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的雲南大理農民楊徐邱,有大約27年半的時間是在看守所和監獄中度過的。
9月4日,他在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理州中院”)接過判決書。法院宣判其殺人罪名不成立,強奸罪名成立。
31年前,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分別為“村婦李某某被殺案”“村婦金某某被強奸案”),他被收審;9個多月後,他被判死刑,後經過上訴,被改判死緩。服刑期間,他拒絕穿囚衣,還以無作案時間和動機等為由堅持申訴。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楊徐邱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雲南省高院”)進行再審,之後楊徐邱離開監獄,被關押至大理市看守所。2020年6月,雲南省高院將此案發回大理州中院重審。經過多次減刑,同年12月,楊徐邱獲釋。
8月29日,大理州中院開庭重審楊徐邱故意殺人、強奸一案。此次庭審,距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再審決定書已過去近7年時間。
楊徐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庭審從上午9時開始,一直持續到下午1時左右。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認為他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法院應據實裁判,但強奸罪名證據確鑿,事實明確。
“判決去掉了我的殺人罪名,但還是保留了強奸罪名。我將繼續上訴。”楊徐邱說。
現年75歲的楊徐邱曾被判處死刑。攝影/本刊記者 周群峰
匿名信裏的“殺人者”
楊徐邱生於1949年4月,是大理州永平縣曲硐鄉坡腳村人。因會做一點小生意,他說自己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就成了村裏少有的“萬元戶”。
1993年3月25日晚上,坡腳村村婦李某某(乳名“阿穩”)在家中遇害。屍檢報告稱,阿穩先受銳器傷,後受鈍器傷,傷及腰、胸及內髒,鈍器傷起到加速死亡的作用。
永平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對有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進行重點排查,但偵破遲遲無重大進展。
直到案發3個多月後的7月2日,專案組突然接到一封署名為“坡角(腳)村的一個社員”的舉報信。舉報信稱:“公安局同誌,關於坡角(腳)村阿穩被殺一案,本村社員玉中有很大的嫌疑。”
“玉中”是楊徐邱的乳名。舉報人這樣解釋懷疑楊的理由:“阿穩被殺前幾天的一個晚上,我去找阿穩的丈夫阿良幫忙打我母親的墳石,到場院時,聽到屋子裏有一個不是阿良的男人,在惡狠狠地說話。我細聽這聲音,就是本村的玉中。”
舉報人還稱,他聽到玉中對阿穩說:“為什麽你前幾次都同意(跟我發生關係),這回不行?再不聽話,小心我收拾你。”舉報者還自稱,因為他無意間聽到這種男女關係的事情,感覺不好,所以悄然走開了。
他還稱擔心“玉中認得(我)後,他不會饒我的。我還有老娘、媳婦、娃娃要養”。舉報人希望辦案人員“盡快查清,為阿穩報仇,為阿良和他們全家出氣”。
舉報人還提及了一件事:“玉中是一個色鬼,又木(沒)有良心,幾年前,他還強奸了本村的金某某。因為他狡猾,所以金告不倒他。”
收到舉報信後,專案組認為楊徐邱有重大作案嫌疑,次日便對其實施抓捕。
被抓後,楊徐邱被帶到曲硐鄉派出所接受審訊。永平警方的偵破報告提到,楊徐邱歸案後,在突審時對李某某被害一事避而不談,該局根據掌握的情況,以及在審訊中楊徐邱出現的反常情況,製訂出行之有效的審訊計劃。經過2個多小時的鬥智鬥勇,在該局的攻勢下,楊徐邱不得不低頭認罪,交代了殺死李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實,此案一舉破獲。
楊徐邱後來說,他的有罪供述,都是根據辦案人員的問話,被迫編造出來的,“我說殺人用的時間是10分鍾,公安說時間不夠,我就改口說是半個小時”。
楊徐邱稱,他剛被抓走時,在派出所,辦案人員還把從他家找到的一把殺豬刀丟在他旁邊,問他是不是用這把刀殺的人,他被迫承認了。在派出所住了兩個晚上後,他被送進了永平縣看守所。在看守所,辦案人員又讓他改口承認是用匕首作的案。
曾擔任楊徐邱辯護人的律師範曉媛稱,案卷材料顯示,楊徐邱對作案凶器的供述並不一致,其最早供述是“自家打製的殺豬刀”,後又說是“銅殼的匕首”,及“鋼板鋤”或“鐵板鋤”。
楊徐邱稱,阿穩遇害的當晚,他在家忙著修拖拉機,一直沒有出門,其妻子、兒子和女兒也均在家。當晚,還有一個叫趙王義的篾匠在他家留宿過夜。“趙王義可以證明我在家未出門,不存在作案時間。”
不過,《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1993年7月5日,趙王義在詢問筆錄中陳述:“楊徐邱吃完晚飯後,曾出去了一個來小時。”
因趙王義早在2012年10月就去世,相關情形已無法向當事人求證核實。
