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許某為拉攏青海某縣原副縣長付某某,應付某某要求,分兩次送給付某某的女友才某某35萬元,用於在西寧購房。青海省尖紮縣法院4月18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許某一審被判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上述判決書顯示,付某某被另案處理,才某某在案件審理時擔任青海黃南州某縣社保局(隸屬於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尖紮縣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4月,許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應時任某縣政府副縣長付某某(另案處理)要求,前後分二次向付某某女友才某某送去人民幣35萬元,用於才某某購買西寧某小區房屋部分首付款。同年12月,通過付某某幫助,許某承攬了某縣路燈建設項目。
另查明,2024年7月11日,被告人許某經黃南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電話傳喚後,帶至留置場所接受調查到案。9月24日,才某某將收受的35萬元贓款上交至黃南藏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黃南藏族自治州監察委員會)銀行賬戶。2025年2月20日,被告人許某向法院預交罰金20萬元。
證人宋某某(係某縣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和招商局副局長)的證言證實,某縣的路燈建設項目係該縣交通運輸局向某縣政府打報告申請後,於2020年11月16日縣政府通過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批準,並形成會議紀要;該項目經時任某縣主管交通運輸副縣長付某某安排,於2020年12月21日由馬某某的青海某公司以390萬左右標價中標。
證人馬某某(係青海立輝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證言證實,2020年,付某某安排馬某某和許某幫助其女友才某某湊夠購房首付款;同年,付某某讓馬某某把某縣的路燈建設項目交由許某施工,後許某向馬某某支付了掛靠費和二類費後實施了該項目,並於2021年11月通過驗收。
證人才某某(係付某某女友,案件審理時擔任黃南州某縣社保局局長)的證言證實,才某某與付某某係男女朋友關係。2020年,經付某某授意,許某為才某某在西寧市尋找房源,找好房源後,才某某因手頭資金不夠支付首付款,故找到付某某尋求幫助。同年4月,經付某某安排,許某分二次向才某某給付現金共計35萬元,才某某將該款項用於支付購房款(房屋總價155.5萬元),並告知付某某。2024年9月24日,才某某主動上繳付某某安排許某給付的35萬元,該筆款項已轉至黃南州紀委對公賬戶。
尖紮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許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應當以行賄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某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且犯罪較輕,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的意見,於法有據,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許某的行為沒有對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危害,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3月28日,尖紮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許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