明確規定,孩子哪怕隻是目睹家庭暴力,也會被認定為受害人,說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越來越重視。

南方人物周刊:涉及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施害方,根據施害程度,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張善根:家庭暴力是一個籠統的說法,涵蓋範圍較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並沒有直接規定施害方的法律責任,而是通過法律指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加以規製。家暴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構成治安處罰標準的,可以進行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限製自由、淩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和精神上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光是身體傷害,導致孩子有創傷性應激反應、抑鬱等精神障礙,都可以作為“情節惡劣”的判定標準,但家暴和虐待導致的精神傷害在認定和賠償上都有難度。

南方人物周刊:輿論關注到的往往是極端惡性案件。但從整體來看,家暴未成年人的現象中,報警、進入司法程序的似乎不多。為什麽?

張善根:在犯罪學上有一個概念叫“犯罪黑數”,是指在實際發生的犯罪行為中,因各種原因沒有被納入官方統計數據之中的犯罪。家庭暴力的統計中“犯罪黑數”現象可能更為明顯,家庭暴力的實際數量要遠高於進入法律係統的數量。

首先,家庭暴力如果是一次兩次,受害者基本不會考慮去主張權利。隻有到非常極端的程度,或許才會考慮。尤其是未成年人,他都不知道去哪裏尋求救助。另外就是中國傳統的“家文化”,認為父母管教孩子理所當然,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財產,“棍棒之下出人才”。家裏有暴打孩子的情況,也是家裏的“醜事”、糟心事,不想被暴露。

張麗霞:如果在實施家暴行為時有錄像、照片或者錄音,又或者有就診記錄和報警記錄、詢問筆錄,公安部門出具了告誡書,就能夠認定存在家暴行為。但在這類案件中,最大的難點往往是取證太難:家暴多發生在封閉的家庭空間,孩子本身又處於弱勢,很難自己說清楚或收集證據。

我們調研時碰到一個案例。警察出警了,可一到現場,施暴的家長就說:“我就是教育孩子,情緒激動了點。”再問孩子,孩子也說:“沒事兒。”這讓執法人員很為難,現場沒法取證,也判斷不出到底有沒有達到立案的標準。

尤其是精神暴力,沒有明顯傷害,很容易被忽視。再加上有些家暴是長期存在的,孩子在這種環境下可能會變得麻木,甚至覺得這是正常的,也不覺得能改變,這讓外部幹預變得更難。

發現孩子被家暴時,每個人都可以報告

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師張麗霞 圖/本刊記者 鄧鬱

南方人物周刊:國家推出了強製報告製度,整體執行情況如何?2025年審理的上海3歲男童黃梓澈被生父女友長期虐待致死案,就是由醫院發現傷情並報告公安機關的。

張麗霞:《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得很清楚:隻要發現可能傷害到未成年人,或者侵犯他們合法權益的情況,任何人、任何單位都有權勸阻、製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關部門舉報。像學校、醫院這些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機構,一旦發現有上述情況,必須依法上報,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責任。

很多人都對電視劇《無盡的盡頭》中的一段印象深刻:取材於真實案例的父親為了討好繼母而毆打兩個孩子,最後把孩子從遊船上推下水,導致一死一重傷。劇中的鄰居、老師、醫生,甚至孩子的親奶奶,因為各自的私心和某些原因,都沒有及時幫忙或者報警。

在現實當中,強製報告製度的執行還不太均衡。根據我們的調查和訪談,醫院這邊做得比較好,像發現未成年人被性侵或異常受傷時,基本有直接報警的機製,處理也比較及時。但一些學校在識別風險和報告方麵意識還不夠強,經常把家暴當成“家長管得嚴”,不知道該不該幹預。

有的事件裏,家長還會到學校質問老師“為什麽要報告?”老師麵臨著非常大的精神壓力。再加上學校一般要層層上報,涉及班主任、年級組、德育校長等。雖然流程規範,但遇到緊急情況就可能耽誤處理的時間,需要優化,讓反應更快、更有效。

南方人物周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是否有一些未履職的機構因此受到處分?像杭州圍棋少年的這起事件,如果朱某鑫所在的學校盡早報警,會不會避免(延緩)悲劇的發生?

