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一名上海房東在社交平台發帖稱,租客帶朋友入住,這名租客的朋友被醫院告知有猝死危險、拒絕住院,無法聯係其家屬照護,而租客也已退租,向網友求助。此事引起廣泛關注。
同日,記者聯係上房東黃女士,獲悉,去年年底,其將毛坯房租給二房東潘先生,允許潘先生進行裝修轉租;今年3月,潘先生將這套房屋整租給租客,具體情況由其處理。潘先生告訴記者,3月,自己與租客簽訂租賃合同,簽約者為王女士,隨後王女士與其朋友季金玉兩人入住,8月4日,王女士稱自己搬走了、房屋轉給季金玉租賃,然而季金玉未簽署轉租合同,直到近日,潘先生接到社區民警電話,得知季金玉獨自在出租屋內,可能有生命危險。季金玉則告訴記者,自己並不是拒絕治療,而是沒有錢、沒有人陪護,已在醫院欠費一千餘元。
▲季金玉
8月9日,經過協商,潘先生為季金玉墊付近五千元,季金玉在複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急診就診,目前被診斷為發熱、多漿膜腔積液(心包、胸腔、腹腔)、係統性紅斑狼瘡。就後續治療費用,季金玉發起了水滴籌。她稱,自己的生父失去消息,繼父已去世,“我媽媽不會管我的。”記者撥打其母親電話並發送短信,均無法取得聯係;曾經的租客王女士則告訴記者,“我和她沒有牽扯了,我早就搬出去了。”中山醫院已報警,警方試圖聯係季金玉的直係親屬;浦東新區救助站稱願意在住宿、返鄉方麵提供幫助。
被醫院告知有猝死風險後
同住的朋友退租搬家
8月8日,季金玉所租住房屋的潘先生告訴記者,自己與王女士在3月份簽訂了租賃合同,房源為兩室兩廳的整租房,位於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六灶社區,自己知道是兩人一同入住,8月4日,王女士告知潘先生其已搬走、房屋轉租給季金玉,但未曾告知季金玉的身體狀況,季金玉也始終未簽署轉租合同,房租目前已繳納至9月8日,因王女士未提及退款事項,押金、剩餘房租也尚未退還。潘先生提供的合同顯示,王女士為承租人,同住人一欄為無,緊急聯係人一欄為季金玉,房租共為2900元。潘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8月4日,王女士稱,“我這邊要退租不住了”“我朋友她要繼續住”“合同轉成她吧”“我已經搬走了”。
▲曾被告知有猝死危險性
潘先生稱,在王女士退租幾日後,社區民警聯係上自己,提及季金玉身體狀況不佳。而後,潘先生、黃女士才得知,8月2日至8月3日,季金玉曾去往複旦大學附屬浦東醫院看病,病曆顯示,醫院診斷包括心功能不全、肺炎、發熱、胸腔積液、心包積液等,“建議住院(季金玉)拒絕,告知其有猝死危險性。”而後,潘先生與季金玉溝通,希望她看病治療,遭到季金玉拒絕。
季金玉今年29歲,她告訴記者,自己與王女士相識七八年,是朋友,今年3月起,兩人一同租住房屋,各支付一半費用,8月初,自己開始發燒,王女士曾陪同自己去往醫院,“去醫院的晚上,她(王女士)就走了,後來就退租搬家了。我曾說不要她付錢,能不能陪陪我?她說她要去吃晚飯,就離開了醫院。”她稱,自己知道王女士要將房屋轉租給自己的事,也同意了,“但我沒搞懂怎麽簽字。”
她回憶,自己此前曾患有紅斑狼瘡,去年開始心髒不適、氣喘,工作比較困難,最近也並未工作。在去往浦東醫院看病後,由於沒錢治療,她沒有住院,在醫院仍有一千餘元欠款未結清。她稱,自己的生父失去消息,繼父已經去世,母親雖在上海,但並不會來看望自己,而自己在上海僅有王女士這名朋友,手頭上還有一百餘元,沒有醫保。在離開浦東醫院後,她獨自在出租屋內,曾服用中藥、布洛芬及心髒藥物,但一直在發燒,出現幻聽,頭疼、氣喘。8月8日,她曾說:“要是有人陪我、幫我掛號,稍微墊付一下,我肯定是會去(醫院)的。”
潘先生表態稱,願意墊付部分醫藥費、幫忙結清季金玉在醫院的欠款。經過協商,8月9日,在記者的陪同下,季金玉決定去往醫院接受治療。同日,記者向前租客王女士詢問季金玉的具體情況。王女士承認曾陪同季金玉去往醫院,但拒絕回答,稱可以向民警谘詢,並稱:“我和她沒有牽扯了,我早就搬出去了。”
