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嘉曾在北京當過歌手
後從事影視傳媒行業的工作
並製作過多部影視劇和綜藝節目
在影視圈小有名氣
後來
受市場等多方麵因素影響
周嘉公司的盈利狀況並不理想
流動資金緊張
於是
他便動起了搞影視詐騙的歪腦筋
嚐到甜頭後
他還試圖複製“生財之道”
案發後
麵對檢察官的指控
周嘉振振有詞
“我沒有罪”
無法兌現的影視投資合同
2021年8月,重慶的文瑜向派出所報案,稱自己遭遇了“殺豬盤”,投資電影《楊某》的24.5萬元血本無歸。
原來,文瑜2020年3月在一個微信群裏添加了一位好友,對方稱來自浙江寧波,做汽車配件生意,經濟實力雄厚,兩人相談甚歡,文瑜覺得自己遇到了“藍顏知己”。
2020年5月,此人對文瑜說,他通過內部渠道獲得了江蘇鎮江某影業公司投資的動畫電影《楊某》電影份額。在對方的強烈推薦下,文瑜購買了0.07%的份額,並簽署了收益權認購合同,合同約定電影上線公映後,文瑜可獲得相應分紅。但是不僅收益沒有如約而至,這名“藍顏知己”還將文瑜拉黑了。
退休的彭琳也遭遇了相似的經曆。2020年8月,彭琳加入了一個“炒股群”,每天跟著群裏的“炒股大師”打卡學習炒股訣竅,群裏的“學員”還時不時曬出自己的“學習成果”。
20多天後,大師在群裏介紹了如何投資電影,並表示自己手上有少量電影《楊某》份額。在彭琳的懇求下,“炒股大師”才勉為其難分了一小部分給彭琳,但約定的收益卻怎麽也沒等到。
文瑜、彭琳的遭遇不是個案,各地公安機關隨後接到數百起類似報案。公安機關發現,這些認購合同的來源都指向周嘉實際控製的江蘇鎮江多家影視傳媒公司。2021年8月,偵查機關對周嘉等人立案偵查。至2023年2月,以周嘉為首的20餘名犯罪嫌疑人陸續被抓獲到案。
攜手策劃影視投資騙局
曾在北京當過歌手的周嘉,2010年後回到江蘇從事影視傳媒行業的工作,並製作過多部影視劇和綜藝節目。2018年初,周嘉在鎮江成立並控製多家影視文化公司,專門從事電影和影視節目製作、發行,組織藝術交流活動等相關業務。
2019年底,周嘉以自己實際控製公司的名義計劃投資3000餘萬元,打造動畫電影《楊某》。
受市場等多方麵因素影響,周嘉公司的盈利狀況並不理想,流動資金緊張,便動起了搞影視詐騙的歪腦筋。2019年12月,周嘉找到了專門從事影視劇、綜藝節目推廣的姚江(另案處理),兩人決定將電影份額拆分後出售。為了獲得更多收益,二人還將電影的實際製作成本誇大到2億元。
2020年初,姚江雇用沈艇等人,通過用軟件查找文化傳媒公司的途徑招募下遊代理商,由代理商負責拉人投資《楊某》,並承諾將投資人投資額的50%到60%作為宣傳費返給代理商。
利誘之下,代理商們紛紛加入,為《楊某》擂鼓呐喊。為了賺取高額傭金,代理商們通過發布網站廣告、炒股微信群、隨意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添加客戶,以穩賺不賠、高額回報等為由吸引數百名投資人參與投資,共騙取了400餘名被害人資金6000萬餘元。采用上述模式宣傳推廣未製作完成的《楊某》電影項目欺騙投資者。
期間,周嘉還以自己實際控製的3家公司的名義出資4300萬元,購買了另一部電影《開某》的30%份額。覺得《楊某》的“生財之道”可以複製的周嘉,又與專門從事影視劇、綜藝節目推廣的吳勤共謀,采用上述模式宣傳推廣,將該電影項目的實際製作成本從1.4億元誇張到3.5億元,以認購電影項目份額獲取票房分紅為由,非法吸收公眾2.5億餘元資金。
精準打擊影視投資詐騙犯罪
2023年2月,由於案情複雜、參與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大,鎮江市京口區檢察院成立辦案組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辦案組圍繞查明涉案人員身份、吸收資金手段、涉案資金規模等情況,出具多份引導偵查意見,引導公安機關查明電影項目備案立項過程、涉案電影項目製作進展情況、周嘉投資金額等事實。同時,還圍繞查明該案資金規模及獲利情況,督促公安機關會同審計機構開展資金審計,督促查扣涉案資金1000餘萬元。
2023年8月,周嘉等20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京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楊某》電影項目持續吸收參與人的投資款,在有能力完成項目的情況下未用於項目運營,致使項目無法實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開某》已經公映,電影股權份額有履行和給付回報的可能性,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對案件定性。
2023年12月29日,京口區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周嘉、吳勤等人提起公訴。2024年3月1日、4月29日,法院分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過程中,麵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周嘉、吳勤仍心存僥幸。
“影視投資有風險,案涉兩部電影都是經過正規途徑備案立項的作品,都實際投入了製作費用,將電影項目打包成金融產品溢價出售是電影行業常見的融資方式,我出售我自己所有的電影份額純屬商業行為,不構成犯罪,案件是簡單的民事糾紛。”周嘉在庭審中說道。
“兩部電影的確是真實存在的,虛增製作成本向公眾募集資金本身就很常見,我沒有罪。”吳勤在庭審中辯解道。
“周嘉等人委托製作公司製作《楊某》電影項目,但在製作宣傳片後就不再投入拍攝,具有非法占有投資人財物的主觀目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在《楊某》電影項目的投資推廣中,周嘉、吳勤等人在未經國家金融管理機構批準的情況下,借助互聯網誇大宣傳,承諾高額回報,吸收大額資金形成‘資金池’,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檢察官依據紮實的在案證據,針鋒相對地回應。
法院認定,被告人以認購《開某》電影項目份額獲取票房分紅為由,非法吸收公眾2.5億餘元資金,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以穩賺不賠、高額回報等為由,騙取400餘名被害人認購尚未製作完成《楊某》電影項目,騙取投資者資金6000餘萬元,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
2024年7月26日,經京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以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並罰,判處周嘉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吳勤等三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周嘉不服判決,向鎮江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024年10月30日,鎮江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依法裁定維持原判。2024年4月至8月,案件中涉及推廣、銷售等環節的沈艇等16人均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個月,部分適用緩刑,並處罰金15萬元至5萬元不等。
辦案的同時,京口區檢察院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通過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協作配合,持續加強釋法說理,督促、引導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1180餘萬元以及名下多套房產,最大限度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檢察官提醒,影視投資專業性強、回報周期長,且一般根據票房分紅自負盈虧,具有一定風險,非專業人士難以分辨。建議投資者選擇自己熟悉的領域,根據自身經濟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理性投資,謹防影視投資夢破碎、票房分紅成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