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舉“強奸”輕放“拐賣”?追問和順縣初次調查通報
文章來源: 自由娜拉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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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注#山西精障女碩士被“收留”#
倡議回顧:《五問山西政府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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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精障女碩士花花“被收留”事件,已經發酵升溫一周時間。經過“鐵鏈女”事件的洗禮,網友們比山西和順警方要清醒得多,針對精障女性的“收留”=拐賣/強奸/非法拘禁,正在逐漸成為常識,倒逼司法正義。
12月10日下午13時許,新華社“獨家權威發布”了山西省和順縣聯合調查組的“官方通報”,顯示事件輿情級別已經快速攀升比肩三年前的“豐縣”。不詳的預感則是,網絡討論降溫、涉事人“封口”也可能隨之而來。
經查,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生關係並生育子女,涉嫌犯罪(這裏的措辭顯然是為了套用“強奸罪”曾經的司法解釋),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很多人看到這裏可能鬆了一口氣,人都抓起來了,網友又立大功了,可以散了吧?且慢,不說之前的疑點沒有解釋,甚至還冒出了新的疑點。
“失去的”一年多?從發現到帶回,是獨立還是交接?
首先,就像我們之前提到的,卜家和張家都公開說過,花花走失時長為十五年(哥哥稱是2010年初的一天早上,喝完牛奶後出門,從此沒有音訊),調查組是依據什麽認定花花於2011年5月26日從家中走失,如果兩家還能出來發聲的話,希望能對此做出澄清,否則相差一年多時間,可以發生的事情太多了。
其次,通報中突然冒出來的78歲女村民郭某,在事件中扮演了什麽角色,相當可疑,但通報堅稱“尚未發現卜某被拐賣的線索和證據”。從2011年8月“郭某在本村附近發現卜某”,到“數日後由張某帶回家中,並育有子女”,三句話的時間點和邏輯非常跳躍。
數日間發生了什麽,郭某有沒有“收留”卜某(還是通報終於學乖了不敢說這個詞了?),張某是從哪裏把卜某帶回家中,兩人有沒有交接?有沒有交易?否則此前已在石疊村及周邊停留10餘天的花花,理應有很多目擊者,為何單獨拿郭某說事(還像嫌犯一樣標明了年齡)?
更重要的是,早前張某侄女已經在直播中爆料過,卜女士到張家之前,曾在村子的橋洞裏,被一群光棍強暴。而大皖新聞記者在村裏實地探訪時,曾從村民處聽說,最初將花花帶回村的是村裏另一位老人,當記者找到他時,他連連推說“不知道”讓記者找其他人。請問警方排除這位男村民的嫌疑了嗎?這三人是何關係?你們確定隻有一位強奸嫌犯嗎?
如果記者和網友都能拚湊出來的線索,和順警方花了一周還是語焉不詳,那張家口中的“尋親十五年不間斷就是找不到家人”的工作效力也是不足為奇的。
值得一提的是,抖音上熱傳一段女網友“冷橄欖”給晉州12345政務熱線打電話的錄音,其頗為伶牙俐齒、有雄辯之風,而對方給出的回應是,上級部門已經成立專項調查組,而我們等來的還隻是縣級的初步通告。調查結果還會有何變數,省政府督查是否已經到位,接下來拭目以待吧。
好差評是幾個意思?
“撿到”、“收留”與“拐騙”
12月9日,張某已經傳出到警局做調查筆錄。而10日上午大皖新聞發布了記者進村實地探訪的稿件,在此之前和張某進行了對話。他當時說“因為有些事情要處理所以不在家,但並未透露是什麽事情、身處何地”。現在看來應該就是在接受調查了。
他對記者表示,沒有打過花花,也沒有拘禁過她,她“想在家就在家想出門就出門”。她沒有戶口本,兩人沒有登記結婚,但辦了酒席。這符合之前釋出的信息,張某事發後想去醫院看花花但被拒絕,因為他不是監護人。對於最重要的“收留”問題,張某稱“打工回來回家種地,看到她穿的破破爛爛就把她領回家了。”
此前,幫助花花的尋親誌願者朱玉堂曾引用張某侄女的說法稱,當年她的叔叔“撿到”嬸嬸時,她神智不清,有重度精神分裂症。
青城鎮土嶺村,四周都是連綿不絕的大山,距離縣城約40公裏,村中道路上很少看到村民的身影。來源:大皖新聞
“撿到”是民間的普遍說法。比起官方冠冕堂皇的“收留”,將男權社會的性和生殖欲望粉飾為濟貧扶弱的善舉,“撿到”反而更加赤裸裸地接近“物化女性”的本質,可以與“誘拐”“拐騙”掛鉤。這個詞,出現在許多新聞事件中,例如山東方洋洋案(因無法生育被夫家虐待半年致死的智力障礙女性),同樣有智力障礙的方母就是被洋洋叔叔從火車站“撿”回家的。
遺憾的是,中國刑法中有“拐騙兒童罪”,卻沒有“拐騙(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婦女罪”。區別於“拐賣婦女兒童罪”,“拐騙兒童罪”不以出賣為目的,隻是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被認為主觀惡意較輕,因此量刑也少於前者,在五年以下。尋親家長孫海洋對此強烈不滿,呼籲“拐騙拐賣”同罪,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提交的相關提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回應,“具有指導性和針對性,將認真研究,積極改進。”
在此不得不感歎,近年來中國打擊拐賣行動,對待兒童的工作力度遠遠大於精障婦女。張某侄女的一句話道出了精障女性麵對的深重的社會歧視,在她眼裏,“她畢業了31歲都沒有工作,是一個對社會對國家無用的人”。照此推論,二叔“給吃給喝”供了她十五年,難怪被視作“好心人”,原來是自掏腰包為國家“減負”。
如果張家所謂的“曾經報警尋親”不是撒謊,張家和警方都不是故意阻撓解救的話,我們可以想象得到的情境就是,按照他們的潛意識,他們從來也不相信,看似嚴重精神分裂的花花可以有自我表達的能力,他們從來也沒有付出過足夠的努力,試圖去理解和傾聽她。而這個問題,我們每個人也都需要捫心自問——我願意去真正看到她、聽到她、幫助實現她的真實願望嗎?而不是把她的子女、“丈夫”、其他家人的需要放在更前麵?
