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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大量螺類生物現身湘江,有人“一撈一麻袋”

大量螺類生物現身湘江,有人“一撈一麻袋”

文章來源: 瀟湘晨報 於 2025-04-28 09:54:29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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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注意到,有用戶發視頻稱,在湘江邊部分區域生長有不少螺類生物,視頻中,有人將這些螺帶回處理後食用。記者看到,視頻中這些螺經清洗後呈現淺黃色。有網友表示,江邊這種螺數量很多,一會兒就能摸到不少。但也有網友稱,這些螺的體內帶有吸血蟲等寄生蟲,不能食用。另有網友認為,這些螺屬於一類保護動物,隨意捕撈可能會獲刑。

△有網友在湘江邊撿到的螺類生物。圖/視頻截圖

記者探訪:存多種螺類生物,暫未發現被保護螺種

專家: “市場購買的螺也要煮熟、煮透”

帶著上述疑問,記者以市民身份谘詢了這位發視頻的用戶,該用戶給出了這些螺類生物生長的具體位置,但他也提醒記者:“最近雨多螺少,漲水(危險)別去了。”4月27日,記者根據網友的提示,前往長沙桃子湖附近的一處湘江邊。由於當天長沙下雨,江邊的市民較少。一位正在釣魚的市民向記者表示,在周末晴天的時候,來這邊撿螺的人不少:“密密麻麻多的是(指螺多),買個抄網就能摸到,可以吃。主要是石螺,就是那種大拇指大小的螺,但也有福壽螺,那種個體大、圓圓的,那種不能吃。”這位釣魚者一邊還向記者指出了部分可以撿到螺的位置,並提醒記者注意安全:“有斜坡,很滑,你去台階灘頭撿會安全些。”記者向該垂釣者詢問此處江段螺類的食用安全情況,這位釣魚者稱自己和其他市民都拿回去吃過,“搞熟就行,拿回去放到桶裏滴點菜油,它(螺)一晚上就吐幹淨泥了。”

△網友給出的一處螺類生長區域。圖/史繼超攝

記者遂決定沿江搜尋,在江邊多處地區,記者看到了網友與釣魚者提到的螺類生物,且數量確實不少。但該區域存在大量斜坡,因雨天濕滑,記者多次嚐試靠近都未能成功。根據釣魚者給出的位置,記者來到兩處台階灘頭。由於這兩處區域路況稍好,根據地麵殘留的螺殼顯示推斷,曾有市民在此摸螺。記者與網上的視頻對照,發現該用戶摸螺的位置也在此處。記者粗略估計,在兩處區域靠近岸邊的位置,至少有數十隻螺。此次探訪,記者共發現了兩種螺類生物,但未尋找到那位用戶視頻中的螺類生物,也未見到釣魚者提到的福壽螺。

此外,正如釣魚者提醒的,江邊多處螺類生物活動區存在斜坡路段,通行可能存在風險。在沿江區域,記者也看到有負責部門貼出的“水深危險 注意安全”提示牌。記者在探訪過程中,曾嚐試下到斜坡下的江邊,對沿江螺類數量進行觀察,但因雨後濕滑,數次滑倒後決定放棄。

△江邊部分區域確實較為濕滑,記者在嚐試通過斜坡下到江邊的過程中曾滑倒。圖/史繼超攝

此外,針對網友對於江邊螺類生物的疑問,記者聯係到了南昌大學淡水貝類多樣性課題組的陳輝博士,並將網友發布以及記者拍攝到的螺類照片發給他辨認。陳輝博士表示,記者與網友給出的這幾種螺包括耳河螺、石田螺等。盡管耳河螺、石田螺不算保護動物,但螺類生物受所處地區水質的影響,在未經判別的情況下,不建議市民采集這類野生螺食用。即便用高溫蒸煮可以殺死寄生蟲,但捕撈過程中也難免讓蟲子進入捕撈者體內。此外,像福壽螺、蘿卜螺這類生物,因其身上存在較多寄生蟲,不建議食用。“就算是市場買的螺,也一定要煮熟、煮透再吃。”陳輝說。

△記者在江邊遇到的兩種螺類生物。圖/史繼超攝

已有田螺科物種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摸螺同時還應注意自身安全

泰和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張嶸林介紹,田螺科物種中,僅雲南滇池、洱海等地的螺螄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常見的食用田螺如中國圓田螺、石田螺未被列入保護名錄,屬於可捕撈的經濟物種。若捕撈的田螺屬於國家二級保護的螺螄,將麵臨刑事處罰。“針對保護物種,一般情節: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如多次捕撈、使用禁用工具或造成生態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此外,張嶸林也表示,一些情況下,該螺盡管為非保護物種,但捕撈者也可能違反《漁業法》的行政規定。“針對非保護物種,若捕撈的田螺屬於非保護物種但違反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工具,依據《漁業法》: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沒收漁具或漁船。即使未涉及保護物種,若捕撈行為破壞水生態係統(如影響食物鏈或棲息地),可能需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水中的黑色斑點即為某種螺類生物。圖/史繼超攝

此外,針對捕撈野生螺可能產生的危險,張嶸林表示,在設有“禁止下水”警示的區域發生溺水事故,責任認定需結合管理者義務與當事人過錯綜合判斷。“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水域管理者(如河道管理部門、景區運營方)需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警示義務: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如“禁止遊泳”“水深危險”)。防護義務:在危險區域設置護欄、隔離帶等物理防護設施,或安排專人巡查。救助義務:事故發生後及時采取救援措施。若管理者未履行上述義務,可能需承擔過錯責任,具體比例由法院根據過錯程度判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明知警示仍擅自下水,通常需自行承擔主要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需承擔主要責任。若水域管理者已盡到警示義務,擅自下水溺亡的,監護人可能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