大理州人民檢察院。攝影/本刊記者 周群峰
從“罪犯”變回“被告人”
1994年,大理州中院開庭審理此案,該院認為,楊徐邱殺死李某某,卷內有報案記錄、匿名信、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歸案後所供述的犯罪事實、情節等與在案的其他證據相吻合。
法院還認為,1986年楊徐邱強奸金某某,卷內有被害人金某某的陳述、提取物證等筆錄、辨認筆錄、證人證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及活體體檢照片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徐邱供述強奸金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等與在案證據相互印證。
同年4月28日,大理州中院作出原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楊徐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楊徐邱當時的辯護人周平指出,認定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缺乏直接證據、缺乏科學依據”;指控其強奸金某某,則是在雙方鄰裏糾紛打架鬥毆時告發的,僅是“懷疑有此事或者通奸”。
同年6月10日,雲南省高院做出二審判決。該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鑒於本案具體情況,原判量刑偏重。據此,依法判決撤銷大理州中院的一審判決,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判決書中,隻是籠統地提到“鑒於本案具體情況”,未予以詳細說明。被改判死緩後,楊徐邱仍然不服判決,提出申訴。
1998年11月11日,雲南省高院駁回了楊徐邱的申訴。楊徐邱又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不具備作案時間”等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楊徐邱故意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雲南省高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此後,正在監獄服刑的楊徐邱,被關押至大理市看守所。他也從一名服刑了20多年的罪犯,再次變成被告人。
雲南省高院並未直接開庭審理此案,而是於2020年6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書,將此案發回原一審法院大理州中院重審。當年12月9日,經過多次減刑,楊徐邱服刑完畢,被釋放。至此,他在看守所和監獄的時間,總計約有27年半。
結束刑期的楊徐邱,因還是被告人身份,在其獲釋的同日,大理州中院對其下發了監視居住決定書,其被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永平縣縣城的一處公租房內。直到2022年6月8日,大理州中院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決定。
失蹤的“作案工具”
雲南省高院將楊徐邱案發回大理州中院重審後,大理方麵多次開展楊徐邱案的補充偵查工作。大理州檢察院、永平縣檢察院、永平縣公安局等相關人員,多次查找該案凶器去向和匿名舉報信來源、走訪案發現場、對楊徐邱做訊問筆錄、對當年辦案人員做了詢問筆錄等。
不過,作為重要的物證,“村婦李某某被殺案”的作案工具(匕首、鋤頭),遲遲未能查到。
在案件材料中記載,永平縣公安局曾表示,兩把匕首留在了永平縣檢察院。2020年11月,永平縣檢察院回函永平縣公安局時稱:“我院認真查找了楊徐邱案作案工具(兩把匕首),經清點我院保存於涉案財物保管室的涉案財物、檔案室存留的物品,未發現楊徐邱案的作案工具。”
這份回函還透露,該院詢問當時該案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報送環節的承辦人員,已無法回憶起辦理該案時作案工具的移送、保存、處理等情況,詢問1993年以來的曆任公訴科科長,也均無法回憶清楚該案作案工具的移交、處理等情況,該院未能找到楊徐邱案作案工具。
2020年12月,永平縣公安局就《大理州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作出情況說明:“作案工具鋤頭一把的問題,我局在對本局物證保管室多次查找的同時,還安排專人到省、州公安機關查找,目前未能查找到。我局將繼續開展對該案作案工具的查找工作,如查找到後立即送檢。”
在作案工具未能找到的同時,一些補充偵查結果還顯示,該案中楊徐邱的供述與屍檢報告等存在矛盾。
2020年11月,永平縣公安局做的相關報告顯示,楊徐邱當年的供述與屍檢報告、現勘筆錄等存在不能完全印證甚至不能印證的情形。
例如,楊徐邱供述,李某某在反抗的時候,他向李某某的左邊背部和肋部連捅了三刀。而屍檢報告記載“死者背部共有兩個創口,左肩胛部一個,左腰部一個”,屍體背部創口數與供述刀數不完全印證。
