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賣未檢疫羊肉獲利180元被罰10萬 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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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治日報報道,12月24日,江蘇鹽城一農民賣羊獲利180元被大豐區市場監管局罰款10萬元的行政訴訟案件,在鹽城中院二審公開開庭。

報道發出後引發熱議,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多名律師。律師表示,這起行政處罰案件屬於公眾普通認知上的“小過重罰”案件。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在遵循合法性原則的同時,也應當遵循合理性原則。

農民賣未檢疫羊肉獲利180元被罰10萬 這合理嗎?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農民賣未檢疫羊肉獲利180元被罰10萬

當地稱其係個體戶,從事相關經營20多年

據了解,2023年11月21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城中菜市場查獲農民陳廣芳攤位上擺放的羊胴體、羊頭等未經檢疫驗訖蓋印章的羊肉。檢查過程中,陳廣芳承認家中冰箱裏還有3條羊胴體,並帶領執法人員到家中辦理了扣押手續。

同年11月24日,陳廣芳遞交了由大豐區豐華街道早南村村委會、大豐城中市場管理辦公室蓋章證明的《情況說明》,對陳廣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額醫療費支出,家中生活困難,希望從輕從寬處理,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情況等作了“情況屬實”的證明。

今年1月18日,大豐區市場監管局給陳廣芳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擬沒收尚未賣出的6隻羊頭和4隻羊(包括3隻家中查獲的羊胴體)、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罰款130180元。

2月5日,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羊頭、羊肉抽樣送檢。2月23日,檢驗報告顯示,抽樣送檢的該批次羊肉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獸藥殘留、金屬殘留等標準要求,結果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處罰前,大豐區市場監管局進行了聽證,公布了檢驗檢疫結論“符合標準”。後經過集體討論,“對陳廣芳提出的免於或者減輕處罰的陳述申辯不予采信”,最終結合涉案肉類檢驗合格及家庭特殊情況,作出罰款10萬元、沒收羊胴體4條、羊頭6個和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的行政處罰。

5月6日,陳廣芳將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起訴到法院,稱自己將麵臨“因罰致貧”等,請求法院撤銷原行政處罰。9月26日,法院駁回陳廣芳的訴訟請求。陳廣芳對此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出席庭審的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認為,陳廣芳為2000年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相關經營20多年,對羊頭、羊肉需要檢驗檢疫後方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屬於明知或者應知,不具備不予處罰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無法檢驗,危害後果無法消除,沒有法定的減輕情節。按照上級規定和專項行動部署,要嚴厲查處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肉類違法行為,任何從輕或減輕處罰都必須要有證據證明。

庭審期間,上訴人陳廣芳當庭承認了涉案羊肉未經檢疫屬於違法行為,但多次辯解稱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顧某急需用錢,所以才幫忙宰賣羊肉,希望法庭能考慮家庭實際困難。該案二審未當庭宣判。

律師解讀:

行政處罰遵循合法性時,也應遵循合理性

報道發出後引發熱議,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多名律師。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李紅枝律師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4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同時,該法第123條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所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也是於法有據。

“隻是該處罰突破了公眾的認知,特別是加上當事人一方提出的幫助重病人員銷售的情節。”李紅枝稱,其曾同許多基層執法人員對類似案件有過交流,有人認為,“許多小過重罰案件是嚴格按照法律與當地執法裁量基準作出的,比如本案的貨值不到1萬元進行10萬元以上罰款的規定,就是法定的處罰範圍,低於或者超出都是違法執法,如果隨便適用從輕或者免除規定進行法定範圍外的處罰,那麽後續在麵臨執法檢查、督查時可能‘惹麻煩’。”

陝西漢廷律師事務所魏楨培律師認為,本案的處理結果基本“合法”,但卻難言“合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均是‬國務院‬‬‬《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於法律本身滯後性、僵硬性、抽象性等問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在遵循合法性原則的同時,也應當遵循合理性原則。

合理原則包括三個方麵,第一是公平公正,即同等情況下同等對待,但不同情況下應差別對待,對於弱勢群體的保護,才是一種實質的平等。第二是考慮相關因素,考慮立法目的、事實背景,而非機械適用條文。第三是比例原則,即需要強調平衡,行政行為在實現法律目的時,要強調手段的適當性和對行為人損害需最小化。

魏楨培指出,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國家在立法、執法、司法層麵重拳出擊,實為捍衛全體國民的基本權益,我們應該給予理解和支持。但是考慮到本案人物背景、家庭條件、動機原因、事態大小、事後改過等一係列因素,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2條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13條、第14條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本案的處理若能進一步減輕處罰,既能起到教育警示的積極作用,也可以真正實現依法行政和立法目的有效統一。

曾代理過類似案件的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認為,這起發生在江蘇的因羊肉而起的行政處罰案件,屬於公眾普通認知上的“小過重罰”案件,實施處罰機關與被處罰者之間對立情緒的根源是在於雙方都認為自己有理,“從行政機關包括一審法院的角度來看,陳廣芳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事實清楚,且進行了銷售造成損害後果無法消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本就有嚴打重罰食藥領域違法行為的立法宗旨,應該依法進行重罰,很多基層執法者認為這是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立法精神而進行的重罰,不應適用首違不罰、後果輕微不罰等原則。”

胡磊表示,對於類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曾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召開新聞通氣會等形式進行了回應,其中一個核心觀點就是應當準確理解行政處罰法在行政處罰領域“基本法”的地位,“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首違不罰、後果輕微不罰等多種免予處罰、從輕處罰的情形,但許多地方行政機關往往把行政處罰法作為與食品安全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部門法之間平級的關係理解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進行行政處罰時不再適用行政處罰法的從輕、免除處罰規定,造成了處罰結果與公眾認知之間存在差距。”

胡磊稱,包括醫藥領域、食品安全領域許多重罰條文的製定,本就是立法時的意圖,從執法者的角度來看,如果適用從輕處罰的規則較隨意,公眾可能又會懷疑執法部門有問題,這也是基層執法者麵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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