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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歲老漢服刑27年,故意殺人罪改判無罪

文章來源: 大風新聞 於 2025-04-22 09:36:17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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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了,76歲的他一直在申訴自己全案無罪。4月22日,被維持的強奸罪迎來二審開庭。

清晨6時出發,攜兩兒子參加“強奸罪”二審庭審

他叫楊徐邱,今年76歲,家住雲南省大理州永平縣農村。

他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說,他育有兩女兩男,兩位女兒早已嫁到外地,兩個兒子一直陪伴在身邊,老伴於14年前去世。

他說,多年來他一直身陷刑事訴訟官司,希望早點有結果。

4月15日,他接到雲南省高院傳票通知稱,4月22日上午9時,將在大理州中級法院第六法庭審理他當初被指控的涉嫌強奸罪上訴案,傳喚事由係“再審案件開庭”。

楊徐邱說,4月22日清晨6時左右,他與兩兒子一道前往大理州中級法院參加庭審,“我家距那裏有100多公裏遠,需要1個多小時車程。”

32年前被指控犯強奸罪、殺人罪一審判死刑,上訴後改判死緩

時間回溯到32年前的1993年3月。

當時大理州檢察院指控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向大理州法院提起公訴。

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1993年3月25日晚上8時左右,楊徐邱身帶匕首竄至村民李某家欲與她發生關係,遭拒後遂起殺人惡念,即拔出匕首朝她胸、背部位連殺數刀,李被殺時與楊奪刀撕打,楊又向她手、腳等部位猛刺數刀,見李未死接著又從堂屋門外台坎上拿來一把鋼板鋤對她頭部猛擊一下,致李當即倒地,他再持鋤頭又向李右側麵部猛擊一下後逃離現場。李某因顱胸損傷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該法院同時還認定,此前的198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楊徐邱攜帶匕首竄至村民金某某家菜園內,欲與割山藥藤的金某某發生關係,遭拒絕後楊持匕首對她進行威脅,致金右胸部輕傷,後對金實施強奸。數日後,楊又竄至金家,對在廄房門口喂馬草的金某某再次實施暴力並強奸。

1994年4月28日,該法院一審宣判稱,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強奸罪判處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同時賠償被害人家屬2000元。

楊徐邱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死者李某與他同村不同組,兩家相距大約700米遠,而金某某與他同村同組,“我們兩家相距大約200米遠,目前她已經去世了。”

他說,自己根本沒有作案,當時麵對一審判決他不服,遂以原判認定事實失實,他沒有實施犯罪等為由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雲南省高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徐邱無視國法,欲與李某發生關係遭拒而將其殺害,兩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奸金某某,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鑒於案件具體情況,一審判決量刑偏重,判決撤銷大理州中級法院的那份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徐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強奸罪判處他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審宣判後不久,楊徐邱被送進監獄開始服刑。

他告訴記者,盡管如此,他依然不服,服刑期間仍舊繼續申訴。

重審時故意殺人罪改判無罪,真凶在哪裏?強奸罪被維持

“我曾向雲南省高級法院申訴過,1998年11月11日,他們駁回了我的申訴。”楊徐邱回憶說,他還是不服,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2017年12月19日,該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他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訴理由部分成立,指令雲南省高級法院進行再審,2020年6月,該法院出具刑事裁定,發回大理州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此案。

大理州法院重審期間,死者李某的家屬向該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請求撤回對楊徐邱的附帶民事起訴。

該法院重審時,原公訴機關大理州檢察院提出,楊徐邱兩次強奸金某某,並持刀捅刺她右胸部致輕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認定楊徐邱構成強奸罪。

同時還稱,在案指控楊徐邱故意殺人的證據符合證據三性要求,應予采納。但是,該部分證據也存在“匿名信”來源不能查明,作案工具不在案,除楊徐邱的供述外無直接證據證明楊徐邱實施殺人行為,楊徐邱的供述與現場勘查、屍檢情況不能完全印證,部分證據取證程序存在瑕疵等情形,“原公訴機關指控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請大理州法院依法裁判。”