張善根:處分的事例是有的。例如2020年年底,山西榆次某小學生在家中被其父和奶奶毆打致死。檢察院辦案時發現,班主任曾發現該生被毆打的狀況,但學校未按照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於是檢察院向學校、教育局公開送達了檢察建議,要求督促涉案學校依法依規查處有關人員。其他地方也有學校因未履行強製報告義務、瞞報教師侵害學生案件的線索,校領導因此受到處分。

朱某鑫所在的杭州這個學校屬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是有法定的強製報告義務的。但這裏存在一個“責任稀釋”的問題。因為隻有未報告導致嚴重後果時,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目前掌握的信息,這個父親的毆打行為可能是很多次,你沒法認定學校是哪次沒報告導致了他最後的自殺。

這個事件會促使我們去反思,要運用“逐案倒查”。比如他家周圍很多人都目睹過父親的暴力行為,有人製止過,可能村居委、學校也介入過,但是不是都沒有報告公安部門?這就逆向激發大家的履職意識,平時應該如何更好地履行報告義務。

張麗霞:從立法本意來看,我國已經明確建立了強製報告製度:隻要發現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任何人、任何單位都應該及時報告。雖然在實際操作中,這項製度主要針對經常接觸孩子的群體和單位,對普通公眾來說更多是道義上的倡導,沒有明確的法律後果。但法律明確“發現疑似侵害也可以報告”,就是鼓勵大家多一份責任心,哪怕隻是懷疑,也應該及時反映。

南方人物周刊:像圍棋少年事件,如果我是個目睹其父當場施暴、看到孩子身上有傷的路人,我也可以去報告,警方也應該受理?

張麗霞:是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情況,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相關機關必須受理並依法處理。

南方人物周刊:在防範和阻止未成年人受家暴和侵害方麵,國外有什麽經驗可供借鑒?

張麗霞:在一些國家,針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問題,普遍建立了比較成熟的常態化報告機製,啟動快、覆蓋麵廣。雖然在這種高頻報告下,確實會出現一些誤報或錯報,但也正說明整個響應機製要更高效,不僅要第一時間接到信息,還得有能力快速判斷哪些是真正的風險,做好分級處理,避免資源浪費,也不漏掉真正需要幹預的孩子。

在一些國家的家暴幹預實踐中,已經建立了家庭暴力的“致死性風險評估”機製,用標準化問卷快速判斷受害人是否麵臨嚴重傷害甚至死亡風險,幫助盡早識別高危個案、及時幹預。對於那些初看隻是輕微暴力或教育方式不當的情況,一般不會立刻采取強製措施,而是先引導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衝突管理等課程,幫助他們調整行為。之後還會有跟蹤評估,觀察家庭教育有沒有實質改善,必要時再啟動司法程序。

南方人物周刊:據了解,上海青浦區試點“兒童安全碼”,通過大數據分析異常就醫、教育記錄,自動觸發預警。這樣的做法值得推廣嗎?

張麗霞:這是很好的實踐探索。“兒童安全碼”通過整合就醫、教育等信息來智能預警未成年人的異常情況,確實能提高發現問題的效率,也有助於各部門聯動處理,值得探索和推廣。但在應用過程中也要注意,不能采集過多個人信息,要保護好孩子的隱私;同時要防止誤報太多、幹預過度,讓家庭和學校陷入不必要的壓力。

南方人物周刊:如果孩子身邊最親的人存在暴力傾向,拘留幾天後又回來了。還有什麽辦法保護孩子,比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能起到威懾和約束作用嗎?

張麗霞: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根據反家暴法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核心功能包括禁止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限製接觸騷擾,禁止其接近受害者住所、學校或工作單位,並為受害者提供臨時住所保障等。不光受害人本人,公安、婦聯、居委會等也都能幫忙申請。在重慶巴南,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流程(從申請到簽發)最快壓縮到了20分鍾。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太當回事。比如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些施暴者覺得人身安全保護令“隻是一張紙,撕了便是”。為此,有律師特意多複印了幾份,告訴其他近親屬,“撕了沒關係。但如果繼續拒絕執行,要承擔法律後果。”需要注意的是,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在一定情形下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張善根:2025年3月底,上海發布了《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司法保護工作白皮書》。當中提到,上海市2020年未成年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隻有3起案件,到2024年就有41起。說明有越來越多的人利用這種方式去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

南方人物周刊:大家看到泉州棋童被長期毆打後自殺的新聞都非常痛心和憤慨,認為這樣的父親“不配做父母”。那麽這類現象發生後,誰來評估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誰來決定是否剝奪他的監護權?

張麗霞:這個問題關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體係中的關鍵環節:監護能力評估與監護權撤銷。一旦發生遺棄、性侵、虐待未成年子女,或者監護人失蹤、無法取得聯係,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麵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的危險等,都能構成撤銷監護權的判斷依據。

在我國,監護能力評估這塊還在慢慢完善當中。一些地方近年開始試點多部門協作。至於撤銷監護權,根據《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隻有法院有權裁定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人可以是孩子的親屬,也可以是檢察機關代表孩子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支持起訴的單位。

南方人物周刊: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都不具備監護能力,國家監護怎樣來兜底?

