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中院發布一起案例:小剛與小美於 2016 年 12 月相識戀愛,並於 2022 年 2
月訂婚,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訂婚當日,小剛家按照當地習俗向小美家給付訂婚禮金 12000 元。2023 年 4
月,小剛給付小美及其父母彩禮金 188000 元。2023 年 5 月,小美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慢性腎衰竭五期。
原告小剛及家人因擔心小美患病難以治愈,並有可能無法生育,為此要求取消婚約並要求小美及其父母返還彩禮。但小美父母認為女兒沒有過錯,不同意退還彩禮。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小剛將小美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還彩禮。
湘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小剛與被告小美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彩禮,於法有據。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戀愛時間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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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久,且訂婚前雙方已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必然產生開支,現原告小剛因被告小美被確診為慢性腎衰竭而單方解除婚約,小美並無過錯,且目前小美急需腎髒移植手術,需支付高額醫療費。雖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存在法定的扶助義務,但根據雙方的感情基礎、戀愛時間,小剛應當在經濟上對小美的治療提供一定的經濟幫助。
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共同生活的時長、女方患病情況等因素,法院判決由被告小美及父母返還彩禮禮金 200 000 元的 45% 即
90 000 元。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接受判決結果,被告當場按判決結果退還小剛彩禮金 90000 元。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
" 夫妻之實
"。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麵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麵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曆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於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從法的角度而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女方應當退還彩禮;從理的角度而言,小剛因小美患病要求退婚,按照風俗不應當要求女方家全部退還彩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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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的彩禮對一個農村家庭而言是一筆巨款,可能是一個家庭的全部積蓄;從情的角度而言,原告小剛與被告小美從大學開始相戀,有長達七年的感情基礎和同居生活的事實,小美患病並非其自身過錯所致,小剛在小美最需要陪伴的時候選擇離開應當要在經濟上予以補償。本案法官通過調判結合的方法,充分向雙方當事人釋明道理、法理、情理,妥善化解了這起糾紛,案結事了。
彩禮是一種傳統的婚俗,合理的彩禮是一種儀式,有利於情感表達,但切忌將婚姻變為斂財的一種方式,彩禮給付要以自願為原則,要結合自身家庭經濟情況量力而為,不要讓高價彩禮成為日後生活的負擔,應當樹立正確彩禮價值觀,讓彩禮歸於
" 禮 ",讓婚姻歸於 " 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