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龜買回來都是我在養,你管過嗎?你懂怎麽養烏龜嗎?”
“買的時候我也出錢了,這是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我也有份!”
法庭外兩個爬寵箱裏,13隻烏龜正“悠閑地散著步”,全然不知在法庭內,原、被告正因為它們的歸屬問題爭論不休。近日,武漢東西湖法院臨空港人民法庭調解了一起訴訟離婚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夫妻二人對其在婚內購買的13隻烏龜的分配達成了合意。
雷明(化名)和梅朵(化名)是一對90後小夫妻,二人於2021年登記結婚。好景不長,2024年7月,梅朵因雙方性格不合,矛盾日益增多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翻閱卷宗後,承辦法官王君了解到,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時間不長,沒有生育子女,財產也比較簡單,具備較好的調解基礎。通過電話聯係,雷明表示同意離婚,並且對婚內購買的名牌包包、手機等財物分配都沒有異議,但是要求梅朵返還其拿走的一批寵物龜。
2024年8月9日,梅朵帶著兩個爬寵箱來到法庭,雷明一見麵就圍著箱子,認真仔細地一隻隻查看烏龜。原來雷明一直經營一家寵物店,有著豐富的寵物飼養、培育經驗。今年初寵物店一次性購入了一批烏龜,價值18萬元。夫妻倆發生爭執後,梅朵擅自將這批烏龜帶回了老家。
“法官,梅朵根本就不懂怎麽養烏龜,她也沒有好的銷售渠道,如果這批烏龜給她,她很難賣出去也養不好。”
“法官,我確實不會養烏龜,但是當初買這批烏龜的時候,我也是出了一半的錢,這也是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我應該有份。烏龜可以給他,但我要求他補償我10萬元。”
“本來是有14隻烏龜的,她今天隻拿了13隻,她可能已經私藏了一隻。”
“我拿的時候就是13隻。”
“你們雙方都是明事理的人,這些名牌包包、手機還有轉賬借款的問題上,你們都非常爽快地達成了一致,在這批寵物龜的歸屬問題上,也希望你們保持互諒互讓。雷明是專業的寵物飼養和銷售人員,寵物龜歸他肯定既利於烏龜的生長,也能最大程度實現商業價值。但是這批烏龜也的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價值18萬元也不是一筆小數目,應該給予另一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從法律規定談到夫妻相處,從養寵的情緒價值談到商業價值,終於,在王君的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下,雙方達成調解意見:梅朵將13隻烏龜返還給雷明,雷明補償梅朵8萬元。臨空港法庭當場製作並送達了民事調解書,烏龜們也終於有了穩定的家。
“我國現有法律並沒有寵物‘撫養權’的相關規定,如果夫妻對寵物的處置無法達成共識,那麽隻能把寵物作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但寵物是有生命的,夫妻雙方在與寵物的日常相處過程中傾注了真情實感,因此寵物與其他財產存在本質區別,不僅有價格屬性還有精神屬性,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一般會綜合考慮寵物的購買、日常照料、夫妻雙方的生活環境等因素,為寵物尋找更適合的“撫養”對象。”王君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