楊徐邱還供述,他衝過去向李某某的胸部和肚子殺了3刀。而屍檢報告記載“死者左胸部有兩個創口”,屍體胸部創口數與供述刀數不完全印證。
相關報告還顯示,楊徐邱供述李某某“穿一件紅色圓領針織內衣”與屍檢照片死者“白底起花內衣”在顏色上不相符。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大理州檢察院一位檢察官曾表示,雲南省高院將此案發回大理州中院重審後,大理方麵做了很多證據補充工作。
大理州檢察院對當年參與審訊過楊徐邱的永平警方辦案人員做過詢問筆錄。他們均表示對楊徐邱的審訊合法合規,其中一名辦案人員強調,他們對楊徐邱的訊問筆錄做過核對,筆錄很完整,訊問筆錄未被塗改。
這名檢察官本人還曾多次前往坡腳村走訪,多次去被害人李某某丈夫張興良(阿良)家走訪,對該案進一步核實。
為了確認當年的匿名舉報信書寫者是誰,永平縣公安局委托大理州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把重新采集到的坡腳村四十餘人的筆跡材料送檢,得到的答複均為樣本與匿名信筆跡不一致。
上述檢察官坦言:“有些證據在案發後3個月內都沒收集到,現在時隔30年左右再收集,難度確實很大。”
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從2020年12月楊徐邱服刑完畢獲釋後,在等待重審的幾年間,他在小兒子邱雲波的陪護下,多次從永平縣前往大理,到州中院和州檢察院詢問開庭時間。
承辦該案的法官和檢察官均向他表示,作為該案的辦案主體,無論是大理州中院,還是州檢察院,都想積極推進這個案子,沒有故意拖延開庭。但該案屬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要開展大量補充偵查等工作。
李某某的丈夫張興良也非常關注該案。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家和楊徐邱一家沒有什麽過節,也從沒有聽說李某某與楊徐邱有不正當關係。“我隻希望該案重審後,有一個公正的判決,如果殺人者不是玉中,警方就要盡快抓到真凶。”
經過漫長的等待,2024年9月4日,大理州中院對楊徐邱案進行宣判。
在該案故意殺人罪部分,法院再審查明,楊徐邱作案時機不符合常理。根據其供述,案發當晚,他去找李某某,路過某小賣部時見到了張興良在該處閑玩,在張興良隨時可能返回家中的情況下,楊徐邱還強行要在李某某家與之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後將李殺害,其作案時機選擇不符合常理。
大理州中院還認定,楊案的“匿名信”內容真實性、可靠性存疑。匿名信非案發後第一時間取得,來源、動機不明。匿名信書寫人員至今未能查明,該證據僅為線索而不能證明楊徐邱作案。
該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除了楊徐邱的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明其作案,其有罪供述與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情況、屍檢情況多有不符,且無合理性說明;原指控認定的作案工具不能確認與楊徐邱的關聯性;在案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證據鎖鏈。法院認定楊徐邱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不過,法院還表示,原公訴機關指控楊徐邱強奸金某某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決楊徐邱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已執行完畢)。
事實上,在8月27日開庭時,公訴人就強調,楊徐邱在“金某某被強奸案”中,證據確鑿,事實明確。為此,楊徐邱的辯護人和公訴方重點就該案的強奸罪部分進行了辯論。
判決書提到,無楊徐邱強奸金某某的生物痕跡性證據,“本案追訴時距離案發已久,已不具備生物痕跡性證據收集的條件,且依據在案證據足以認定楊徐邱強奸事實成立”。
案件有一個客觀性證據,是金某某右胸部的一處明顯瘢痕。按照證言,是楊徐邱在強奸金某某過程中持刀捅刺的,作案工具木柄尖刀當年已作提取並經楊徐邱辨認、確認。
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仲若辛認為,金某某右胸部的瘢痕是強奸罪案中的唯一客觀證據,但其可由多種原因形成,要結合其他證據,排除合理懷疑才能作為定案依據之一。
某高校一位受訪的刑法學者指出,被告人楊徐邱曾試圖強奸兒媳,此事雖然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但性質惡劣,在審理此案時,可能會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
法院最終認為,對強奸犯罪追訴時距離案發近七年,相關當事人所作陳述、證人所作證言,就案發確切時間的表述不完全一致,符合常情常理。楊徐邱供述的強奸次數與金某某陳述不一致問題,不影響本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