大理州中級法院重審時稱,當初案發後警方經過三個多月偵查未鎖定犯罪嫌疑人,1993年7月2日,他們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反映楊徐邱與李某存在男女關係問題,具有重大嫌疑。但該“匿名信”非案發後第一時間取得,來源、動機不明,且“匿名信”書寫人員至今未能查明,該證據僅為線索而不能證明楊徐邱作案,指證他的“匿名信”內容真實性、可靠性存疑。

大理州中級法院還稱,楊徐邱故意殺人供述的可靠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當初警方在抓獲楊徐邱前曆經三個多月偵查掌握大量案件細節,接到來源不明的“匿名信”後抓獲楊徐邱,對他進行連夜訊問後楊徐邱作出有罪供述,屬於先證後供情形,楊徐邱所作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情況、屍檢情況存在前述不相符情形,所提取作案工具也不能指證係楊徐邱作案,原公訴機關指控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除了他的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他作案,其有罪供述與警方現場勘查情況、屍檢情況多有不符,且無合理性說明;原指控認定的作案工具刀、鋼板鋤亦不能確認與楊徐邱的關聯性;在案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證據鎖鏈。原指控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認定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大理州中級法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存在矛盾和疑點,且無合理性說明,不能認定楊徐邱實施故意殺人行為。

同時認為,楊徐邱違背婦女意誌,兩次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他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輕傷,應從重處罰。

2024年9月,大理州中級法院重審宣判稱,楊徐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期已執行完畢。

這意味著楊徐邱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宣告無罪。

既然如此,那麽真凶到底在哪裏呢?

當地警方稱,他們對此高度重視,目前尚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楊徐邱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說,他被指控的故意殺人罪被宣告無罪,對此他已釋懷,但維持原指控的強奸罪,他不服,於是再次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有律師稱服刑27年,可申請數百萬元國家賠償

4月22日上午,大理州中級法院內,隨著法槌敲響,雲南省高級法院法官二審開始審理“強奸罪”。

繼續給楊徐邱作辯護的是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胡磊,他全案作的是無罪辯護。

庭審時,胡磊律師稱大理州法院重審時判決認定楊徐邱不構成故意殺人是正確的,但以強奸罪對他進行定罪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曾參與了當天庭審的楊徐邱的兒子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被害人金某某指控的強奸事實發生在1986年,警方當初收到那封“匿名信”後先對金某某夫妻倆進行連夜詢問,掌握了大量細節並結合來源不明的匿名信後抓獲他父親楊徐邱。

他還介紹稱,父親供述第三次強奸發生時間在1986年寒冷的冬季,而金某某供述的時間則發生在1986年9月,兩者說法相佐。

楊徐邱則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1985年起,他家與金某某家有仇。在他的記憶中,有一次兩家因插秧放水吵了起來,但並未打架,“1988年3月的一天,金某某在我家稻田裏扯草,我妻子發現後與她吵了起來,後來發生打架,次日早上我去找他們理論時被打傷。”

他回憶稱,隨後他們在村法律服務所解決此事,工作人員讓金某某家賠償他20多元醫藥費,“沒想到這時她突然說我曾強奸過她,工作人員建議她向有關部門控告,但此後她一直沒有控告過我,直至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追究時她才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有律師稱,楊徐邱總共被羈押了1萬多天,每天按480元計算,加上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至少可以獲數百萬元國家賠償。

楊徐邱的兒子介紹稱,當天庭審時父親否認強奸,稱認罪係遭刑訊逼供,還對證據及認定事實提出異議,認為強奸罪證據不充分、法律適用錯誤,量刑過重,而檢方則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楊徐邱有罪供述真實,品格證據可采用,被害人行為符合農村婦女心理,應維持原判。”

