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四川遂寧市蓬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蓬溪縣公安局金橋派出所辦理此案的民警告訴紅星新聞記者,1月6日8時許,居住在金橋鎮的37歲的王某某在與男友吵架後,一氣之下將擺放在8樓陽台的3個花盆丟到樓下,砸在小區樓棟入戶口道路上,險些造成人員傷亡。
▲王某某扔在樓下入戶通道的3個花盆
警方接到報警後前往事發小區走訪並調取了監控視頻發現,就在王某某丟下第一個花盆時,正好有一名小區居民途經樓下。花盆在其身前10米左右墜地,該居民受到驚嚇後抬頭觀察,很快又掉下第二個花盆。隨後,這名居民趕緊往回跑躲避危險。
辦案民警表示,這名差點被花盆砸到的居民向小區物業進行了反映,小區物業工作人員隨即報警。王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在衝動之下進行高空拋物的事實,隨後被蓬溪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蓬溪縣人民檢察院介紹,該案是遂寧市首例高空拋物案。案發後,蓬溪縣人民檢察院及時依法介入偵查活動,並前往案發現場了解王某拋擲陶瓷盆對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經分析研判,發現王某某拋物時所處位置在自家房屋陽台上,所扔陶瓷盆落點在小區樓棟入戶口的必經道路,案發時正處早晨出入高峰時期,樓棟出入口密集有人員出入,其拋擲陶瓷盆栽的行為對公共安全已造成威脅,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情節嚴重。
▲庭審現場
該案在蓬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蓬溪縣人民檢察院與蓬溪縣人民法院邀請了該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物業協會成員和學生等70餘人參與旁聽,以達到宣傳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