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說自己遭刑訊逼供,辯護律師要求調取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被拒,律師在法庭上能對辦公機關提出批評嗎?
辯護律師能在法庭評論說,在案證據違背邏輯、違背法律、違背生活常識嗎?
辯護律師能在法庭上批評辦案機關小案大辦、有罪推定嗎?
你可能會說,你這都是常識問題!庭審中,律師發現問題,當然需要指出來啊。難道辯護律師要說,你這麽做沒問題,你這麽做很對嗎?
你要注意了。安徽蕪湖律師戈運龍,就是因為開庭時這麽說了,被辦案機關認為,言語不當,詆毀司法機關,要求司法局給與處罰,暫停執業6個月。
先說第一個問題:戈運龍律師到底說了什麽?
戈運龍律師把書麵辯護詞發給了幾位全國知名的刑辯律師,周澤、斯偉江、劉昌鬆等。
周澤的看法是:其中有些言詞雖然有點激烈,但仍然屬於正常的辯護意見範疇。
劉昌鬆律師的看法是,他的辯護是專業的、盡職的,整體比較理性、溫和,個別地方措詞稍激烈。
比如:
那麽,戈運龍律師在法庭上怎麽說的?
與戈運龍律師共同辯護鳳海飛案的徐馮彬律師稱,“戈律師被投訴的案子,是和我一同辦理的,我全程在場。我可以證明,戈律師的庭審發言並不出格,辦案過程也很認真負責。”
再說第二個問題:戈運龍律師能不能這樣說?
《律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也就是說,戈運龍律師的發言,並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如果僅僅因為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意見,讓辦案機關不高興,就要給予處罰,這就無異於廢除辯護製度,甚至於廢除刑事審判製度了。
就戈運龍律師的發言,我倒是想知道,律師要求調取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這個要求合情合法合理,為什麽不給調呢?
第三個:為什麽要關注這件事?
戈運龍律師的遭遇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我是覺得,即使你不是律師,也應該關注這件事。很簡單,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不是他個人的利益,而是所有人的權利。沒人能保證自己一輩子不打官司,你肯定不希望自己的律師在法庭上隻會說,對對對,好好好。
辦案機關自己不爽,就投訴辯護律師,將毀掉辯護製度甚至是律師製度。
沒有人擁有免予批評的自由,每個人、每個單位都要接受監督、接受批評,尤其是權力機關,更要接受批評,更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堅守法治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