據悉,當天上午庭審結束時,法官未當庭宣布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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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歲老漢服刑27年,故意殺人罪改判無罪

大風新聞 2025-04-22 09:36:17

多年了,76歲的他一直在申訴自己全案無罪。4月22日,被維持的強奸罪迎來二審開庭。

清晨6時出發,攜兩兒子參加“強奸罪”二審庭審

他叫楊徐邱,今年76歲,家住雲南省大理州永平縣農村。

他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介紹說,他育有兩女兩男,兩位女兒早已嫁到外地,兩個兒子一直陪伴在身邊,老伴於14年前去世。

他說,多年來他一直身陷刑事訴訟官司,希望早點有結果。

4月15日,他接到雲南省高院傳票通知稱,4月22日上午9時,將在大理州中級法院第六法庭審理他當初被指控的涉嫌強奸罪上訴案,傳喚事由係“再審案件開庭”。

楊徐邱說,4月22日清晨6時左右,他與兩兒子一道前往大理州中級法院參加庭審,“我家距那裏有100多公裏遠,需要1個多小時車程。”

32年前被指控犯強奸罪、殺人罪一審判死刑,上訴後改判死緩

時間回溯到32年前的1993年3月。

當時大理州檢察院指控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向大理州法院提起公訴。

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1993年3月25日晚上8時左右,楊徐邱身帶匕首竄至村民李某家欲與她發生關係,遭拒後遂起殺人惡念,即拔出匕首朝她胸、背部位連殺數刀,李被殺時與楊奪刀撕打,楊又向她手、腳等部位猛刺數刀,見李未死接著又從堂屋門外台坎上拿來一把鋼板鋤對她頭部猛擊一下,致李當即倒地,他再持鋤頭又向李右側麵部猛擊一下後逃離現場。李某因顱胸損傷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該法院同時還認定,此前的198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楊徐邱攜帶匕首竄至村民金某某家菜園內,欲與割山藥藤的金某某發生關係,遭拒絕後楊持匕首對她進行威脅,致金右胸部輕傷,後對金實施強奸。數日後,楊又竄至金家,對在廄房門口喂馬草的金某某再次實施暴力並強奸。

1994年4月28日,該法院一審宣判稱,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強奸罪判處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同時賠償被害人家屬2000元。

楊徐邱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死者李某與他同村不同組,兩家相距大約700米遠,而金某某與他同村同組,“我們兩家相距大約200米遠,目前她已經去世了。”

他說,自己根本沒有作案,當時麵對一審判決他不服,遂以原判認定事實失實,他沒有實施犯罪等為由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雲南省高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徐邱無視國法,欲與李某發生關係遭拒而將其殺害,兩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奸金某某,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鑒於案件具體情況,一審判決量刑偏重,判決撤銷大理州中級法院的那份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徐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強奸罪判處他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審宣判後不久,楊徐邱被送進監獄開始服刑。

他告訴記者,盡管如此,他依然不服,服刑期間仍舊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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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向雲南省高級法院申訴過,1998年11月11日,他們駁回了我的申訴。”楊徐邱回憶說,他還是不服,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2017年12月19日,該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他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訴理由部分成立,指令雲南省高級法院進行再審,2020年6月,該法院出具刑事裁定,發回大理州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此案。

大理州法院重審期間,死者李某的家屬向該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請求撤回對楊徐邱的附帶民事起訴。

該法院重審時,原公訴機關大理州檢察院提出,楊徐邱兩次強奸金某某,並持刀捅刺她右胸部致輕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認定楊徐邱構成強奸罪。

同時還稱,在案指控楊徐邱故意殺人的證據符合證據三性要求,應予采納。但是,該部分證據也存在“匿名信”來源不能查明,作案工具不在案,除楊徐邱的供述外無直接證據證明楊徐邱實施殺人行為,楊徐邱的供述與現場勘查、屍檢情況不能完全印證,部分證據取證程序存在瑕疵等情形,“原公訴機關指控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請大理州法院依法裁判。”

