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違法犯罪記錄’雖然是在公安網上,但歸根到底是從灤州市公安局他們這上到網上的。”
3月31日,河北灤州市59歲李誌敏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自己無罪釋放已5年多,當年辦案單位灤州市公安局仍未消除公安網上他的“不良記錄”。他無奈起訴維權,今年1月法院判決公安敗訴,但至今警方依然未刪除,對他個人和家庭造成極大影響。
>>>舉報違法占地開礦
男子因敲詐勒索獲刑後改判無罪,法院賠禮道歉
李誌敏介紹,他是灤州市響嘡街道研山新村人,事情起因源於他舉報河北鋼鐵集團司家營研山鐵礦有限公司違法占地開礦。
自然資源部官網2023年9月通報督察執法發現56個違法違規重大典型問題,其中就涉及李誌敏舉報的這家企業,執法查明其雖然取得采礦許可證,但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未批先建,違法占用土地建設被處罰。
灤縣(今灤州市)公安局2015年4月8日出具立案決定書,決定對李誌敏敲詐勒索案立案偵查。當年5月,移送灤州市法院。2016年5月16日,灤州市法院作出(2015)灤刑初字第20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李誌敏因犯敲詐勒索罪,獲刑11年9個月。
灤州市法院2022年6月9日出具的公告顯示,該案經遷安市法院2019年7月8日改判李誌敏無罪。2020年8月7日,唐山市中級法院賠委對李誌敏作出國家賠償決定。為此,灤州市法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賠償李誌敏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扣押物品貶值損失和因終止保險合同而造成的直接損失。法院向李誌敏誠摯賠禮道歉,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偶然發現有“案底”
多次協調“光說給撤就不給撤”,無奈起訴公安局
2025年3月31日,李誌敏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19年7月他出獄,隨後拿到67.5萬元的國家賠償。
李誌敏表示:“2023年7月我偶然看到公安網上有我‘違法犯罪前科’的案底信息,但看不清楚,民警也不讓我細看。我多次找他們(灤州市公安局)協調,光說給撤,就不給撤。2023年9月,我無奈之下才起訴了公安局。後來向法院申請去公安上網調取信息,才搞清楚的。”
記者看到,“李誌敏敲詐勒索案”網頁截圖顯示,有案件編號、文號,受案時間是2015年3月16日18:05,辦案單位是灤州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辦案人是王某某和陳某某。該“前科信息”為2013年5月1日,河北省執法辦案係統正式上線後產生的數據。
“我的‘違法犯罪記錄’雖然是在公安網上,但歸根到底是從灤州市公安局他們這上到網上的。”李誌敏不知道自己無罪釋放5年多了,灤州警方為何沒有撤銷他的“違法犯罪前科信息”。
>>>法院作出行政判決
重審判決無罪,公安局應刪除犯敲詐勒索罪信息
灤州市法院2025年1月6日出具的行政判決書載明,法院認為原告李誌敏在被灤州市法院判決犯敲詐勒索罪以後,在公安網上記錄其犯罪信息並無不當。
但是,原告被遷安市法院重審判決無罪後,被告灤州市公安局應當刪除原告曾犯敲詐勒索罪的信息。雖然原告並無證據證明是灤州市公安局上傳了該信息,但被告作為公民身份信息的主管部門,應當履行相應職責,保證公民身份信息的準確無誤。在發現公民身份信息出現錯誤後,應當予以改正,或申請有修改權限的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改正。
判決書特別提到,《個人信息保護法》第8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第46條規定:個人發現其個人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有權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更正、補充。第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四)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灤州市公安局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將基於(2015)灤刑初字第204號刑事判決書上公布的原告李誌敏犯敲詐勒索罪信息予以刪除,或申請有修改權限的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刪除。
>>>男子找民警理論
“他們居然說是程序問題,說是電腦自動形成的”
李誌敏表示,當年的辦案民警都已升任治安和刑警大隊長,“法院已經判我無罪,讓他們撤銷,但他們沒銷,當年是他們辦的案子。今天(3月31日)上午,我還去找灤州市公安局,為啥還不給我撤呢?民警解釋說是程序問題,他們說要上報省公安廳。”
李誌敏稱自己是因為舉報企業違規占地,才被扣上敲詐勒索的罪名,他專門聯係上“違法犯罪前科”信息上的辦案人王某某,“我問他,他說和他沒關係,當年不是他辦的案。我說沒關係的話,為什麽上麵名字是你的呀?”
李誌敏坦言,從法院判決自己勝訴至今,就快3個月了,灤州市公安局依舊沒撤。“國家法律明確規定,辦案錯了可以改呀,他們居然說是電腦自動形成的信息。”
>>>“案底”不銷影響生活
5次被異地警方“攔截”,外出得找派出所開證明
李誌敏表示,如果這個“案底”不撤銷,不僅對子女工作政審有影響,對他外出走親訪友和經營公司都會有直接影響。他與人合辦公司,因為有“不良記錄”,他即便去戶籍地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他也無法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
“今年3月14日,我從石家莊到某地,就被當地的民警截住,耽誤了數小時。”李誌敏苦笑說,“民警要給我戶籍地的派出所聯係,問我這個人有問題沒有,得要找灤州這邊的派出所開證明。
李誌敏表示:“後麵我返回灤州,民警又給我截住了,要核查,最終要找灤州市公安局開證明。我說我是正常回家,我當時都已經買好車票,最後也趕不上車,車票也作廢了。這個票錢沒多少,但是令人很窩火呀!”
“這樣大大小小的證明開了起碼有5份。”多李誌敏提供3月17日灤州市公安局響嘡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2月20日該派出所也曾出具證明稱,“截至目前,李誌敏無違法犯罪前科情況。”
>>>灤州警方稱刪不了
“那個係統沒權力刪,一直在跟省廳聯係在等回複”
3月31日,記者聯係灤州市公安局響嘡派出所負責人,其證實為李誌敏開過無犯罪記錄證明。
記者詢問如果公安網上的記錄能銷掉,就不用老是找派出所開證明了,對方回應稱,“這個問題涉及有點專業。”
對於法院已作出無罪判決,公安機關有義務撤銷不良記錄,這位負責人表示:“我知道(判決)。如果是媒體的話,要找我們公安的政工部門,這個情況我不方便說。”說完即掛斷電話。
此外,記者多次聯係灤州市公安局涉事的王姓警官,其一直未接電話。記者聯係了灤州市公安局出庭應訴的委托代理人,這位幹警也未接聽電話。
前述判決書顯示,被告灤州市公安局辯稱,沒有給李誌敏出具過任何犯罪記錄前科的東西、資料,也沒給任何地方出具過,包括證明文件。
“我們聯係省公安廳了,隻能把那句話刪除,但是整體信息刪除不了。刪除之後,查詢記錄可能還存在這個信息。但是那個係統也沒有權力刪,我們一直在等省廳回複,但是現在我們權限能做的,處罰決定書裏邊,比方說哪個字錯了,我們能改,但是名字、日期錯了,我們沒權力改。我們隻能在裏邊某個錯別字、標點符號更改,這是我們的權限。”
原標題《59歲男子無罪釋放5年多,法院判撤銷“違法犯罪記錄”,灤州公安:沒刪除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