二房東墊付近五千元
後續治療費用正在籌款
8月9日,季金玉去往浦東醫院,醫生診斷為肺炎、心包積液、心功能不全、腹腔淋巴結腫大,“已告知患者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險”。在醫生的建議下,她乘坐救護車去往中山醫院急診治療,當晚,中山醫院診斷結果為發熱、多漿膜腔積液(心包、胸腔、腹腔)、係統性紅斑狼瘡。護士稱其狀況不適合離開床位。
▲中山醫院相關診斷
這期間,潘先生共為季金玉墊付近五千元。8月9日晚,季金玉及潘先生都告訴記者,季金玉選擇退租,潘先生墊付費用為其剩餘房租、押金範圍。
由於沒有直係親屬陪同,中山醫院就季金玉的情況報警,警方來到醫院現場了解情況,並嚐試聯係其直係親屬。
季金玉稱,自己此前在江蘇老家農村與外公外婆一同生活,直到15歲,離開學校,來到上海,與母親一同居住,開始工作,工資等都交給了母親。近幾年,由於自己決定獨立支配工資、外婆曾給自己六千元等原因,與母親關係破裂,自己離家出走。她稱,母親與生父已離婚,離婚後,自己再未了解生父的任何消息,大約七八歲時,母親與繼父結婚,後育有孩子、孩子患有疾病,去年,繼父去世,自己因為身體不適未參加葬禮,進一步加大了與母親的隔閡。記者多次嚐試聯係季金玉的母親,電話無人接聽,告知其季金玉病情嚴重、需要直係親屬陪同的短信也未收到回複。
在治療中,一名醫生曾建議,最好能聯係親屬、可能需準備近十萬元用於治療。季金玉曾多次請求減少治療內容,“我沒有錢。”其稱,自己希望能減緩發熱、肺炎症狀,“心包積液這些先不管它。我身體好了,就能去工作了。”一名醫生判斷,其發熱可能與免疫係統有關,難以單就發熱進行治療。
為了籌集後續治療費用,季金玉目前已開啟水滴籌籌款,籌款目標為15萬元。潘先生也為季金玉聯係了救助站,8月9日,浦東新區救助站聯係記者,稱可以在住宿、返鄉等方麵提供幫助。
律師解析:
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季金玉究竟是否屬於房屋租客,就其病重情況,房東、二房東是否有救助的法定義務?北京京師(杭州)律師事務所業務合夥人魯夢佳律師告訴記者,就季金玉此前的情況,8月4日的轉租合同雖然並未實際簽署,但合意基本達成,傾向於認定轉租後的租賃關係已經成立。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分析,季金玉與二房東的租賃關係有一定爭議,“在實踐中,也有兩人實際承租、一人簽字的情況。如果二房東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明知實際居住人是兩人且表示同意的,那麽兩個實際居住人都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都享有合同的權利義務。若租賃合同仍未到期,僅一名實際承租人提出解除,且未簽訂解除協議,並不能代表另一名承租人的意思。”她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鄭晶晶提到,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因此,對於成年子女,父母並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並不是重病就能認為是不能獨立生活。”具體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可以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情況則需要進行相關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則需要確定監護人。鄭晶晶認為:“目前來看,季金玉的父母已經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她也沒有監護人,從法律角度而言,無法要求其父母負責醫療費、照護。”