張善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麵臨人身安全威脅時,需要被緊急安置,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可以采取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

如果監護人資格已經被撤銷,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通常也是在福利院這樣的機構。另一種情況就是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後,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

南方人物周刊:在一些網絡討論中有人提到,收養和寄養是一種解決之道,不過孩子也會麵臨對新環境的不適應,甚至可能麵臨新的心靈創傷。

張善根:對。在國外有寄養製度,我國也有相關製度,但因國情不同,寄養製度是不發達的。實際上我國民政部門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也建立了一些資源庫。一旦遇到有需要的情況,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把孩子送到經過特定程序委托的寄養家庭。對寄養和收養家庭的資質、撫養能力,當然也需要專業評估。在孩子麵臨“人身安全威脅”和“環境不適應”的兩難時,隻能“兩害取其輕”。

南方人物周刊:有的案件裏,明明一方更有愛、更疼孩子,但因為種種原因,離婚時孩子還是被判給了存在家暴傾向的另一方。

張善根:是的。孩子由誰撫養,應當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為原則進行裁定。而不能僅看誰經濟條件好,就把孩子判給誰。打比方說,如果能夠舉證父親有這種家暴傾向,不利於孩子成長,那麽母親即使是經濟條件不好,但能夠更好地照顧未成年人,可以去主張並獲得撫養權。從權利救濟的角度,女方可以通過各種平台去求助,比如說去找婦聯,婦聯會幫助你尋求司法救濟。但很多家庭中的弱勢方會選擇自己去承受這一切,他們不知道怎麽去解決,這是現實中遇到的一個很重要和緊迫的問題。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會長張善根 圖/沈煜

南方人物周刊:需要去考慮孩子在這些事件/案件中的個人意願嗎?

張麗霞:家暴這樣的創傷事件,孩子才是真正經曆一切的人,他們有權參與、有權表達,不能被忽視。聽孩子的意見,不隻是程序上的一步,而是對他們的尊重,也是做出合適決定的關鍵。特別是在確定誰來照顧他們時,孩子的想法關係到他們的安全感和適應能力。如果覺得孩子太小,缺乏判斷力,還是在以成年人的角度來代替孩子做決定,完全不聽他們的聲音,可能做出的決定他們接受不了,也會造成新的傷害。所以,需要綜合孩子和負責任的監護人、相關機構的意見。

南方人物周刊:長期處於家暴環境中的孩子,心理上會遭受哪些影響?

吳宜遠:有研究指出,家庭暴力會對青少年的人格和性格造成深遠的傷害,如人格缺陷、心理扭曲、孤獨感、暴力傾向、反社會心理等諸多不良問題。

就我們的辦案經驗和觀察,被侵害的孩子可能“惡逆變”,從被侵害者發展成為侵害者。在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女孩,她在學校當寢室長,同學如果不做值日、不按時晚睡,她會扣同學的錢,不讓他們睡覺,或者要求同學“這有幾桶泡麵,把這幾桶泡麵全部吃下去”,作為對室友的懲戒。

我們在提訊時,女孩說她的本意是在管教、幫助室友,希望他們可以變好。回溯女孩的成長經曆才發現,他的父親在管教女兒時,會把女孩的頭按到水盆裏讓她冷靜,說“我是在教育你,我愛你才會管你!”這位父親也不覺得自己有什麽不妥,說自己整個心思都在孩子身上。女孩也把這種控製認為是一種愛,以致實施了犯罪。這就是一個“惡逆變”(被害人受侵犯以後,在不良心理和其他因素推動下,所導致的從被害者向施害者方向的轉化)。後來我們以尋釁滋事罪起訴,這個女孩被判了緩刑。

張麗霞:有些家庭暴力真的會一代傳一代。我經常給學生在課堂播放的一個影視片段,是一個家暴父親被送上法庭,孩子的奶奶在現場情緒崩潰了,說“他就是這麽被打大的”,那一瞬間讓人特別震撼。很多研究說過,孩子長期在家暴環境中長大,很容易把暴力當成一種“正常”的溝通方式,長大後不是去打別人,就是繼續被打。這種模式不隻是傷害一個人,而是讓家庭關係、情感表達都變得扭曲,一不小心就變成代代相傳的惡性循環。

吳宜遠:另一種情況是,在家庭中絕對地服從和聽從於自己父母的孩子,他們很有可能會在其他地方絕對地聽從和服從於其他人。當他們被欺淩又沒有反抗能力時,他們不敢表達,不敢向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尋求幫助;還有一部分可能因為缺愛,覺得自己沒有被愛過,他們希望去尋找更多的愛,那可能就更容易遭遇性侵。



2024年,在北京海澱區檢察院“六一檢察開放日”活動中,該院未檢檢察官助理吳宜遠為未成年人作普法宣講 圖/受訪者提供

南方人物周刊:幾位受訪者多次談到《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怎麽理解和貫徹這個原則?