網友考古到12月2日山西和順縣公安局的官方通稿。來源:網絡截圖
2021年底,澎湃新聞曾曝光過一則舊聞,最近再度被“考古”議論。湖南嶽陽平江縣66歲老漢“收留”16歲流浪精神障礙少女,十年後的2013年竟被地方電視新聞報道為夫妻“溫情相守”的故事。當事女子曾在牆上刻下多遍“我要回家”,卻被長期鎖在家中,並生育一子。
然而,就和今天的山西和順村民們一樣,湖南平江當地人一直認為那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是幫了這個小姑娘一把”。當年電視節目播出後,女子家屬曾想把她和孩子一起帶回去,老漢卻不同意。村支書在回應澎湃記者回訪時稱,後來“政府給他們蓋房子,給了他們很多關懷,他們現在過得很安逸,我希望你們媒體還是少去打擾他們的生活”。隨後便沒了下文。
在幫助花花的“尋親誌願者朱玉堂”抖音頁麵評論區,網友留下拐賣線索留言。來源:抖音截圖
這就是真實的循環往複的流浪精障女性的曆史!如果沒有“鐵鏈女”慘狀的意外曝光和衝擊,如果不是這一次女碩士的身份落差和警情通報中落後於民心的“收留”字眼的刺激,網友們前仆後繼地追問真相,那麽董某民還在大搖大擺地接受愛心扶貧捐贈,張某還會毫不知恥地喊著花花父親“爸爸”敬酒,和侄女一起直播帶貨,跟平江老漢一樣過上更加“安逸”的日子。
如今,沉默許久的花花家人,已經到了忍耐的邊緣。12月9日,花花嫂子在抖音直播中強忍情緒激動和淚水,表達了對和順村領導的不滿。當天,他們作為政府代表,在花花家人明確不願見麵、不想打擾妹妹看病的情況下,仍強行來到醫院要求“慰問”,上來第一句話就是張某“把一家子照顧得很好”。
這讓花花哥哥和嫂子都出離憤怒。因為事實絕非如此,醫院檢查發現,花花因常年饑餓營養不良,時而站不起來,需要先補充牛奶、牛肉等蛋白質,恢複身體機能,才能正常開展治療。而針對張某侄女曾解釋直播中花花被人攙扶是因為尿在褲子裏無法坐下,花花嫂子表示,照顧了她一天,她沒有大小便失禁,不哭不鬧也不打人,更不會像在他家時“一靠近就炸”,暗示政府明知這些反常情況卻不調查清楚。
非要積極一點的話,如果把湖南平江事件視作一個刻度,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觀念的水位”的上漲,不管多麽緩慢,至少是一種進步。我們也因此錘煉出更加堅決的公共意識和行動。
司法裁判文書中的“收留”與“拐賣”
不管我們對和順縣公安局的通報多麽憤怒,事實上,“收留”普遍存在於中國司法語言中。我們可能已經失憶,豐縣聯合調查組的第二份通報,就明晃晃寫著“收留”。我們希望,山西和順事件至少能教會全國所有公職人員一件事:對於流浪精障女性,不存在“收留”。
豐縣聯合調查組第二次通報。猜猜和順縣需要幾次通報?
看看裁判文書網上收錄的拐賣精障婦女的案例,不乏精障婦女先被“收留為妻”,剝削完性價值後,再被“丈夫”轉手賣人,獲得剩餘的經濟價值。說是“用後即棄”也不為過。
精障婦女的“商品價值”與其生育能力緊密相關。買家甚至會提出預先“驗貨”,一旦發現該婦女無生育能力,就會要求退貨,為了順利得到“退款”,買家必然默許“轉賣”行為。
“收留”可能是為了“自用”,也可能是尋找買家前的短暫安置。但考慮到精障者的照料負擔,即便是當事人辯稱的“好心收留”,也會演變為司法認定的“拐賣婦女”。
希望在羅列了這麽多過往的司法判例後,更多人或許能夠理解,我們對於郭某和“第三人”拐賣嫌疑的直覺從何而來(當然也希望最終被證實是錯覺。)
拐賣婦女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出賣為目的”。在實務中強奸、非法拘禁罪的證據要求較高的情況下,不涉及金錢交易的“收留”、“帶回”或“誘拐”,行政和司法還可以如何規製和懲處?
如果大量司法判決和常識經驗可以證明,起始的收留行為就是強奸、拘禁、拐賣的預備行為,我們為何不能從源頭就把它掐斷?例如,規定村委村幹部在發現流浪精障女性的第一時間強製報告?
我們有可能通過綜合的拐賣專項立法,包括增設強迫婚姻罪(包含我國法律已經不承認的“事實婚姻”),來加強針對類似行為的法律威懾嗎?這是我們後續還可以深入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