大理州中級法院重審時稱,當初案發後警方經過三個多月偵查未鎖定犯罪嫌疑人,1993年7月2日,他們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反映楊徐邱與李某存在男女關係問題,具有重大嫌疑。但該“匿名信”非案發後第一時間取得,來源、動機不明,且“匿名信”書寫人員至今未能查明,該證據僅為線索而不能證明楊徐邱作案,指證他的“匿名信”內容真實性、可靠性存疑。

大理州中級法院還稱,楊徐邱故意殺人供述的可靠性存疑,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當初警方在抓獲楊徐邱前曆經三個多月偵查掌握大量案件細節,接到來源不明的“匿名信”後抓獲楊徐邱,對他進行連夜訊問後楊徐邱作出有罪供述,屬於先證後供情形,楊徐邱所作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情況、屍檢情況存在前述不相符情形,所提取作案工具也不能指證係楊徐邱作案,原公訴機關指控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除了他的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他作案,其有罪供述與警方現場勘查情況、屍檢情況多有不符,且無合理性說明;原指控認定的作案工具刀、鋼板鋤亦不能確認與楊徐邱的關聯性;在案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證據鎖鏈。原指控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認定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大理州中級法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主要證據存在矛盾和疑點,且無合理性說明,不能認定楊徐邱實施故意殺人行為。

同時認為,楊徐邱違背婦女意誌,兩次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他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輕傷,應從重處罰。

2024年9月,大理州中級法院重審宣判稱,楊徐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期已執行完畢。

這意味著楊徐邱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宣告無罪。

既然如此,那麽真凶到底在哪裏呢?

當地警方稱,他們對此高度重視,目前尚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楊徐邱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說,他被指控的故意殺人罪被宣告無罪,對此他已釋懷,但維持原指控的強奸罪,他不服,於是再次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有律師稱服刑27年,可申請數百萬元國家賠償

4月22日上午,大理州中級法院內,隨著法槌敲響,雲南省高級法院法官二審開始審理“強奸罪”。

繼續給楊徐邱作辯護的是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胡磊,他全案作的是無罪辯護。

庭審時,胡磊律師稱大理州法院重審時判決認定楊徐邱不構成故意殺人是正確的,但以強奸罪對他進行定罪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曾參與了當天庭審的楊徐邱的兒子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被害人金某某指控的強奸事實發生在1986年,警方當初收到那封“匿名信”後先對金某某夫妻倆進行連夜詢問,掌握了大量細節並結合來源不明的匿名信後抓獲他父親楊徐邱。

他還介紹稱,父親供述第三次強奸發生時間在1986年寒冷的冬季,而金某某供述的時間則發生在1986年9月,兩者說法相佐。

楊徐邱則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1985年起,他家與金某某家有仇。在他的記憶中,有一次兩家因插秧放水吵了起來,但並未打架,“1988年3月的一天,金某某在我家稻田裏扯草,我妻子發現後與她吵了起來,後來發生打架,次日早上我去找他們理論時被打傷。”

他回憶稱,隨後他們在村法律服務所解決此事,工作人員讓金某某家賠償他20多元醫藥費,“沒想到這時她突然說我曾強奸過她,工作人員建議她向有關部門控告,但此後她一直沒有控告過我,直至我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追究時她才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有律師稱,楊徐邱總共被羈押了1萬多天,每天按480元計算,加上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至少可以獲數百萬元國家賠償。

楊徐邱的兒子介紹稱,當天庭審時父親否認強奸,稱認罪係遭刑訊逼供,還對證據及認定事實提出異議,認為強奸罪證據不充分、法律適用錯誤,量刑過重,而檢方則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楊徐邱有罪供述真實,品格證據可采用,被害人行為符合農村婦女心理,應維持原判。”

據悉,當天上午庭審結束時,法官未當庭宣布審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