△位於江邊一處的提示牌。圖/史繼超攝

“河邊、湖邊等地因淤泥、暗流、水溫驟變等因素,溺水風險極高。要嚴格遵守相關提示和規定,避免到危險區域下水,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張嶸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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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螺類生物現身湘江,有人“一撈一麻袋”

瀟湘晨報 2025-04-28 09:54:29

近日,記者注意到,有用戶發視頻稱,在湘江邊部分區域生長有不少螺類生物,視頻中,有人將這些螺帶回處理後食用。記者看到,視頻中這些螺經清洗後呈現淺黃色。有網友表示,江邊這種螺數量很多,一會兒就能摸到不少。但也有網友稱,這些螺的體內帶有吸血蟲等寄生蟲,不能食用。另有網友認為,這些螺屬於一類保護動物,隨意捕撈可能會獲刑。

△有網友在湘江邊撿到的螺類生物。圖/視頻截圖

記者探訪:存多種螺類生物,暫未發現被保護螺種

專家: “市場購買的螺也要煮熟、煮透”

帶著上述疑問,記者以市民身份谘詢了這位發視頻的用戶,該用戶給出了這些螺類生物生長的具體位置,但他也提醒記者:“最近雨多螺少,漲水(危險)別去了。”4月27日,記者根據網友的提示,前往長沙桃子湖附近的一處湘江邊。由於當天長沙下雨,江邊的市民較少。一位正在釣魚的市民向記者表示,在周末晴天的時候,來這邊撿螺的人不少:“密密麻麻多的是(指螺多),買個抄網就能摸到,可以吃。主要是石螺,就是那種大拇指大小的螺,但也有福壽螺,那種個體大、圓圓的,那種不能吃。”這位釣魚者一邊還向記者指出了部分可以撿到螺的位置,並提醒記者注意安全:“有斜坡,很滑,你去台階灘頭撿會安全些。”記者向該垂釣者詢問此處江段螺類的食用安全情況,這位釣魚者稱自己和其他市民都拿回去吃過,“搞熟就行,拿回去放到桶裏滴點菜油,它(螺)一晚上就吐幹淨泥了。”

△網友給出的一處螺類生長區域。圖/史繼超攝

記者遂決定沿江搜尋,在江邊多處地區,記者看到了網友與釣魚者提到的螺類生物,且數量確實不少。但該區域存在大量斜坡,因雨天濕滑,記者多次嚐試靠近都未能成功。根據釣魚者給出的位置,記者來到兩處台階灘頭。由於這兩處區域路況稍好,根據地麵殘留的螺殼顯示推斷,曾有市民在此摸螺。記者與網上的視頻對照,發現該用戶摸螺的位置也在此處。記者粗略估計,在兩處區域靠近岸邊的位置,至少有數十隻螺。此次探訪,記者共發現了兩種螺類生物,但未尋找到那位用戶視頻中的螺類生物,也未見到釣魚者提到的福壽螺。

此外,正如釣魚者提醒的,江邊多處螺類生物活動區存在斜坡路段,通行可能存在風險。在沿江區域,記者也看到有負責部門貼出的“水深危險 注意安全”提示牌。記者在探訪過程中,曾嚐試下到斜坡下的江邊,對沿江螺類數量進行觀察,但因雨後濕滑,數次滑倒後決定放棄。

△江邊部分區域確實較為濕滑,記者在嚐試通過斜坡下到江邊的過程中曾滑倒。圖/史繼超攝

此外,針對網友對於江邊螺類生物的疑問,記者聯係到了南昌大學淡水貝類多樣性課題組的陳輝博士,並將網友發布以及記者拍攝到的螺類照片發給他辨認。陳輝博士表示,記者與網友給出的這幾種螺包括耳河螺、石田螺等。盡管耳河螺、石田螺不算保護動物,但螺類生物受所處地區水質的影響,在未經判別的情況下,不建議市民采集這類野生螺食用。即便用高溫蒸煮可以殺死寄生蟲,但捕撈過程中也難免讓蟲子進入捕撈者體內。此外,像福壽螺、蘿卜螺這類生物,因其身上存在較多寄生蟲,不建議食用。“就算是市場買的螺,也一定要煮熟、煮透再吃。”陳輝說。

△記者在江邊遇到的兩種螺類生物。圖/史繼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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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張嶸林也表示,一些情況下,該螺盡管為非保護物種,但捕撈者也可能違反《漁業法》的行政規定。“針對非保護物種,若捕撈的田螺屬於非保護物種但違反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工具,依據《漁業法》: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沒收漁具或漁船。即使未涉及保護物種,若捕撈行為破壞水生態係統(如影響食物鏈或棲息地),可能需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水中的黑色斑點即為某種螺類生物。圖/史繼超攝

此外,針對捕撈野生螺可能產生的危險,張嶸林表示,在設有“禁止下水”警示的區域發生溺水事故,責任認定需結合管理者義務與當事人過錯綜合判斷。“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水域管理者(如河道管理部門、景區運營方)需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警示義務: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如“禁止遊泳”“水深危險”)。防護義務:在危險區域設置護欄、隔離帶等物理防護設施,或安排專人巡查。救助義務:事故發生後及時采取救援措施。若管理者未履行上述義務,可能需承擔過錯責任,具體比例由法院根據過錯程度判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明知警示仍擅自下水,通常需自行承擔主要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需承擔主要責任。若水域管理者已盡到警示義務,擅自下水溺亡的,監護人可能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

△位於江邊一處的提示牌。圖/史繼超攝

“河邊、湖邊等地因淤泥、暗流、水溫驟變等因素,溺水風險極高。要嚴格遵守相關提示和規定,避免到危險區域下水,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張嶸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