吳宜遠:“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本質要求是以未成年人權利為本位,在權衡各方利益時將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更加特殊、優先的地位,選擇對未成年人最為有利的做法。

我們曾經經辦過一個案子。離異家庭中一個媽媽帶孩子,因為新冠疫情期間經濟收入驟減,壓力很大。爸爸沒和媽媽商量就給孩子買了手機,孩子老玩遊戲,她心裏積壓了很多憤怒和委屈,便拿手機打孩子的胳膊、腿、背,孩子身上有明顯的淤青挫傷,爸爸發現後就拍照、報警了。

我們先是羈押了這個媽媽,但這個媽媽和最近幾起新聞事件中的父母不同:她屬於一時情緒的失控、管教方式不當,雖然造成了傷情,但和孩子的感情基礎很好,爸爸也表示媽媽平時對孩子很用心負責。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嫌疑人的悔過態度及再犯風險,尤其是孩子多次表示想見媽媽,想讓媽媽陪自己。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對媽媽采取了取保候審。

同時,我們第一時間委托司法社工對孩子開展救助,檢察官多次與社工一起前往孩子家庭,評估其家庭環境與心理狀況。媽媽被取保候審後,救助工作仍在繼續,側重點調整為媽媽的監護情況、二人親子關係的動態評估。這些工作的核心都是“最有利於未成年人”。

孩子需要一個安全的環境,他們麵臨的挑戰太多了。刑事法律解決不了所有的問題,是保護未成年人的關鍵一環,但也是最後一環。

張麗霞:家庭有時是未成年人受傷的源頭,有時又是他們康複和獲得支持的重要依靠。在家暴案件中,雖然施暴者可能受到法律懲罰,但與孩子之間的血緣和監護關係往往難以徹底切斷,刑滿釋放後再次傷害的風險依然存在。

我們調研中就遇到一個典型案例:一位母親因虐待子女被判刑,服刑期滿後還是要回歸家庭、再次與孩子接觸,大家都在擔心如何幫助孩子安全過渡、避免再受傷害。當事人雖然表示“認罪受罰”,但情緒上仍存在明顯對抗心理,並表達出對舉報人或者司法機關的強烈不滿,聲稱將來要“討回公道”。司法處罰雖然能暫時止暴,但真正長期的保護,還需要對父母和孩子都做心理建設。相比公檢法人員,社工、調解員、心理谘詢師常常更有親和力,溝通能力也更強,更適合做家庭關係的緩和和情緒支持。所以我們也呼籲多部門的聯動,借助各方資源。



2025年4月,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師張麗霞在北京師範大學講授未成年人民事司法製度有關內容 圖/受訪者提供

南方人物周刊:媒體報道,圍棋少年朱某鑫的爸爸經曆過兩次婚姻失敗,經濟狀況差,性格暴戾。還有一些事件當中的父母篤信自己動機是好的,“孩子不能慣”,采取的方式卻是暴力的、失控的。家長要怎樣培育自己和孩子的心理,塑造健康的人格?

張善根:這裏有幾個層麵,首先,中國過去是父權社會,現在往平權社會發展,但很多人觀念還沒有根本的扭轉。

第二是當下教育當中有非常不正常的趨勢和風氣,家長在教育孩子時非要對標最高端的層次,學科要得多少分,各項要拿冠軍、爭第一,一旦不行就棍棒相加,以愛的名義來實施暴力,實際是從所謂的“親情製高點”掩蓋侵犯兒童的事實,這是非常可怕的。

很多家長教育子女的能力存在明顯的短板。教育是一個漫長的、要細心澆灌的過程,需要有耐心。當前家長普遍缺乏更好的與孩子溝通的能力。你願不願意去學習做個合格的父母?有的家長人格和心智不穩,一旦麵臨生存壓力、教育內卷,會把自己的恐慌、無能轉嫁到孩子身上。

實施《家庭教育促進法》,除了父母對子女的教育,也要培養家庭成員之間的教育,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不同代際之間,都要學會理解和善意的對待。家庭教育是終身教育,它不是某個特定階段的教育,而是要貫穿在整個人的生命曆程中,不斷強化和訓練這種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