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參加健身教練組織的“掰手腕送烤串”活動手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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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江蘇南京鼓樓法院發布一起案例:在熱鬧的夜間集市上,小夫參加了一家燒烤攤位舉辦的“掰手腕送烤串”活動,掰手腕的桌子兩端各有一根立柱,可以一隻手掰手腕,另一隻手握住立柱發力。健身教練胖虎和小夫掰起了手腕,雙方力量相當,正在僵持不動之際,小夫突然捂著手臂倒在地上,去醫院後診斷為肱骨幹粉碎性骨折。於是小夫起訴胖虎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其承擔責任。

男子參加健身教練組織的“掰手腕送烤串”活動手骨折

法院審理後認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證人證言,本院確認被告係該燒烤攤位掰手腕活動的組織者,其對活動參加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作為活動的組織者,通過吆喝宣傳的方式鼓勵他人參加比賽,卻未對參賽者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比賽所用桌子兩端各有一根立柱, 雖有利於參賽者通過緊握立柱的方式發力, 但也增加了比賽雙方的受傷風險,而被告未能采取任何降低風險的措施。被告從事健身工作,自身力量強大,直接參加比賽更應當提醒原告適當發力,做好自我保護。

被告主張原告在比賽中兩次發力,但均未對原告進行有效提醒或製止,放任原告過度發力導致損害發生。原告手臂受傷後,被告亦未能及時將原告送醫治療。結合上述事實, 被告作為掰手腕活動的組織者,未對原告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原告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原告係成年人,應當知曉掰手腕比賽的固有風險,其在集市遊玩時自願參加掰手腕比賽,應視其自願擔當比賽風險。原告參加比賽未支付任何費用,被告在比賽中也未實施違反規則的行為。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自身不當發力導致,原告對此存在主要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事發經過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對原告全部損失的25%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判決後,當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掰手腕”是較為常見的大眾文體活動,參與者存在一定的受傷風險,容易導致手臂受傷等損害結果。參與者主動參加該活動,應視為自願承擔正常活動中的損害風險。但是,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甘風險”規則免除的僅僅是參與者的一般過失責任,而並非免除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即群體性活動的組織者仍負有對活動風險的提示、防範、控製以及事後的救助義務。

本案中,胖虎在掰手腕活動中的身份既是參與者,也是組織者。基於危險控製理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活動實際情況最為了解,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具有其他人無法替代的危險控製能力。故組織者應當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等義務,盡量排除或者降低活動風險,確保活動安全、順利進行。當然,在具體責任劃分時也要考慮到,案涉活動不具有營利性、參與者係自願參與、其自身過錯等因素,故組織者對參與者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限於合理範圍為宜。


在此也提醒大家,日常參與文體活動應當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做好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危險發生。同時,自身也應嚴格遵守活動規則,既要防止自己受傷,也要避免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