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等兩部門發布通報,說明網傳“李宜雪”失聯相關情況。
通報稱,12月21日,北京安定醫院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李宜雪診斷為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製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
鑒於李宜雪當前病情狀況,12月22日街道社區依法依規將其送診。
通報稱,2024年3月11日,湖南網民羅某某向南昌市西湖區筷子巷派出所報警,稱2023年11月以來,李宜雪在網絡直播時多次侮辱、誹謗其本人和家人。
2024年4月1日,經筷子巷派出所調解,李宜雪向羅某某道歉並作出書麵保證。事後,羅某某再次向公安機關報警,稱李宜雪仍在網絡上對其進行侮辱。筷子巷派出所遂多次傳喚李宜雪,李宜雪均拒絕接受傳喚。
11月8日,筷子巷派出所辦案民警依法開具傳喚證,前往李宜雪住處將其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詢問,李宜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並主動寫出申請,要求聘請北京權威機構對自己的精神狀況和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
11月20日,筷子巷派出所依法向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提請委托。11月26日,北京安定醫院受理委托,醫院專家於12月13日上午來到南昌,筷子巷派出所聯係李宜雪,其稱不在家,後電話關機。
當日22時40分,李宜雪主動聯係社區民警稱在家,民警立即到其家中,告知專家已到,請其到派出所進行鑒定,李宜雪表示不願去派出所,要求在本人家中鑒定。經告知其父親李某,筷子巷派出所5名民警(其中女民警1名)、1名社區幹部(女)陪同北京安定醫院3名專家(其中女性專家2名),於當日23時45分至次日0時55分,在李宜雪家中對其進行鑒定,依法依規全過程錄音錄像。
12月14日1時26分至2時26分,北京安定醫院專家在筷子巷派出所就李宜雪的精神狀況對其父親李某進行了談話問詢。12月14日,李宜雪在抖音平台發布兩條視頻(一條說筷子巷派出所所長帶10餘人直闖其家,破壞門口攝像頭,另一條是向網友求救,說救救我,他們太可怕了,十幾個男的對付我),後未再更新動態,引發大量網民關注。
2024年12月17日,南昌市西湖區融媒體中心通報稱,近日,該中心接到網友反映,西湖區南浦街道居民李宜雪“與外界失去聯係”。經向南浦街道核實,街道也接到網友類似問詢。出於對李宜雪的關心,街道和社區工作人員自12月14日起每日上門了解情況,李宜雪一直在家中,其父親和工作人員也與她通了電話,不存在網友反映的問題。
12月21日,北京安定醫院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李宜雪診斷為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製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
強迫性障礙俗稱強迫症,一種常見的精神疾病,主要表現為反複出現的強迫觀念、強迫衝動或強迫行為;人格障礙是一種心理難題,位於人的個性核心,並影響其行為模式和對他人的待人方式。患者的行為方式通常與正常人有顯著偏離,並深陷在病態行為中。一些常見的症狀包括對人際關係的執著占有和擔憂、可疑或偏執、過度的情緒波動、反社會行為、衝動性和對注意力的過度追求等。
通報稱,鑒於李宜雪當前病情狀況,12月22日街道社區依法依規將其送診。
另據報道,2022年4月22日,李宜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丁公路派出所以肇事肇禍為由,強製送入江西省精神病院。出院後,李宜雪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由起訴江西省精神病醫院,並開始在網上曝光自己遭“丁公路派出所輔警猥褻”一事,引發全網關注。
據此案件,街道社區是否有權將李宜雪送診?
北京市京哲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副書記龔華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強製送精神病院應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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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患者必須被診斷為患有精神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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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或自傷行為:患者必須存在可能傷害自身或他人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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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同意:如果患者的監護人不同意送患者住院治療,就不能強行進行住院治療。
法律規定旨在平衡保障公眾安全和保護個人權利之間的關係,確保隻有在患者處於危險或可能危害他人安全時,才采取強製性的醫療措施。我認為,街道社區送李宜雪到精神病院強製治療,涉嫌違法,應及時予以糾正。
北青網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市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將精神病患者強製送醫治療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強製醫療,其法律依據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此種情況主要針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其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經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對其強製醫療可能繼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公檢法等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對涉案精神病人實施強製醫療程序。
另一種情形是非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送醫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第三十一條則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那麽,居委會在何種條件下才能實施強製送醫呢?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六條,隻有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在其監護人不履行送醫治療義務時,患者所在單位、村委會、居委會才有權介入,將患者送醫,為其辦理住院治療手續,目前,綜合各種報道和信息來看,李宜雪並不符合強製送醫進行治療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